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欧盟《注册导则》中又一次修改了对唯一代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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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在外一段时间,没有跟踪REACH法规技术导则的最新变化,今天看到欧盟在2008年11月26日发布的《注册导则》中又一次修改了对唯一代理的相关规定。相关内容摘要如下:
1. 每个非欧盟制造商为其一种物质只能指定一家OR,且OR必须在其注册卷宗中明确指出卷宗所包括的进口数量是该非欧盟制造商的所有进口量抑或是部分数量。如果只是部分数量,进口商和OR必须有文件证明哪些进口量是属于OR注册卷宗的内容,否则,欧盟进口商将对其所有的进口量负责。
2. OR必须记录进入其代表的非欧盟企业输往欧盟的化学品,哪些属于注册卷宗,哪些不属于。
3. OR在注册卷宗中应包括其代表的所有非欧盟企业输往欧盟的同种化学品的所有用途。
4. 如果非欧盟企业在2008年6月1日起输往欧盟的数量不超过1吨/年,若其在2008年12月1日之后指定唯一代理,可以享有后续预注册期。
5. 具体化了更换唯一代理的相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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