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求国外食品安全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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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uxun_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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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不知道谁有国外食品安全的相关资料能不能分享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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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鸟飞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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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ach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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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想看看有关国外的食品安全标准,
第一:我想了解下有关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性能标准,比如,溶剂残留,不溶挥发物等等吧

还有一类就是关于食品中重金属等等指标标准

去年冬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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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有关对进口商自主卫生管理的实施的指导事项。
作为进口商等食品事业者的职务,法第3条第1项规定,应该努力确保进口食品等的安全性,学习必要的知识和技术,确保原材料的安全,实施自主检查等。
检疫所通过对进口商做出以下的指导,来促进进口商的自主卫生管理。
(1) 对于进口商的基本指导事项
让进口商理解到,进口手续,检查制度,规格标准以及提出卫生证明书等,既是责任也是义务。另外,为了促进进口商的自主卫生管理,根据进口食品等的违反情报、出口国的食品卫生规定、生产者的情报等,让进口商自主的努力确保食品安全性,在研修会时和进口申报时做出指导。
对进口商的基本指导事项,见别表第2,对进口商所进口的食品等的原产国、品目等必要时做出指导。
而且,在实施规格标准的改正、检查强化、禁止贩卖等措施时,要向进口商提供情报。
(2) 实施进口之前的指导
对于进口商,根据对(1)对进口商采取的基本指导事项,从生产者那里拿到必要的资料,事前对该当食品的安全性,是否含有药事法(昭和35年法律第145号)中限制的药物成分等进行确认。特别该当食品假如是初次进口我国的话,同种类的食品如有违反的先例,需在主业和研修会上公布,让进口商提前和各检疫所进行商讨。
(3) 进口前的指导以及有违反事例时的应对措施
根据对进口商做出的事前安全性确认的结果,如发现进口食品等不适合法律条规时,将指导该进口商采取适当的对策,直至其改善问题以后再考虑进口。
另外,有关改善的结果,符合法律的书面证明等,根据需要进口样品等,对检查该食品是否符合规格标准进行指导。
(4) 实施自主检查
初次进口时,根据该进口食品等的成分规格和农药、动物用医药品和添加物等的使用状况,为了确认其是否符合法规,将指导其对于必要的项目实施自主检查。如今后继续进口的话,将根据其进口的频度,根据(1)对进口商的基本指导事项,定期确认该进口食品等的农药、动物用医药品和添加物等的使用状况,参考同种食品的违反事例等情报信息,指导其进行定期的自主检查。
(5) 制作进口食品等的纪录并存档
为了随时确认进口商的进口食品等的流通状况,要努力切实的做好该进口食品等在进口时、销售时的纪录并存档。同时指导其在出现违法事例时,能够迅速向有关检疫所或都道府县等提供有关信息。
(6) 正确标示
为了让进口食品等的标示内容符合国内的有关法令标准,进口商需向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等机关提前作出确认。
(7) 提高进口商、通关行业者以及保税仓库行业者的食品卫生知识
指导进口商、通关行业者以及保税仓库行业者积极参加检疫所和有关团体组办的研修会,让担当者修得食品卫生的有关知识,以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性。

7. 违反法规时的处理
(1) 进口检查等发现违法时
由检疫所的检查或是进口商的自主检查发现违反时,必须按照以下的手续,由受理进口申报的检疫所和本省或有关都道府县共同协力,让进口商迅速做好回收措施的同时,采取强化进口时的检查等。
① 违法食品等通关之前
检疫所向进口商发出废弃,载回出口国等指示。
② 违法食品等通关之后
管辖进口商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等,对该进口商发出回收该商品的指示。
因此,为了让都道府县能够顺利的指挥实施商品回收,检疫所应迅速向本省汇报该违反食品进口时的组批,进口商的名称,所在地以及其他所需的情报信息(以下简称为「违法进口食品的有关情报 等」),同时为了能够让进口商切实的做好商品回收,本省将通报管辖该进口商所在地的都道府县。
另外,如通关后的食品全部保管在保税仓库里的话,除了这些对策以外,检疫所会暂时指导进口商废弃、载回该违法进口商品,同时指导其听从管辖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的指示。
(2) 在国内流通的检查中发现违法的时候
已经流通在国内市场上的进口食品,在都道府县的检查中被查出违法时,本省接到该都道府县的联络以后,在接受检疫所提供该违法进口食品的有关情报的同时,将根据此情报采取强化进口时的检查等必要措施。
(3) 为防止事例的再发对进口商做出指导等
为了防止违法事例再次发生,检疫所对违法的进口商做出以下指导。
① 调查该违法食品的出事原因,断定结果以后立即向检疫所报告。如果过了3个月还没有断定出事原因的话,需指导其向检疫所汇报进展状况。
② 再次进口同一商品时,作出①的原因调查,确认问题的改善,必要时进口商进行实地考察,由出口国对违法项目做出检查,抽样检查等鉴证,并向检疫所汇报改善结果。
(4) 停止进口商营业的处分
本省从确保食品安全性的观点上,对于屡次违法的进口商,或是因违法事例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有造成影响危险的进口商,将本着改善违法原因、防止违反事例的再发,以及采取其他卫生上必要的措施为目的,根据法第55条第2项,责令该进口商禁止或停止营业(以下简称为「进口商的营业停止处分」)。
另外,本省按照食品卫生法第55条第2项禁止该进口商的营业以及停止处分(方针),对于违反率超过5%、成为营业停止处分研讨对象的进口商,提醒其注意不能再反复违法。
(5) 对于谎报进口申请和进口违法食品等非法进口行为,检疫所将告发其违法的恶劣事例行为。
(6) 公开违反事例
为了明确食品卫生上所发生危害状况,根据法第63条规定,将把违法或违反法规处分的进口商(原则上包括接受了书面行政指导的违规进口商,但违规程度较轻、以及违规后立即做出了改善的进口商将除外)的名称、所在地、对象进口食品等违规情报在主业上公开、1~2周更换新的情报。公开进口商名称的同时,其改善措施的内容,违规原因等也将在确定以后公布出来。

8. 向国民提供情报
本省通过主业,广泛的向国民提供确保进口食品等安全性的情报和信息。
(1) 提供有关监查计划的情报信息
为了监视抽查指导能够顺利地实施,检疫所将通知进口商,通关业者以及保税仓库业者公开监视抽查计划命、令检查的发动、强化检查等信息。
同时本省也将公开监视抽查计划、发动命令检查、检查强化的有关情报。
(2) 公布按照本计划所进行的监视结果
监视抽查、命令检查、等进口食品的检查状况和结果概要,对进口商的监视指导以及结果概要;出口国实施卫生对策的状况以及其结果概要等;关于2007年度监视指导的实施状况,本省将在6月份左右公开发表。4月到9月的年间中途情况将于11月前后公开发表。
(3) 组织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的交流
通过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的交流,以达到对计划的内容,进口食品的监视指导的状况等情报信息的交流。
(4) 其他
检疫所接受以一般消费者为对象的参观学习,希望在不影响业务的范围之内,让国民得以广泛的理解进口食品等的监视指导的现状。

9. 实施其他监视指导所需的事项
(1) 有关食品卫生的人才培训,资质的提升
本省对于检疫所从事监视指导和试验检查的食品卫生监视员,实施关于食品卫生的知识和技术的学习和研修。
(2) 检疫所对食品的试验检查实施点检
为了能够切实的实施监查,本省及检疫所将有计划的实施试验检查等业务管理上的点检和指导。
qiuxun_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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