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WTO及技术性贸易措施培训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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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至12月7日,在北京参加质检总局举行的《质检系统WTO与技术性贸易措施培训表》,培训的主要内容就是使大家了解WTO的相关规则,达到“符合规则是常态,打擦边球是技巧,违背规则是出于必要的利益保护”。
今天由商务司人员介绍了多哈谈判的进展。多哈谈判自2001年开始持续至今,依然未见到达到统一意见的迹象。其中,美、欧、印度、巴西在农业品和非农产品上的分歧是使谈判陷入僵局的主要原因。这也说明,WTO谈判本身就是利益争夺的战场。介绍到美国的做法时,觉得非常值得我国借鉴,美国向来是对自己有益的组织就参加,无益的组织就不参加;一旦参加就会派出规模巨大的代表团以影响国际协议的制修订。
值得庆幸的是,我国所追求的主要目标已经实现,就是对非农产品关税条目的5%维持原有关税不变,其余的就是观望了。
但最新传出的消息,下周的部长会议上,中国可能被会成为众矢之的,这也是因为中国是多哈发展回合谈判的受益方。



(首先,希望其他各位版主、环保兄能手下留情,因为本贴与REACH法规似乎没有直接的关系,但兄弟想借此处把自己的行踪做个记录。今天发第一贴,如果能够得到宽容和板油们的支持,再陆续添加。)
本来想叫“Wattsome历程”,可现在觉得这是一个主题明确的内容,就改为现名。
该帖子作者被版主 环保兄3积分, 2经验,加分理由:多谢分享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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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3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即TBT协定是WTO规则中的重要内容,简言之,TBT就是限制不适当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因此,理解TBT协定会对国外技术法规的制定形成基本的认识。

    TBT协定是由发达国家主导制定的一项协定,因此,其反映更多的是发达国家的利益。根据TBT的相关规定,该协定在多哈谈判中不作讨论,也就是说我国只能按照该游戏规则开展WTO相关活动。

    简言之,TBT原则要求各国只能出于安全、卫生、环保、反欺诈等目标制定技术性贸易措施,这反映了国际立法的整体趋势,但TBT原则中的弊端也逐渐体现出来,主要如下:

    1. 对贸易限制最小化条款因缺少量化指标而操作性差;2008年8月14日美国颁布的《消费品安全促进法案》中对儿童用品铅含量的要求三年内将从600ppm降低到100ppm,大幅度加严了铅含量的限量要求。而从科学角度出发,真正影响儿童健康的是儿童用品中的可迁移铅。美国对铅总量设限,实际上对贸易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碍。中国在11月5日召开的TBT例会上就此表达了贸易关注,但美国不准备进行修改。

    2. 对国际标准的定义不清:TBT中要求各国尽可能采用国际标准,但哪些标准属于国际标准没有定义。一般认为ISO、IEC、ITU等属于国际标准,但美国希望将ASTM等国内标准作为国际标准。

    3. 考虑评议意见义务无约束力:根据TBT规则,我国享有对美、欧等WTO成员国技术法规进行评议的权利,但对于我国提出的评议意见,对方却没有法定义务予以考虑。如2008年9月18日WTO秘书处散发的欧盟67/548/EEC指令的第212号通报中,仅根据几种主要无机镍化合物的毒性和水溶性就将一百余种镍化合物划为CMR物质。

    4. 违反协定的成本低:某成员国违反协定后,其他成员国只能通过WTO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上诉,成本高,发展中国家难以承受。

    REACH法规就是一项技术性贸易措施,因此从其内容和立法过程中就可以看出TBT存在的弱点。如,我国提出的大量评议意见未得到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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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3 下午

在1986年至1994年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议题之一是关于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谈判,其最终成果是形成了《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它规定了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下可能产生的争端的一套统一规则,建立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争端解决程序如下:

1. 磋商程序
  磋商程序是争端解决的第一个阶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使问题得到解决或达成谅解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WTO鼓励成员首先通过磋商解决争端。
目前WTO下的争端主要是通过此种方式得到解决的。

2. 调解程序
  调解程序的正式名称是“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该程序是在争端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自愿进行的。进行程序的请求可由争端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提出,也可在任何时候终止。一旦调解程序终止,申诉方可提出成立专家组的要求。如果争端双方同意,在专家组程序进行过程中,仍可继续进行调解程序。

3. 专家组程序:是争端解决机制最为复杂、最核心的部分。
  专家组首先听取争端方陈述和答辩意见,然后,将报告初稿的叙述部分(事实和理由)散发给争端各方,等待其提交书面意见。
  在收到书面意见后,专家组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完成中期报告,再散发给各方评议。中期报告包括叙述部分、调查结果和结论。争端各方可以书面要求专家组在提交最终报告前对中期报告进行审查。
  如专家组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该要求,则中期报告应视为专家组的最终报告,并迅速散发给各成员方。
  在最终部分散发给各成员国60天内,除非争端当事方正式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其上诉决定,或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否则该报告应在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予以通过。(注意,只有在当事人一致反对时,报告才不能通报)。

4. 裁决执行
  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结论报告或建议,经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后成为后者的正式建议或裁决,有关成员应及时履行。
  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后的30天内举行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有关成员应将其执行争端解决机制建议与裁决的打算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如果该成员不能及时履行有关建议与裁决,他应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履行。
  如果被诉方的措施被认为违反了WTO的有关规定,且其未在合理期限内执行了专题研究聤建议和裁决,则被诉方应申诉方请求,必须在合理期限届满前与申诉方进行补偿谈判。如果在合理期限届满前双方没有就补偿达成一致,申诉方可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其对被诉方进行报复,即中止对被诉方承担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在WTO成立后的第二宗争端,即1995年1月24日,委内瑞拉诉美国“汽油标准案”,根据此机制,经过1年多的时间,最终判美国败诉。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发生的争端多是围绕着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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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4
TBT协定的三年规划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课件上传)
TBT协定三年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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