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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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预防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简称综合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性影响;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累积性影响;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结合本行业规划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的信息共享制度。

  第五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并切实加强支出管理。

  第二章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

  第六条 规划编制机关编制综合规划,应当同时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并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规划编制机关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但是,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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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工程技术等措施。

  第八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工程技术等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第九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就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主要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听取意见。

  第十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的说明。

  第十一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由规划编制机关负责。规划编制机关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组织专家组或者委托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编制。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熟悉相关规划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分类公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推荐名单。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加强监督。

  第三章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

  第十二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上报审批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上报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共同组织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具体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应当采取会议等形式进行。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七条 审查小组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的有效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的有效性;

  (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说明的合理性;

  (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第十八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对其提出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的建议:

  (一)规划实施后可能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二)引用资料、数据失实,或者分析、预测方法选择不当的;

  (三)预防或者减轻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的;

  (五)其他在内容上有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第十九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不得予以通过:

  (一)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显不合理或者错误的;

  (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且确实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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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第二十二条 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与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二十三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及其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的比较分析;

  (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有效性分析;

  (三)对规划实施的意见与改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时,可以采取座谈会、调查问卷、现场走访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或者收到规划编制机关不良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结果报告的,应当逐级上报至组织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改进规划实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未严格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导致该规划实施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

  (二)未按照规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

  (三)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未按照规定进行跟踪评价的;

  (四)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条 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违法予以批准的;

  (二)对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违法予以批准的;

  (三)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违法予以批准的;

  (四)对审查小组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理由未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的。

  第三十一条 负责召集组成审查小组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强令或者授意审查小组及其成员通过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从已公布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推荐名单中除名,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规划编制机关委托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服务价格由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制定政府指导价。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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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五年规划第一次以国务院名义发布,过去,这样的规划只是环保部门的一个部级文件。刚刚发布的我国环保“十一五”规划说,预算的底线是:环保投入要超过GDP的1.35%。

这个规划以国务院第37号文件的名义发布,已经具备法律效力。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今天说,它再次提醒地方政府,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的改善是我国政府对老百姓的郑重承诺,硬着头皮也得完成,不能失信于民。

规划描述,到2010年,除了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要比2005年消减10%以外,国控断面劣五类水质的比例要降低4个百分点,控制在22%以下,而三类水的比例要提高两个百分点;在空气质量方面,二级天数超过292天的城市要超过75%。

饮水安全是头等问题

在这份8万字的规划中,把保障城乡人民饮水安全列为首要任务。周生贤介绍说,环保部门要做的第一步工作,就是2008年年底前实现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指标达标。

中国环境规划院的专家说,把饮水安全列为首要任务,在规划中只是简单的字句,但背后包含一系列环保重大行动。比如,要关闭水源保护区内所有的排污口,还要建立饮用水水源安全预警制度,当污染事故发生时能作出应急处理。另外,为了让老百姓对所饮用的水放心,环保部门还将每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至少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并及时公布水环境状况。

事实上,去年以来,饮用水源的监管已经成为环保部门实施环境执法的关键词。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2006年,环保部门曾出动执法人员12.6万人次,对1万多个饮用水源地及各取水点进行检查,查处违法企业1903个,88名责任人由于对饮水问题监管不到位受到处理。

环保投入要超过GDP的1.35%

中国环境规划院院长邹首民说,2010年我国环境质量要实现改善,就得投入大笔资金,“十一五”环保规划测算的底线是,环保投入必须超过GDP的1.35%。而上个五年计划,我国环保投入占GDP的比例刚刚超过1%。

专家们算的账是,“十一五”期间,我国水污染的治理资金需要6400亿元,大气治理需要6000亿元。这样的巨资从哪儿来?规划说,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力量各拿一部分。重点流域治理、自然保护区建设、农村环境改善、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主要由地方政府拿钱,中央政府再区别支持。企业的污染治理费用由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解决。

邹首民介绍,“十一五”期间预计可征收排污费750亿元,用于污染治理,以补助或者贴息方式,吸引银行特别是政策性银行积极支持环境保护项目。

环境监管能力首次被提及

一些基层环保局的设备甚至连中学的实验室都不如,有的地方发生污染事故后,环保执法人员只能靠鼻子去闻……周生贤曾多次用这个例子表达他对基层环保部门执法难的震惊。

今天,环保总局副局长周建说,“十一五”规划力图改变这样的局面,首次提及要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包括要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和环境事故应急系统。

按照规划的安排,我国将建成国家环境突发事故应急监测网络及指挥中心,各省、市要建立相应的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国家、省、市以及流域分别配备水、气环境突发事故应急监测车及仪器设备,重点海港和内河港口配备应急监测船。

每半年公布一次成绩单

“十五”期间,从中央到地方,对环保成绩不及格者,没有硬约束。中国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说,在编制“十一五”环保规划时,专家们特意设计将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地减排的成绩单,要不断地给地方政府敲边鼓。

此次规划还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划出了范围。比如,环保总局要加强对全国环境保护的评估、规划、宏观调控和指导监督,加快建立大区督察派出机构,协调跨界污染,查处突出的环境违法问题。而地方政府则是区域环境质量的责任者,必须对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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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和环境的问题,国外的专家怎么说?

韩国和广东都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迅速发展,也都由政府推动而来。广东在新一轮深化改革的进程中,能从韩国身上发现什么?韩国的发展战略和治理经验可以如何借鉴?

1月25日,记者采访了韩国首尔大学经济学教授郑永禄。

韩国企业更多接触国际市场

<21世纪>:韩国和广东在发展模式上有什么相同和不同点?

郑永禄:韩国和广东都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迅速发展,也都由政府推动而来,政府意志也吸引很多国外投资。这些是共同点。这里也有不同点,韩国经济发展并没有一个地区联系优势,而广东靠近香港,有得天独厚的互补优势,而韩国的企业需要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但同时,韩国企业接触国际市场更为主动。

<21世纪>:企业投资趋向和文化有什么不同?

郑永禄:我们的企业多投资于海外,这里是有一个推动因素,就是政府方面不友好的政策。对大企业在国内的投资政策过于收紧,这样他们就开始投资于海外,比如投资于中国和墨西哥等拉丁美洲国家。这是一个趋势,就是投资于新兴发展迅猛的国家。另一个趋势是投资于东欧国家,俄罗斯也有一些。

在1997年韩国金融危机前,韩国政府对韩国公司对外投资有严格的控制。1997年后,就有了比较大的变化。韩国经济在金融危机后没有立即缓解过来,所以有些公司将他们的资产投资到海外。一些大公司,他们拥有全球经济的信息,有技术。这是韩国政府鼓励的,是为了从金融危机中恢复过来。

广东企业比较开明,企业员工可以有不同意见的表达,而韩国就不是了,官僚主义会让企业失去很多机会。

应更重视规划问题

<21世纪>:韩国土地比较紧张,这会制约经济的发展,韩国怎么解决这个问题的?

郑永禄:韩国土地紧张的情况可能和广东不同。韩国政府对两件事情非常严格,其一是保留绿地(Green areas),比如公园。在城市化进程中,韩国还是非常重视保留绿地的。这是出于环境保护。其二是对首都圈(首尔、仁川、京畿道)的土地控制严格。首都圈的土地只占全国的十分之一,但人口却要占到四分之一。

所以出于保护绿地和控制首都圈人口密度问题,如果一个公司要在首都圈建设新的工厂,就要经过政府的批准。与其说韩国土地紧缺是因为缺少土地供应,不如说是因为政府的监管严格。而政府会非常谨慎的来进行审批。我想韩国的情况是比较特殊的。

相比韩国,广东土地面积要比韩国多,土地供应也比较充足。问题是,地方政府规划可以更科学,避免出现推倒重建的情况。当我作为一个外国人去深圳的时候,我发现有些地方没有被很好的组织起来,比如商业区,居住区等不同功能区域的规划配合。而比如在日本,他们就会很好的组织起一个城市的功能。

<21世纪>:环境问题也被经常提及,如何在企业发展和环境保护中平衡?

郑永禄:首先是空气污染问题。我们回想过去,韩国的空气污染也曾比较严重。第二是水污染、饮用水污染。

在韩国,当人均GDP未达到1万美元时,环境问题也是很严重的,损失的环境都被用来取得GDP。但是人均达到1万美元之后,用来治理污染的经费非常大,我们花了很大代价来治理。所以,我想广东当地政府会充分重视环境问题的。

<21世纪>:目前广东也存在劳动力短缺问题,韩国怎么解决

郑永禄:韩国比较严重。高素质的人才比较缺乏,MBA教育在韩国也没有非常发达。而一般劳动力也比较缺乏。我们已经吸引100万海外劳动力来到韩国,你可以在首尔看到很多。而韩国的城市化进程已经比较充分,只有7%的人在偏远地区。在中国,这应该不是大问题,因为其实还是有丰富的劳动力可以从广大内陆地区来到沿海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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