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时,草案中有有关电子监管码的内容。事实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也一直推行电子监管码制度。譬如上海,两年前就在集贸市场实行了一种商品电子监管码跟踪的办法,主要是在鲜肉出售时附上电子监管跟踪码。一旦顾客食用所买鲜肉发生问题,即可根据电子监管码追踪查到哪里出售、哪里屠宰,哪里出的问题。这个小小的电子监管码其实对普通消费者还是颇有用的和方便的。
然而它还是遭到了强烈反对,这也从一个侧面体现出我国不同利益集团间博弈能力的提高和博弈的规范化。
反对电子监管码的,主要是食品企业和防伪企业。食品行业反对的主要有两条,一是电子监管码记录和提供的企业、产品相关信息,在目前的食品包装上皆有体现,无须重复;二是此举增加食品企业的额外成本。
在我们看来,这第二点理由是不能单独成立的。只有第一点理由成立,才能说是“额外成本”。否则,就是分内成本,即使过去食品生产没有这项开支,今天也必得加进去,因为今天人们对食品需求不再是吃饱、好吃,现代食品首先要安全,因此,食品企业有必要增加此项成本。问题是现有的合格的食品,都有可以监管的信息,无需再加什么电子监管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