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的主要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技术要求》(HBC 3—2001)废止。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在起草本标准过程中,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全球大气监测系统技术规范》及美国国家 环保局出版的《EPA Test Method:Reference Method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Suspended Particulates in the Atmosphere (High volume Method)》(美国环保局检测方法:大气中的悬浮颗粒物检测参考方法(大流量采样器))部分内容,并参考了国内外部分厂家生产的采样器技术指标及企业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12月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HJ/T 374-2007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