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REACH法规中似是而非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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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蒙乐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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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 外贸公司可以指定唯一代理进行注册吗?
    国内一家开展唯一代理业务的机构宣传过程中,认为外贸公司需要指定唯一代理进行注册、制造商需要指定唯一代理进行注册,这种唯企业利益为导向的宣传不利于国内企业真正地认识和应对REACH法规。
    这是因为这种言论与REACH法规的内容不相符合,在REACH法规第8(1)条中指出“非欧盟制造商”可以指定唯一代理履行进口商的职责。而在《Guidance on Registration》P21中则明确指出下列非欧盟企业才能指定唯一代理:

  * 物质的制造商
  * 配制品的配制商  其相关的物质、配制品、物品进口(以EU的视角)到欧盟
  * 物品的生产商

    在同一段落中也明确注明:分销商未在8(1)中提及,因此不能指定唯一代理。

    因此,国内的外贸企业应当仔细分析这一问题,不要冒然指定唯一代理进行注册,否则只是让代理费用打了水漂,却起不到任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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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物品符合注册条件的物质必须进行注册吗?

这也是比较具有欺骗性的问题。
很多机构都向企业宣传应当进行注册。但问题真得是这样吗?

物品中物质注册的三个条件:
1. 有意释放;
2. 吨位超过1吨/年;
3. 此种用途未经注册。

    尤其是第3点需要注意,此处的注册不一定发生在同一供应链中,换言之,无论是谁,只要有人注册了物质的此种用途,任何物品生产商/进口商都不需要进行注册。

    所以,符合注册条件的物品进口商指定唯一代理进行预注册,但无需注册,才是真正合理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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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中物质需要承担的责任。
欧盟于2008年5月发布的最新技术指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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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 书写工具是物品吗?

根据欧盟原先发布的RIP 3.8的规定,书写工具确实属于物品。

但根据今年5月份欧盟发布的《物品中物质的指南》文件来看,书写工具不属于物品,而属于特殊容器中的配制品;同样,象湿纸巾也是属于特定载体上的配制品。

换言之,商品如果主要功能通过物质释放来实现,则该商品大多数情况下属于特殊容器/载体中/上的配制品/物品。而只有当其释放是为了实现辅助功能(如香味毛巾)时,该该商品才可能属于存在有意释放的物品。
开蒙乐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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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 找到唯一代理就可以了吗?

中国的诸多企业觉得有对自己的物质进行注册的必要,也找了相应的唯一代理,以为这样就可以万事大吉。
但事实不是这样的,唯一代理的素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您的注册费用,可以给您下列建议:
1. 如果唯一代理没有向您询问公司的规模、人数、产值、负债情况,请您注意了,您无从享有REACH中规定的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措施;

2. 如果您的吨位介于1~10吨/年,但唯一代理却要您付官方收费,请您注意了,唯一代理没有提交完整的附件VII中的资料(否则,可以免除)。

3. 预注册后SIFE论坛中的费用、根据用途的豁免等等,如果您个了解REACH法规的内容,不为自己的权益考虑,唯一代理或许只是给你一个注册号,不会真正考虑您的权益的。

所以,如果您觉得有必要重视REACH,就要关注其具体条款,即使您找了唯一代理。
0613041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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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挺糊涂的.
我朋友在法国, 成立了一个外贸公司, 不知道能够做代理预注册吗
开蒙乐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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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0613041571 发表:
还是挺糊涂的.
我朋友在法国, 成立了一个外贸公司, 不知道能够做代理预注册吗



如果您的朋友是在法国开的外贸公司,属于欧盟范围内的法人,则其具有了承担唯一代理的基本条件。如果其想开展这方面的业务,就必须证明其在这方面的能力:简单地说,就是对物质进行注册卷宗中信息的收集和编辑的能力;最后就是其开拓市场的能力了。
开蒙乐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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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5:是否所有的中国输欧企业都应当通过唯一代理进行注册?

    REACH法规是欧盟地区内的化学品管理法规,任何进入该地区的化学品(无论是独立存在的,还是配制品或物品中的有意释放的物质)都会受到REACH法规不同程度上的监管,但并非所有的中国输欧企业都必须向欧盟注册。但具有下列特征的企业,有通过唯一代理进行注册的必要:
    1. 对企业而言,欧盟市场很重要;
    2. 企业在欧盟内的客户分散,有多个企业年进口量超过1吨/年;
    3. 企业产品在欧盟市场上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贸易客户会持续增加;
    4. 注册信息中会涉及到商业敏感信息。
(当然,还会有其他因素,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共同谈探讨。)
forestliu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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