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3 下午
在1986年至1994年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议题之一是关于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谈判,其最终成果是形成了《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它规定了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下可能产生的争端的一套统一规则,建立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争端解决程序如下:
1. 磋商程序
磋商程序是争端解决的第一个阶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使问题得到解决或达成谅解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WTO鼓励成员首先通过磋商解决争端。
目前WTO下的争端主要是通过此种方式得到解决的。
2. 调解程序
调解程序的正式名称是“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该程序是在争端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自愿进行的。进行程序的请求可由争端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提出,也可在任何时候终止。一旦调解程序终止,申诉方可提出成立专家组的要求。如果争端双方同意,在专家组程序进行过程中,仍可继续进行调解程序。
3. 专家组程序:是争端解决机制最为复杂、最核心的部分。
专家组首先听取争端方陈述和答辩意见,然后,将报告初稿的叙述部分(事实和理由)散发给争端各方,等待其提交书面意见。
在收到书面意见后,专家组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完成中期报告,再散发给各方评议。中期报告包括叙述部分、调查结果和结论。争端各方可以书面要求专家组在提交最终报告前对中期报告进行审查。
如专家组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该要求,则中期报告应视为专家组的最终报告,并迅速散发给各成员方。
在最终部分散发给各成员国60天内,除非争端当事方正式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其上诉决定,或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否则该报告应在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予以通过。(注意,只有在当事人一致反对时,报告才不能通报)。
4. 裁决执行
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结论报告或建议,经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后成为后者的正式建议或裁决,有关成员应及时履行。
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后的30天内举行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有关成员应将其执行争端解决机制建议与裁决的打算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如果该成员不能及时履行有关建议与裁决,他应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履行。
如果被诉方的措施被认为违反了WTO的有关规定,且其未在合理期限内执行了专题研究聤建议和裁决,则被诉方应申诉方请求,必须在合理期限届满前与申诉方进行补偿谈判。如果在合理期限届满前双方没有就补偿达成一致,申诉方可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其对被诉方进行报复,即中止对被诉方承担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在WTO成立后的第二宗争端,即1995年1月24日,委内瑞拉诉美国“汽油标准案”,根据此机制,经过1年多的时间,最终判美国败诉。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发生的争端多是围绕着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展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