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几点建议:
(1)拓展认证思路,更新检查方式。GMP强调可追溯性和说明性。最近由国外引发的一系列化工原料事件已对我国出口产生冲击,这就提示我们,亟待强化、延伸药品生产源头管理。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简称REACH法规)已于2007年6月1日生效,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将对全球化工产业的发展带来重大影响。日本两大中药生产巨头开始在中国的原料基地推行可追溯体系,即生产履历管理,将安全管理延伸到原料生产阶段。由此可见,为了减少该法规带来的冲击,当前原料药的认证检查要适当延伸,尤其是外购粗品及中间体,要追根求源,以防不测。化工原料的许可控制和GAP的实施非常必要,终端产品的质量相当程度上依赖于源头的可控。
及时更新认证意识。近年来一些新技术的采用,往往会造成对GMP概念的混乱,如:屏障技术和一次性吹灌技术的应用,使局部100级,而周围为10万级的洁净区设计成为可能;计算机控制的高层货架,以货位控制,对状态的控制不再以区域划分,而是由计算机控制,不再有货位卡、台账、待检区、合格区等的分割,计算机管理系统一旦经过验证,不再需要“待验”、“合格”等标签指示,信息由计算机储存;电子邮件的广泛使用,使纸文件大量减少,而是由电脑储存。因此,要通过培训,不断提高认证检查员对GMP的正确认识,切实掌握GMP的精髓,紧跟世界潮流的发展(包括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的发展),开拓眼界,调整思路,使我们的认证检查适应新形势,真正起到规范企业,促进发展的作用。
(2)增加检查手段,依法严肃处置。我国现行检查标准中没有抽验程序,由此而使一些异常检查结果容易引发争议。而WHO等国际GMP都在认证检查中制订了抽样程序,即为常规检查、专项调查制定一份供检查官使用的标准操作规程(SOP)。包括如何隔离可疑药品,防止其进一步扩散;化验所需的样品量;取样方法;记录所采取的措施时所应遵循的保存记录的规程;在样品的收据上所应记录的详细情况;用于封存样品的材料;作出取样决定的人员所需特别注意的预防措施及应遵守的法律程序; (必要时)可疑药品的销毁方式。当感官检查不能够给出结论性的证据时,检查官应采用一个简单的甄别方法取样化验,如WHO建议的基本检验方法或者合适的薄层层析法等。
因此,建议修订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改革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方式,积极研究探索药品GMP抽验新模式,建立药品GMP抽验工作程序,与现场抽验检查紧密结合,实际评定实物质量和探查潜在质量隐患,为认证结果提供支撑,更可为涉嫌违法的后期处理提供证据。
对于违反GMP行为的行政处罚。(行为罚)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的权利能力或资格予以限制或剥夺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而此处 “行为罚”,则是指药监系统对这样一类药品违法行为进行的各种行政处罚措施,这类药品违法行为的特征是:违法行为人没有履行药事法规规定的行为义务或违反了药事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指对未按照GMP进行生产、从非法渠道购药、未做购进验收记录等违法行为。但这种违法行为有时并不必然直接导致药品质量问题,也还没有出现危害后果,所以在依法处罚此类违法行为时,较难取得当事人的认同,药监执法人员也觉得执行这种“行为罚”不太理直气壮。反思“齐二药”假药事件的发生,就是因为没有严格执行GMP,没有进行原、辅料购进的供货审计,从非法渠道购进及未按药品标准严格检验,才导致生产出有毒假药流入市场,最终导致患者死伤。由此可见,正是由于这看似轻微的违法行为,才导致了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
根据国家药品监管方面的立法情况来看,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劣药品违法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条款,同时对其它违法行为也作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从条款的量来说,这种“行为罚”条款比涉及“假劣药品”条款多得多。国家之所以这样立法,当然有其必要性。尽管一些违法行为有时没有必然直接导致药品的质量问题,但为假劣药品的出现提供了便利条件。法律在这些方面制定禁止性规范或义务性规范,以一个比较严密的规范体系来强化对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各个环节的严密监管,就是为了堵塞出现假劣药品的漏洞,消除出现假劣药品的可能性。由此可见,“行为罚”是一种事前的防范,而对涉及“假劣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是事后的追究,两者互为补充,不可偏废。况且,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事前的防范工作没做好,没把住关,一旦假劣药品流入市场就会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如果造成后果则无法挽回。所以,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事前的防范比事后的追究更为重要。
因此,在大力实施GMP规范的同时,要严格依法执行“行为罚”,进一步严密对药品各环节的监管,加强认证检查与稽查执法的工作衔接,从源头上消除药品质量安全隐患,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才能使企业在后GMP时代站稳脚跟。
(3)确立发展理念,规范检查行为。GMP认证检查,是以促进医药产业良性发展为目的,规范药品生产全过程的监管行为,因此,GMP认证对企业的要求应很严格,但不能刻板。对现场检查应是很严肃,但不可挑剔。检查宜抓住关键,突出重点,比如对原料药生产的关键工艺进行检查:系指生产中的物相变化,如溶解、结晶、蒸发等;相分离,如离心、滤过等;化学变化,如乙酰化,成盐等;条件调节,如酸碱度调节;物料套用;颗粒大小变化,如粉碎等;提高均匀度,如混合等工艺。比如人流、物流、气流的控制决定了药品生产过程的质态,人、物流是可见的,目前都有相当程度的控制,而气流因其不可见,动态检测的覆盖率有限,对整体平衡和局部控制尚有差距,因此,如何准确调整、监控、生产过程中的气流状态,特别是遇变更或影响后,是生产条件是否可控的关键因素。再则是仓库,产品的先进先出,特别是零头的拼箱处理和退货物品的再销售问题,也是易出问题的关键环节。物流经过的各个关口的确认,各环节接口的无缝对接,将会随着按品种推进GMP认证而逐步梳理到位。
检查行为的规范,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查核思路的建立,取决于对生产实际业务基础知识的了解掌握。GMP是一个广泛且复杂的领域,只有明确要求,并不规定怎么做,各企业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但必须符合GMP规范。因此,查是核查,标准是什么,质控点是什么,SOP是什么,标准是否符合要求?SOP如何执行?是他做你查,而不是你说他做。认证检查就是按检查标准、检查程序、检查方案进行,准确找出存在缺陷,促进企业规范。随着按剂型认证转为按品种认证,在检查方式上也应有所转换,或正向追踪或逆向核查,有全面检查也有针对性抽查,都将使检查水平更上一层楼。作为我们更要不断学习,认真实践,加强自我修养,丰富自己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以适应GMP认证检查的需要,真正成为一名称职的检查员。
看看成果,谈谈形势,提提建议,祝 GMP 20年庆典成为一次欢乐的聚会,一次和谐的交流,一次智慧的碰撞,一次回家的感觉……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刘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