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要求
4.1 CNAS 将能力验证作为评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技术能力的重要手段之一,与现场评审构成了互为补充的两种能力评价技术。
4.2 CNAS 要求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将能力验证用作有效的外部质量保证活动,并作为其内部质量控制程序的补充。
4.3 CNAS 按照国际标准、指南和要求实施能力验证活动,以维持国际间认可机构相互承认协议。
4.4. CNAS 将能力验证结果作为判定申请认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能力和获准认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维持其技术能力的重要依据之一。
4.5 CNAS 要求申请认可和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必须通过参加相关的能力验证活动证明其技术能力。只有在能力验证活动中表现满意,或对于不满意结果能证明已开展了有效纠正措施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CNAS 方予受理或认可;对于未按规定的频次和领域参加能力验证的获准认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CNAS 将采取警告、暂停、撤销资格等处理措施。CNAS 要求每个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至少满足以下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要求:
4.5.1 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活动,凡申请CNAS 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至少有一个主要检测子领域参加过一次能力验证活动。
4.5.2 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活动,已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其认可范围内的每一个主要检测子领域至少在每个认可周期内参加一次能力验证活动。该周期不超过四年,当不同认可领域有特定要求时,执行特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