委员会决议2005/369/EC
2005年5月3日
制订监督制度使成员国遵守WEEE,并制作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2/96/EC指令“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使用的数据表格
(通告文件编号C(2005)1355)
(文本与欧洲经济区相关)
(2005/369/EC)
欧洲共同体委员会,
注意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
注意到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3年1月27日发布的2002/96/EC指令“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WEEE),特别是其中第7(3)条的第2节和第12(1)条的第3节,
鉴于:
(1)为了使成员国得出的数据具有可比较性,2002/96/EC指令第7(2)条中符合目标值的计算方式应当予以协调,就所给出数据的方式。
(2)为了平衡达到精确信息的管理负担造成的不准确的风险,当确定被回收、再利用或再循环的电子电气设备的材料和零件的量时,应当允许成员国使用评估的方法。
(3)根椐2002/96/EC指令条6(5)条,处理操作也可以在各成员国或共同体之外的国家进行,前提是运输这些废弃物要符合理事会1993年2月1日发布的(EEC)第259/93号法规“关于监督和控制欧洲共同体境内的、入境和出境的废弃物运输”。成员国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送往其它成员国或第三国家作处理时,允许将出口的数量计算在2002/96/EC指令第7(2)条所规定的目标值内,条件是这些报废品是由出口的成员国所收集的。
(4)本决议中提供的措施符合根椐理事会75/442/EEC指令第18条所成立的委员会的意见,
兹通过本决议:
第1条
1.成员国应当使用本决议附录中表格1的数据格式,将2002/96/EC指令的第7(2)条所要求的信息予以报告。
完成此表格时,当计算材料,例如:金属、玻璃、塑料以及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元件的再利用、再循环和回收的平均百分率时,成员国允许使用评估的方法。
2.当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出口至第三方国方处理,或是根椐2002/96/EC指令第6(5)条送往其它成员国处理,只有收集并出口这些报废设备的成员国才可以将它计算在2002/96/EC指令第7(2)条所规定的目标值内。
3.除了2002/96/EC指令第6(5)条第2节所要求的证据之外,成员国应当确认是否有必要提供文件性的证据。
第3条
当传送附件中表格1和表2至委员会时,成员国应当给委员会提供数据如何被编辑的详细说明,并对评估和所使用的方法作出解释。
第4条
本决议将分发至各成员国。
2005年5月3日完成于布鲁塞尔。
代表欧洲共同体委员会
Stavros DIMAS
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