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什么是特定委托方?

浏览0 回复10 电梯直达
任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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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定委托方?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于实验室采用的方法有以下规定:
5.3.4需要时,实验室可以采用国际标准,但仅限特定委托方的委托检测。
5.3.5 实验室自行制订的非标方法,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资质认定项目,但仅限特定委托方的检测。

    但是,什么是“特定委托方”,准则并没有具体的说明。接触了不同的专家,说法不同,使人十分迷茫。

看来还得查查有关的规定和说明。
● 国认实函 [2002]78号 《关于明确计量认证 -审查认可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2.关于企业标准、国际标准能否作为计量认证/审查认可依据的问题
企业标准不能直接作为计量认证 /审查认可立项依据,但如果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所通过的项目(参数)的检验能力能够覆盖该企业标准所涉及的项目(参数)时,受特定委托方的委托(如质检部门、司法部门、本企业),检测机构可以开展相应产品的检验(测)工作,可以出具带CMA/CAL标志的检测报告。
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用国际标准立项,当检测机构依照国际标准开展委托检测、仲裁检测时,应征得委托方的同意。
没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据时,检测机构可以制定检测标准或方法作为计量认证 /审查认可立项依据,评审机构在评审时要对该检测标准或方法进行验证。通过考核后,检测机构可以依据该方法标准开展检测工作,但要事先向委托方明示。

点评:由于本规定早于《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否适用,有待确认。

● 某培训资料:http://www.gfjl.org/thread-8564-1-1.html
4.国际标准的使用
……,直接采用国际标准的检测服务,国家对其限定在特定的委托方,如涉外检测、仲裁检验、司法鉴定和涉及对科研、生产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该条款的设立,适应了检测市场放开后涉外检测的需要,也体现政府对实验室的监管措施。一是允许实验室直接采用国际标准,二是这种检测限定在特定委托方的委托检测,三是实验室应具备承担这种检验的技术能力。

点评:本规定网络上见于多处,但原始出处不明,估计是那个培训班出来的,是不是权威,也有待确认。

本人个人认为:
    规定特定委托方的原意在于弥补由于不能使用非标(指国标、行标、地标)所带来的实际问题,是一个补丁!其本身没有特定的具体要求,主要还是看具体个例:有理由的就行。
    所以,只要是政府的指令性任务、或者实验室的主要业务,只要说明特定的范围,同一般的委托检验有所区别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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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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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准备了两类特定委托方:

1、管理部门、司法部门等。
2、以本单位主要的业务类别为目的的一般委托单位。
任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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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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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看的那个培训材料里,前面还写了,我国的资质认定是以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为检测项目确认的依据的。
这个是个大前提,
所以,对于国际标准,原则上中国的资质认定是不能给你这个范围的。但是,考虑到一些特定场合,必须要使用国际标准,所以才开了这个口子。才有“
直接采用国际标准的检测服务,国家对其限定在特定的委托方,如涉外检测、仲裁检验、司法鉴定和涉及对科研、生产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所以你说的国家政府管理部门,一般是不能作为特定委托方的。
司法鉴定也是看情况而定的。部分涉及进出口的企业可以,还有就是一些研发项目可以。
任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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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NJJIATAO 发表:
在你看的那个培训材料里,前面还写了,我国的资质认定是以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为检测项目确认的依据的。
这个是个大前提,
所以,对于国际标准,原则上中国的资质认定是不能给你这个范围的。但是,考虑到一些特定场合,必须要使用国际标准,所以才开了这个口子。才有“
直接采用国际标准的检测服务,国家对其限定在特定的委托方,如涉外检测、仲裁检验、司法鉴定和涉及对科研、生产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所以你说的国家政府管理部门,一般是不能作为特定委托方的。
司法鉴定也是看情况而定的。部分涉及进出口的企业可以,还有就是一些研发项目可以。

请教这个培训教材的出处?是否权威?
十年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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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指南》

国家认监委编
怎么样?够不够权威的?

中国计量出版社出版

50元。
liu9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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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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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特定委托方其实是很政治性的东西。
对于产品类的检测可能还马马虎虎。对于环境、卫生等检测,其实是很没有道理的。
还是最近一期的《评审准则》授课老师讲得好:让他见鬼吧,别理他。认证通过了该做的只管做。
liangmeng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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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liu999999 发表:
特定委托方是指个别的又需要的委托方

简单明了!
roo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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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liangmeng630 发表:
原文由 liu999999 发表:
特定委托方是指个别的又需要的委托方

简单明了!


!~但特定没解释到!
cash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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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十年自然(NJJIATAO) 发表:
在你看的那个培训材料里,前面还写了,我国的资质认定是以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为检测项目确认的依据的。
这个是个大前提,
所以,对于国际标准,原则上中国的资质认定是不能给你这个范围的。但是,考虑到一些特定场合,必须要使用国际标准,所以才开了这个口子。才有“
直接采用国际标准的检测服务,国家对其限定在特定的委托方,如涉外检测、仲裁检验、司法鉴定和涉及对科研、生产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所以你说的国家政府管理部门,一般是不能作为特定委托方的。
司法鉴定也是看情况而定的。部分涉及进出口的企业可以,还有就是一些研发项目可以。


该处“特定”应该是指,所用方法不在国标,行标,地标之列,其包含了国际标准,自制非标方法等的应用,所以委托对象可以是,国家政府部门,可以是涉外,司法,仲裁等,仅仅是指在没有国内权威标准的前提范围下的限制。同时,仅限特定的委托方的检验风险自担。我们单位有次认证,尽然把国标5009.146 给我们写成仅限特定的委托方,这个审核专家真是。。。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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