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中国药品GMP20周年检查员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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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陈 GMP

真水无香,岁月留痕。
1988年我国首次颁布施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至今已经二十周年。这是一项前无古人的旷世工程,全国5000家药品生产企业普遍经历了二至三轮GMP认证检查,迅速拉近了我国制药工业与国际水平的差距,保证了我国医药工业的高速发展,特别是对于推行GMP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在业内取得了广泛的共识,即使在前进道路上面临各种风波及议论,业内主流也从未对此产生过任何怀疑或动摇。
悠悠万事,倍尝艰辛,遥想当年,感慨无限。我们不能忘记那些在一片荒地上走出一条路来的拓荒者,正是他们在八十年代组织对我国18个生产、质量管理较好的药厂进行调研,并提出了实施GMP的可行性调研报告,正是他们身体力行,为我国培养了第一批GMP认证检查员。
我们不能忘记,正是改革开放的春风,让我们沐浴在一个全新的氛围之中。记得1985年根据中国瑞典两国协议,一个完全符合GMP规范的华瑞制药有限公司在江苏省无锡落地生根时,曾经引发如此一个企业究竟是全国制药企业的“样板”,还是仅供参观的一个“样子”的争论,事实证明,多年来这些企业在我国GMP法规建设、人才培养等诸多方面发挥了无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当然我们更不能忘记,正是全国的制药企业在竞争十分激烈,资金并不宽裕的情况下,仍然砸下重金,以只争朝夕的态度,加强硬件和软件建设,提高管理水平,保证药品质量,其精神可嘉,其间发生的许多感人事迹亦可圈可点。正是由于他们的耕耘,才使我们今天能够站在一个新的制高点上思考未来。
但是,近二年来接连发生的齐二药“假药”等一系列事件也引发广泛的社会质疑:为什么GMP没有有效保护公众的用药安全?有人说:“我国在30年里完成了西方发达国家200多年完成的发展。发展时空压缩、成绩巨大,积累的问题也巨大。”但是,1937年美国以二甘醇作溶剂的磺胺酏剂事件曾造成107人死亡;1972年英国发生的“德旺波特事件”,因静脉输液灭菌不彻底而致人死亡;1970 — 1975年美国因输液污染引发败血症的病例有400多起。前车之覆不可不鉴,这些血淋淋的教训所引发的思考是:为什么我们在前进的道路上不能扬长避短,使我们应该付出的学费少些再少些呢?
回顾实施GMP20年来所走过的道路,我们已经做了大量工作,同时也不容讳言 ,今后, 还有大量工作正等待我们去做。为此笔者谏言:
一、 求真务实是实施GMP的基本切入点。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积极构建诚信正义的和谐社会。事实上国内几起重大药品违法案件,无不与弄虚作假密切相关。痛定思痛,我们应该看到中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矛盾凸显的时期 ,各种矛盾在社会经济转型期纵横交织,异常复杂。我国相当一部分药品生产企业积极实施我国GMP的规定,并瞄准国际先进水平不断提高自己的管理能力,取得了十分可喜的成绩。但是也有人无视法律的威严,甚至缺乏基本的道德自律感:在GMP认证 检查过程中,设备仪器有人敢于“借用”、人员可以“顶替”、软体文件设法“拷贝”、各种数据可以杜撰,事实上一起又一起药品事故正在向我们发出警告:社会学中的“囚徒困境”试验向我们揭示,诚信的形成是建立在对不诚信行为进行坚决惩处的基础之上。如果像GMP这样的普世价值观都得不到认同,如果人们都习惯性地采用机会主义和实用主义的办法来应付GMP检查,如果面对这种无序的恶性竞争人们一再保持冷漠,这个行业能健康生存吗?广大依法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如何实现?广大人民的用药安全如何保障 ?!
我们应该乘构建和谐社会的东风,强调生产健康产品的医药行业所具有的特殊性质,把求真务实,精益求精作为实施GMP的基本准则。断然采取道德、行政、法律层面的综合措施,严肃制止一切弄虚作假的可耻行为,要造成一种无可争辩的氛围,地不分东西,事不关城乡,企业不论大小,人员不管职务高低,虚假之事都不能为之,不敢为之。否则,我国现有药品生产能力以及队伍都昭示,祭出重典,处罚少数违法企业并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不但完全必要也完全可能。当然属地药监部门需要为此付出更多的努力,我们的相关法规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 人员素质是实施GMP的重要前提。
    GMP1998年修订版发布至今十年,一个新的、更为严格的规范已经呼之欲出。一方面我国现行GMP在某些标准上起点较低,与发达国家存在明显差距,我们必须坚定不移继续朝前走,另一方面生产企业在前一轮改造中投入资金约2000亿元,新标准是否意味着新投入,是否意味着药品生产成本的大提高?这是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甚至涉及人人享有基本药物等卫生改革方略。 当前应该根据国情,一切从实际出发 , “不审时,则宽严皆误”,制订新标准必须正视齐二药、安徽华源、上海华联等药企在人员管理上暴露的严重问题,重点抓住人员素质关,要求企业在人员聘用、培训、考核等各个环节加强管理。这次新修订的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大幅增加机构与人员的关键项目,是其一大亮点。新标准在关注人员数量、专业知识、生产经验的同时,也强调对其工作能力的要求。例如规定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该“有能力对实际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应能正确履行其职责”。其实说到底,实施GMP就是要用一大堆“纸”来管住一大批“人”。药品生产企业应该意识到 “ 事在人为 ”, 对于从业人员全面、深入、持续的培训应该是实施GMP的重要保证。纵观某些企业连续几年的培训资料:培训计划缺乏全面考虑,培训内容残缺不全,培训考核追求形式。因此提示GMP认证现场检查应该建立机构与人员检查的标准模块,扎扎实实,促进全员培训以及现场考核工作。
说到人员素质问题,当然应该是双向的。也就是在要求生产企业提高人员素质的同时,不断提高GMP检查员的素质。
至今我国的GMP检查员主要还是兼职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之外,他们在GMP认证检查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也受到了行政机关以及生产企业的充分肯定。但是随着检查员队伍的迅速扩大,如何加强检查员队伍的管理,同样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GMP现场检查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都十分强的工作,鉴于对检查员德才兼备的要求,应该逐步完善聘任检查员的标准,强调拟任检查员药学及其相关专业的知识背景,重视检查员是否具有熟悉药品生产的工作经历,加强在职检查员的继续教育和业务交流,建立检查员的系统考核制度,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现象。要继续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同时也要做好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的各项工作,尊重他们的劳动,树立他们的威信,不断提高检查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 政策法规是实施GMP的关键保证。
1998年修订版GMP实施十年,其中一些技术标准已经相对滞后,在新版GMP出台之前,具有充分讨论的自由空间。但本文的重点在于如何从法规着手为GMP的实施提供保证。冒昧而言,我国从1985年实施《药品管理法》以来,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论研究工作尚处在低水平的实用阶段,我们都记得哲人关于政策和策略是“生命”的教导,因此既要广开言路,发扬民主,又要依法行政,加强法规建设。就GMP认证而言,也应该就其基础理论课题以及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组织相关人员倾注精力,予以攻关。
例如:在实施GMP过程中,行政执法机构、第三方中介组织、以及第一质量责任人之间相互关系以及各自职责;GMP现场检查的标准模块及其示范;GMP认证证书的时效及其法律涵义;观察员的地位与作用;关于关键条款的风险评估 ……。 推而广之,服务型政府如何妥善处理管与帮的关系等等一大批课题都需要人们去研究 。
让历史可以镜鉴未来,让法规的制约及促进作用能够唤起人们对GMP的重视,说到底也就是对于生命的敬畏与敬重。

(无锡市药学会  谢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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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和
中国特色的GMP认证制度

党的十七大鲜明提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思想,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贯彻十七大精神,就是要紧密联系药品监督工作,联系对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的工作实际,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发展的基本思维原则,认真总结我国在实施药品GMP认证制度的近二十年历史历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在不断提高我国制药企业GMP管理水平的同时,也在不断提高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管理的水平,以科学发展观和中国特色为基本原则,以确保药品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感为GMP认证的目标,不断调整、总结、改进和提高管理办法和管理水平,以此来认真履行对药品的监管职能。
一、回顾
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引进了GMP概念,1985年第一部药品管理法中明确了‘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和执行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和卫生要求’。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高度提出了GMP,也明确了GMP的宗旨是保证药品质量。
卫生部于1988年颁布了我国第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为推行我国GMP认证制度打下了基础。但是,由于当时我国的制药企业的水平还是比较低,多数药品的市场还处于计划供应状态,虽然《规范》结合了WHO、FDA及外资企业的要求,也结合了我国当时制药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的,因为药品供需关系是满足于有与无方面,对实行GMP缺乏动力与压力,没有引起社会更多的关注。1992年,经过多方面论证,对《规范》进行了第一次修改,随着药品供需关系的逐步改变,药品市场的质量取胜的观念逐步确立,制药企业对GMP的关注程度在不断提高,作为当时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卫生部也积极推进GMP认证制度,以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为突破口,建立起通过GMP认证的榜样,推动全国的GMP认证工作。
当时作为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的国家医药管理局对卫生部实施GMP认证制度提出了诸多的批评意见,同时使用以行业管理制定的规范来冲突或代替监督管理部门的《规范》。虽然我们不从出发点或指导思想上去评述,但从实际效果来说,当时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行GMP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提示了以下几方面:一是GMP认证的标准、规范、方法等都有需改进完善的地方,监管部门要结合中国特色来调查研究,将《规范》的实施趋势适应中国的国情;二是通过GMP认证制度的实施在我国的制药企业中引进了一些新的管理理念,如SOP的制订、人员的培训、设备的验证、产品质量控制、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等,进一步树立起以质量为核心的基本观念。
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马上颁发了GMP的修订版,从1999年起实施,在面上全面实施GMP认证,在短期内组织了庞大的认证员队伍,进行短期培训后就进入到认证的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也将通过认证作为企业的奋斗目标,制药企业中出现了一大批模仿秀,投入了大量资金建厂房、购设备、买资料,生搬硬套其他企业的SOP、规章制度、验证资料,有的甚至用商业手段来对待GMP认证,严重地削弱和影响到实施GMP认证的确保和提高药品质量为核心这一宗旨,而把通过GMP认证作为企业能保留、生存、招标、定价的招牌或护身符。
2001年通过的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将GMP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1985年药品管理法规按照GMP的要求制定和执行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和卫生要求,2001年修订为按照GMP组织生产,对企业要按照GMP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证书,由指导性的规定转为强制性的实施。这再一次掀起了GMP认证的高潮,根据我国制药企业多、小、散的特点,国家将GMP认证划级进行,国家认证抓住注射剂、生物制品等高风险的企业认证,将固体制剂、原料药、中药饮片等下放由省级论证报国家备案。同时也相继出台了GMP认证管理办法,修订了GMP认证检查项目,组织培训了大批GMP认证检查员,编写出版了制药企业GMP认证管理实用指南、空气洁净技术原理、药品GMP和检查培训教程等资料,使我国的GMP认证制度不断规范化、正规化、法制化。
二、分析
回顾我国GMP认证制度走来的历史,从无到有,从点到面,从推行到强制,从行政到法制,这历史过程正是体现了中国特色这一基本客观事实。
1、GMP认证是我国制药企业发展的必然
制药工业的发展和消费者的需求催生了GMP制度的产生。我国在计划经济的年代中,制药工业还不是十分发达,药品供应还十分紧缺,抗生素等药品还要凭计划供应,生产的输液远远不够临床使用,还必须由医院制剂室给予补充,这样的时代就谈不上GMP,如为了解决生产输液的葡萄糖原料,不得不到农村去收购玉米来兑换,为了解决玻璃瓶的供应问题,不得不使用医院的回收瓶来解决输液的生产问题,控制药品质量的唯一手段是按照药典检验合格,而不考虑生产过程的管理。当生产力得到解放,制药工业蓬勃发展,药品供应已出现平衡或供大于求,消费者和医生对药品的使用上可以选择的情况下,对药品质量的要求不能只停留在按成品质量标准检验合格就是合格产品的基线上,因为药品的某一缺陷可能会给人们带来莫大的精神及肉体的痛苦,患者会造成伤残、死亡或者殃及子孙后代的严格后果。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的特殊性莫过于这一点。我国的GMP认证制度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势和医药工业发展的步伐而诞生的,也就是说具有十分鲜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特点。
2、GMP认证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由于我国的GMP是从外资或中外合资制药企业为模式来推动的,标准的制定也是借鉴了WHO和欧美发达国家的版本来制定的。因此,在一段时间,比较注重于形式的论证,如厂房、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验证方法等,这确实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正如我国以电视、冰箱、洗衣机等家电设备,我国的汽车工业等,如果没有二十世纪的进口商品进入我国市场,可能还会停留在凭票购买的阶段。但这也带来了一定的后遗症,过分地追求厂房的新建、扩建。而不注重在内功的建设;人员的培训、规章制度的建立、生产设备、工艺规程、SOP等没有很好结合本企业的实际,而是跟着外资企业学,也就是说没有很好从实施GMP的本质要求上去真正领会、消化GMP,参加GMP认证的人员也有同样的误区,把论证的重点放在厂区环境、厂房设施、生产设备、检验仪器上,而对泊来的管理制度、验证资料、SOP规程等停留在文字资料,
“齐二药事件”、“欣弗事件”等药害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多方面的重视,促使在GMP的认证过程中进一步加强软件建设的核查,修订GMP认证检验项目,以确保药品质量为宗旨,从原料的采购到成品的销售,不良反应监测等全方位来认证其准确性、可靠性、真实性,将GMP认证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3、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订GMP认证的检查项目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在明确目标要求下,所有的工作必须要符合我国的国情,不能将发达国家的规定在我国死搬硬套,如在我国进入车间更衣换鞋,当时有许多外资企业对此很不理解,没有设更鞋的柜子,这是根据我国上下班工人的生活习惯和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而言的,在仅用一个鞋套或其他防护措施还达不到洁净要求的情况下设计的一障碍,但是在实际认证中,这不能作为一个必要的检查项目来对待,主要检查的是衣着鞋帽对药品生产环境带来的污染。如厂房的安装往往有不十分严密的地方,在应密封的洁净厂房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瑕次,但这必须要实事求是地去分析,这样的缺陷对洁净度造成多大的危害,如果是一个很小的漏洞,净化机组是变频机组并确保24小时运行,车间始终保持正压状态,空间的洁净度达到标准,也不能以这样的一点判定为不符合GMP标准。总之中国特色的GMP认证就是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坚持以药品质量至上,一切以数据为准的认证原则。有标准但不唯标准,按标准但不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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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展望
我国GMP认证制度是一个年轻的制度,但在这短短的20年时间,使我国制药企业从生产条件、管理水平上都出现了质的飞跃,GMP概念已经深入人心。生产厂房、生产设备、生产环境等方面多数已接近或超过了发达国家水平,在生产管理上也引进了生产操作规程、工艺、设备和产品验证等管理要求。这为提高我国药品生产水平,确保药品质量产生了不可否认的效果。当然,必竞是年轻的制度,无论在企业执行GMP水平还是对GMP认证的现场检查中,还要不断总结和提高,只有这样才能不断进步。我认为应该在下一阶段的实施,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
1、不居于刻板式的模式,应结合企业的特点如环境、剂型、品种等多方面、全方位来设计认证的计划和方案。
有些地方对改进、扩建、新建企业或车间的所有布局图设计要由管理部门或下属的机构组织审查,这一方面体现了事前管理,广泛听取意见,但是参加图纸审查人员多数没有丰富的感性认识,按照固有的模式提出这样或那样的修改意见,曾有一个企业为改造一β-内酰胺类药品的生产车间,一张图纸增加多个更衣间和洗手间、淋浴间、风淋室,把企业投资增加了几百万,这样的修改是否有必要?在实际生产中是否适用?用反证的办法来推理不这样设计会有多大的后果等来解释,当然检验的标准是以能否保证药品质量作为唯一的标准。
2、要进一步理解引进管理制度的内涵,在实际生产中要真正地发挥作用
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管理制度的实施是一个软肋,多数的SOP是“模仿秀”,多数的验证方案是“泊来品”,而为什么制定这样的规程,为什么要执行这样的规程,不按规程操作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很少去研究,多数还是为应付认证检查,这样的结果是纸上写的与实际操作有一定的距离。当然,在短期有比无好,但在长期的实践中,如何转化为要我执行到我要执行,这是值得深思的,也就是要真正理解其内涵。在药品生产的每一个细小环节中,都严格执行制定的SOP,这路还很漫长,要尽快地将死的SOP活化。如清场记录、设备的状态标记等,在认证的现场和记录中都有标识物,但实际是如何操作的,有没有严格按照SOP的规定进行检查后发放的记录,在实际工作中还有较大的验证方案及结果,但是为什么要如此验证,这样的验证对追溯和证明设备运转的正常度和生产样品的偏差会产生如何的结果,管理者作出怎样的评估,这些知其所以然的程度还远远不够。这也是今后必须完善和提高的方面。
3、药品生产工艺的认证检查。
药品是按照一定的生产工艺生产出来的,但是生产工艺是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会发生变化的,生产工艺的改变对药品的质量会产生很大影响的,这对药品管理设置了很大的难题。最近进行了生产工艺核查的基本依据是审批的工艺,但审批的工艺从行政的角度理解是经过批准的,具有合法性;但从技术的角度来分析就存在着许多矛盾。申报审批的工艺是从小样到中试的工艺,但实际生产过程中,根据产品的市场情况会改进生产设备,扩大生产批量,在不影响药品质量的前提下,会作出较大的变动,生产的各项技术参数也会有所变化。如果仍然使用审批的工艺来核查生产的工艺会产生很大的碰撞,这对检查人员或GMP认证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
在实际工作中,有部分人员坚持以审批的工艺为底线,每个步骤、每个参数、每个设备进行核查,这往往会影响到核查或认证结果的判断,如PH调高/低了0.5,温度改变了10℃,都认为改变了生产工艺。我认为,药品管理法第十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因此,对这些工艺的改变,并不是机械地对照原审批工艺,而是审核有没有改变影响药品质量为判断的基本标准,重点审查药品生产企业在修订工艺规程时有没有足够的数据来证明对药品质量没有改变或影响的数据和依据,其质量的概念并不只是质量标准上的检测项目,应该扩大到估计对药品质量改变/影响的其他内容。
作为检查员或认证员也不能用“如果”来理论上的推测,而应该有足够的例证来说明,以理、以数据来说服和证明。检查员不是一个全能的专家,而是能按照事实作出判断和分析的专业人员。但现在有少数检查员一是不发表意见,在讨论中作出比较极端的结论,一是乱发表意见,夸夸其谈,显示出自己的知识渊博和业务能力,这些都有损形象和认证检查结果的公证性。
    GMP是从国际上引入我国药品生产企业旨在确保药品质量的一个有效制度,20年来,已经取得了无可否认和抹杀的成效,使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很短时间内缩短了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距离。但我国实行GMP认证制度是一个年轻的制度,GMP认证检查员队伍也是一支年轻的队伍,在实践中总结,在实践中完善,在实践中提高,通过GMP制度的实施,使药品生产企业在许多的管理制度中从无到有,从有到好,从知其然到知其所以然,从被动实施到主动执行。我相信,按照我国GMP认证的管理的模式,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

(江苏省药学会  陈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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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药品GMP的回顾与展望

岁月更迭,光阴轮回,滚滚向前的历史车轮把我们带进到了2008年,这一年是中国药品GMP实施历程中的重要一年,在适逢我国第一部法定GMP颁布20周年、药品GMP(98版)修订10周年之时,2007年新修订的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正式开始实施,同时又迎来了中国GMP实施国家、省级二级认证以来的第五个年头,在这诸多大事云集之际,认真回顾我国实施GMP所走过的历程,在总结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展望未来,将有利于推进我国GMP深入实施,更有利于促进我国的GMP与国际接轨,与世界同步,从而确保中国人民乃至全世界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一、实施药品GMP的历史回眸
1、世界GMP发展简史
GMP的发展史,是药品质量的发展史,是保证公众所用药品安全、有效的发展史,是血与火的经验教训史。1902年前,有12名以上儿童因使用被破伤风杆菌污染的白喉抗毒素而死亡。1922~1934年,有2000多人死于使用氨基比林造成的粒细胞缺乏的相关疾病。1935年,有107人死于二甘醇代替酒精生产的口服磺胺制剂。1941年,一家公司生产的磺胺噻唑片被镇静安眠药苯巴比妥污染,致使近300人死亡或受伤害。1955年,一家公司预防脊髓灰质炎疫苗生产过程中未能将一批产品中的病毒完全灭活,导致约60人感染病毒而患病。六十年代,反应停事件导致欧洲1000例以上的婴儿严重畸形,这一系列事件促使美国政府不断加强对药品安全性的控制力度,1963年美国FDA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产生后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在世界范围内迅速推广。1968年,澳大利亚确定药品GMP认证审核制度,1969年世界卫生组织(WHO)颁发了自己的GMP,并向各成员国家推荐,1971年,英国制订了《GMP》(第一版),1972年,欧共体公布了《GMP总则》指导欧共体国家药品生产,1974年日本推出GMP,1976年通过行政命令来强制推行。1988年,东南亚国家联盟也制订了自己的GMP。1982年我国台湾地区也开始强制推行GMP。现在,美国又推出了cGMP,欧盟也推出新的药品GMP,世界药品GMP正处于不断发展之中,为各国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
2、我国GMP发展历程
GMP制度的演进和GMP体系的建立,受到国内行业发展水平、政策环境及国民生活水平及国际GMP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制药工业发展初期生产水平较低,市场处于计划经济时代,不能满足基本的供应,质量管理观念处于初始阶段,之后随着对外开放和医药发展,GMP概念引入我国。为推进医药行业的GMP实施,1980年初,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开始组织力量调研, 于1982年制定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稿),经过几年的实践,经修改后于1985年由原国家医药管理局正式颁布,定为《药品生产管理规范》,作为医药行业的GMP正式推广、执行。
1985年第一部《药品管理法》正式实施,第九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和执行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和卫生要求。第一次从法律高度提出GMP,并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实施GMP,这成为我国实施GMP 的基础。鉴于此,卫生部在1984年开始组织人员学习、调研WHO及其他国家GMP,并根据我国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的现状,以WHO的GMP为基础,正式起草了我国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几经修改,于1988年3月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法定的GMP。1990年卫生部组织起草了GMP《实施细则》,随后又加以修订并于1992年12月28号以卫生部第27号令颁布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2年)修订本。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吸取WHO、FDA、欧盟、日本等实施GMP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实施药品GMP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1992年版GMP进行了修订,于1999年6月18日,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9号令颁布,1999年8月1日正式施行,同时发布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附录,形成我国现行版的GMP。
98版GMP颁布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紧张有序的GMP实施工作,自1998年至2003年共发文四次,拟定和部署了实施GMP的时间表:一是血液制品企业必须于1998年12月31日前全部符合GMP要求,并通过GMP认证检查,否则立即停产;二是粉针剂(含冻干粉针剂)、大容量注射剂和基因工程产品应在2000年12月31日前通过GMP认证,小容量注射剂应在2002年12月31日前通过GMP认证;三是自2003年8月1日起,凡未取得《药品GMP证书》的放射性药品注射剂生产企业一律停止该剂型放射性药品的生产;四是2004年6月30日以前,我国所有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必须符合GMP要求,并取得“药品GMP证书”。生产其它剂型和类别药品的企业,自2004年7月1日起,凡未取得相应剂型或类别“药品GMP证书”的,一律停止其生产。
截止于2004年6月30日,全国所有药品生产企业的所有剂型均已全部按要求在符合GMP的条件下组织生产,为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第一阶段的GMP强制执行工作落上了圆满的句号。
在制剂和原料药全面实施GMP 的基础上,2003年1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门行文,将中药饮片和医用氧纳入了GMP认证范围。2004年10月26日又印发了《关于推进中药饮片等类别药品监督实施GMP工作的通知》,规定按药品管理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自2006年1月1日起,所有医用气体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中药饮片自2008年1月1日起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届时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达到GMP要求并取得《药品GMP证书》的相关中药饮片、医用气体、体外生物诊断试剂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
经过紧张有序的GMP实施历程,至2008年1月1日,国家局制定的分步骤、分品种、分剂型组织实施GMP工作的规划全部完成。中国的GMP认证工作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绩,同时,国家局已将药用辅料、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医疗器械GMP认证工作排上日程,并着手对98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修订,以适应GMP的不断发展和与世界接轨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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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实施GMP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我国实施GMP的现状
经过20年发展,我国GMP实现了从无到有,从点到面,从普及到提高的历史跨越,所取得的成绩令世界医药界注目:GMP意识不但在药界根植人心、还在社会层面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企业和药品监管人员的素质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尤其是锻炼成长了一支较出色的检查员和药品监管队伍;药品的生产环境有了根本性的改变,花园式工厂不再是梦想和神话;精良的制药装备在药品生产企业得到了普遍应用,技术的进步促进了产品质量的优化;硬件和软件的管理水平有了持续性地改进和不断提高;尤其可喜的是,许多企业的产品走出了国门,通过了美国FDA和欧盟COS及其他国家的药品认证,在参与国际竞争中获得了首张通行证。尽管以上成绩和先进国家40多年实施GMP取得的成果和经验相比,我们还很稚嫩,还有差距,但毕竟我们跨越了时空,迈出了坚实稳健的脚步。前方要走的路还很漫长,企业、药监工作者将和社会各界同仁一起努力,共同将中国GMP的实施推进到更高的层次,翻开崭新的一页。
2、我国实施GMP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在整个GMP推广、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制约,不可避免地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有些是国情决定在本阶段不可能一步到位解决的,有些是在实施推进及认证过程中产生的,有些是GMP实施和发展过程中的新问题,纵观我国GMP认证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企业GMP管理意识有待进一步深入,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2.1.1 药品GMP观念需要进一步加强
在推行GMP认证之初,不少企业对GMP的认识有误区,重认证,轻管理,重硬件、轻软件,将GMP认证当作过关,认证之前,日夜突击,加班加点,厂房设计、设备安装、编制SOP、赶制各种管理软件,造成制定的一些SOP和管理软件与生产实际不一致,甚至相差甚远,实际实施GMP过程中生产、质量管理的具体问题和文件规定间存在差距,管理软件也未及时按规定进行修订,造成少数企业认证后管理滑坡现象。
2.1.2 企业各级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素质亟待提高
药品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是药品生产全过程的第一要素,在“齐二药”事件中,企业检验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不能识别二甘醇和丙二醇不同的红外图谱,导致出现这种不良事件。我国现有五千多家制剂和原料药生产企业,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但由于历史的原因,特别是强制推行GMP认证之初,各个药品生产企业为赶在最终停产时限之前完成GMP认证,采取了多种方式的GMP引资改造活动,大量不同领域的人员进入药品生产领域,造成一些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不懂药,部门负责人不理解药品生产质量控制过程,生产检验人员缺乏应有的药品生产质量意识和专业水平的现状,随着药品GMP的深入实施,药品生产企业的这种情况亟待改善。
2.2 政策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法律法规是实施药品GMP的坚强后盾和有力支持。《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此范围非常广泛,涵盖制剂、原料药、医用氧、中药饮片、空心胶囊、药用辅料等所有药品生产企业,将所有范围都按同一标准进行GMP认证,由于人员、厂房、设备等不同,生产要求不同,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和药品生产管理等环节的法律法规衔接也有待进一步加强,研究、生产、流通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法规体系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2.3 GMP认证管理体系及监管协调有待进一步加强
2.3.1 解决监管部门不同管理方法和管理模式之间的矛盾
确保药品质量是一项涉及多方面的系统工程,源于研发,止于流通、使用。药品注册管理、生产监督管理、GMP、药品流通管理是药品生产的上游、中游和下游的三个关键,是药品管理的三项基石,是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有效的根本,研发、生产、流通既是相互独立的,又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他们的协调一致决定了向社会提供的药品安全、有效,但是,这三者从以上的政策法规方面看也有相互矛盾的方面,所以,作为监管机构,首先要明确哪些是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针对每一个不同剂型、不同品种药品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关键点,才能使监管工作顺畅起来,才能使GMP实施合情、合理、合法、合乎科学规范的要求。
2.3.2 解决监管的相对滞后与生产技术不断发展之间的矛盾
美国FDA在其GMP中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促进企业在更高的技术水平上发展。随着我国医药经济的快速发展,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涌现,不少品种在原有注册工艺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产生了生产工艺的变更,由于一些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申报程序繁琐,审批时限过长,积累了较多的工艺变更问题,应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评价不同剂型、不同工艺的风险程度、根据不同的剂型,分级、分类规范审批程序,妥善地解决这些问题。
2.3.3 药品GMP认证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现阶段GMP认证体制为国家、省级二级认证体制,实行国家、省、市、县四级监督管理,认证体制在GMP认证检查过程中受到多方面的压力及多种因素制约,应加强GMP检查员队伍建设,提高检查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熟练掌握和运用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保证药品GMP认证的公平性和严肃性,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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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GMP的发展与展望

GMP作为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基本准则是永恒的,GMP又是动态的,基本准则的具体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人们对药品质量的要求,科技进步对药品质量控制水平以及药品自身发展的需要而变化,不同国家GMP的发展历程虽然不同,但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建立GMP制度,在此基础上不断调整、发展完善却是一致的,我国GMP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不断修订完善GMP,建立有中国特色的GMP
我国GMP从无到有经历了二十年的历程,98版GMP实施到现在,也已经历10个年头,在此期间GMP的内容、标准,有了深刻的变化和跨越式的发展,跟上发达国家先进GMP的发展步伐,加快修订GMP,制定适合我国的有中国特色的与国际上先进国家接轨的GMP认证制度是GMP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国家局已经启动了新GMP的修订工作,2007年第三次GMP修订也在进行中,为适应GMP迅速发展形式新的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也已出台,保持与国际标准同步,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如偏差管理、变更管理、验证等,将是GMP修订过程中我们要深入考虑的内容。
2、加快新技术、新工艺在药品GMP实施过程中的应用
GMP实施必须有精良的设备等硬件的保证,同时也需要通过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来不断提高实施水平。FDA强调对研究过程运用先进的技术和分析方法,进行深入理解,客观地收集资料,对生产过程运用数理统计科学,进行生产过程工艺分析,对检验强调运用现代分析方法,实行在线实时检测等,从而有效的保证药品质量,利于GMP的实施,我国也日益重视实施药品GMP 中理顺研究、生产、检验的关系,强化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的意识,完善药品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建立相应的措施,鼓励企业实施药品GMP过程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
3、强化质量风险管理意识,提高药品GMP实施水平
社会对保证药品质量的要求是永无止境的,GMP实施水平也需要不断提高以满足社会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如何协调社会的期望和提高质量成本之间的矛盾,生产出社会满意的产品,是GMP工作者、生产企业与监管部门不断探索的课题。2002年,FDA发出题为“21世纪的GMP-一一药品风险分析的基础和方法”的倡议,国际ICHQ9A也已系统提出了风险管理的原则,其共同的目的是应用风险管理的科学方法,在产品生命周期内对其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信息交流和回顾评审,变事后检验到生产全过程控制,保证药品的质量,国内已有企业应用风险分析的原则进行风险管理研究,在GMP实施过程中监管部门有意识的将其引入,包括在认证过程中应体现按产品的风险程度来实施有效监管,可极大的提高我国实施GMP的水平。
4、加强部门协调、强化监管队伍建设,提高GMP检查水平
由于我国社会发展水平差距和条件限制,药品监管部门人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药品GMP实施水平,将药学、制药工艺等领域高水平的专家引入药监部门工作或组织认证专家库,建立一支专业化的认证、检查队伍,将会带动整个行业实施GMP 水平的提高。同时将新药申报的注册核查、药品GMP检查,品种核查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加强企业、药品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使注册、生产与药品GMP检查形成有机整体,将可以有效解决我国目前实施GMP中的许多难题。
我国GMP实施进行到现在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效果,制药行业的整体水平较20年前实现了历史跨越,医药领域新技术、新工艺飞速发展,具备了提升GMP标准的条件,2008年1月1日,新的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已由国家局颁布实施,新的GMP也会在可预计的将来摆在企业和药监工作者的案头,药品GMP事业必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显现出更强大的生命力。
(江苏省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刘凤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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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 理性 建议――我的感悟

作为一名老检查员,风雨20年,见证了GMP的艰辛历程,适逢GMP二十周年庆典之际,也来谈一点对GMP粗浅的认识。
一、看GMP的实施成果。我国实行药品全部在GMP条件下生产,这是中国医药工业历史性的变革。经过20年的推行实施,实现了GMP三要素要求:一是高素质的人员,是推行实施GMP的重要保证;二是符合要求的硬件,是实施GMP的先决条件;三是强有力的软件支持,则是实施GMP的坚实基础。有效做到了五防:防止不同药物或其成份之间发生混杂;防止由其它药物或其它物质带来的交叉污染;防止差错与计量传递和信息传递失真;防止遗漏任何生产和检验步骤的事故发生;防止任意操作及不执行标准与低限投料等违章违法事故发生。我国的药品生产管理已经从总体上发生五大变化。一是药品质量控制从单纯终端检测转变为生产全过程控制;二是药品生产管理由粗放式、凭经验转变为记录式、凭规程;三是药品生产条件由陈旧设备、环境,转变为相应净化环境和更新的自动化设备;四是药品生产人员由落后的生产观念转变为培训后的GMP意识;五是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从不起眼的小作坊成为新兴支柱产业。
通过实施药品GMP,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环境和生产条件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制药工业总体水平显著提高。药品生产秩序的逐步规范,从源头上提高了药品质量,有力地保证了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同时也提高了我国制药企业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国际声誉。
实践证明,GMP是行之有效的科学化、系统性的管理手段。GMP认证是体现人民意志的国家权力机关,对药厂能否提供符合GMP要求药品的监督检查措施。GMP认证制度的实施,不仅需要通过政府部门的严格认证,也需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正是由于政府及GMP认证机构的权威影响,通过接受认证的过程,企业在GMP的管理水平和产品的质量水平方面确实有了极大的提高。因此,通过了GMP认证,标志着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也就是GMP的管理达到了规范的水平,有能力生产具有可靠质量的产品。同时通过按剂型类别,分阶段限期推行GMP认证等一系列强有力的监督管理措施,我国顺利实现了所有的药品制剂和原料药均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的目标,成为我国医药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二、谈理性对待药品认证风险。近年连续出现的药害事件,使药品安全风险得以被及早曝光。医药行业面临着空前的信任危机,表明我们正在不经意地进“药品风险暴露期”,这尽管会带来一些恐慌和悲痛,转型时期必经的阵痛,在本质上却是一种进步的体现。假如因为恐慌而对进步视而不见的话,就会造成一种普遍的过于偏激的情绪,无法以公正地态度评价历史的功过。此时,最需要以积极而理性的社会心态去正视现实。
在过去的岁月中,由于医药知识水平的现代科技含量较低,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等技术装备的落后,医护人员药品安全使用知识的不足,以及药品监管体系的不尽完善等客观因素,我们曾经面临的药品安全风险并不比今天小。而今,正是由于我们在医药领域的全面进步,尤其是药品监管体系从无到有地不断完善,以及百姓生活质量的提高,社会媒体的密切关注,各种药品风险开始逐次暴露出来,总体上表现为突发性、密集性和关联性。通过对“齐二药”、“欣弗”等药害事件的处理,我们取得了以往几乎不可想象的进步:一是建立了快速反应的应急处置机制;二是推出了召回制度;三是完善了技术审评。“齐二药”加快了正在着手规范的辅料管理步伐,“欣弗”预示着要更加注重药品安全项目的审评,GMP认证后监管的一系列措施得以全面展开。这些都提示我们,应当更为理性地度过“药品风险暴露期”,冷静的观察和反思则更有益于社会的进步,也更能促进我们稳妥度过这段时期。通过仔细研究各种药品风险所暴露出的问题,把注意力集中在改进医药技术、完善监管体系等方面,无疑是今后应对药品风险的关键对策。
目前我国正处在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发达国家在现代化、工业化长期进程中分阶段出现的安全风险在我国比较集中地出现和暴露。肯定GMP给医药产业带来的里程碑式的功绩,并不排除要正视目前存在的质量隐患。当初通过GMP认证检查时,不少企业是应急迎检,面上工作做得多,内在质量未跟上,囫囵吞枣,众多缺陷尚需完善。当然,作为一项政府强制推行的工作,先搭框架再充实也是必然途径。中国GMP实施仅仅用了20多年的时间就走完了国外上50年才走完的历程,足可以证明观念改变的效果。但是我们不能用时间来原谅自己,因为时代已经迅速沧桑巨变,已经没有慢慢学习改变消化和实施的时间空间。再说企业是存在于市场的经营实体,其相关的管理、质量都是动态的,GMP只不过是一种控制平衡,众多因素的影响随时都会打破这种平衡。事物是在发展中不断完善的,而GMP的特点就是时间性和动态性,它强调是现行的GMP,即CGMP,而GMP认证及跟踪检查正是政府对这种控制平衡的抓手。因此,质量为本,认证制胜,跟踪致远。巩固GMP的实施成果,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强化认证跟踪检查,对药品生产的全过程实施科学化、系统化监管,最终达到保护公众健康的目的,任重而道远。
2002年,美国FDA率先提出‘21世纪药品CGMP管理新挑战’,将药品的品质管理导入风险管理的新概念;接着ICH欧、美、日三方签核通过,公告实施「ICH Q9(品质风险管理)」指导文件,Q9不仅提及制药产业导入风险管理之应用原则,更强调政府责权单位GMP稽查制度之应用。2006年,国际稽查协约组织(PIC/S)年度研讨会,并针对「ICH Q9品质风险管理」对稽查活动规则与相关作业之影响进行讨论。由此可见,将风险管理引入GMP稽查活动、建立有效药品GMP稽查制度不失为国际GMP稽查制度新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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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几点建议:
(1)拓展认证思路,更新检查方式。GMP强调可追溯性和说明性。最近由国外引发的一系列化工原料事件已对我国出口产生冲击,这就提示我们,亟待强化、延伸药品生产源头管理。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简称REACH法规)已于2007年6月1日生效,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将对全球化工产业的发展带来重大影响。日本两大中药生产巨头开始在中国的原料基地推行可追溯体系,即生产履历管理,将安全管理延伸到原料生产阶段。由此可见,为了减少该法规带来的冲击,当前原料药的认证检查要适当延伸,尤其是外购粗品及中间体,要追根求源,以防不测。化工原料的许可控制和GAP的实施非常必要,终端产品的质量相当程度上依赖于源头的可控。
及时更新认证意识。近年来一些新技术的采用,往往会造成对GMP概念的混乱,如:屏障技术和一次性吹灌技术的应用,使局部100级,而周围为10万级的洁净区设计成为可能;计算机控制的高层货架,以货位控制,对状态的控制不再以区域划分,而是由计算机控制,不再有货位卡、台账、待检区、合格区等的分割,计算机管理系统一旦经过验证,不再需要“待验”、“合格”等标签指示,信息由计算机储存;电子邮件的广泛使用,使纸文件大量减少,而是由电脑储存。因此,要通过培训,不断提高认证检查员对GMP的正确认识,切实掌握GMP的精髓,紧跟世界潮流的发展(包括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的发展),开拓眼界,调整思路,使我们的认证检查适应新形势,真正起到规范企业,促进发展的作用。
(2)增加检查手段,依法严肃处置。我国现行检查标准中没有抽验程序,由此而使一些异常检查结果容易引发争议。而WHO等国际GMP都在认证检查中制订了抽样程序,即为常规检查、专项调查制定一份供检查官使用的标准操作规程(SOP)。包括如何隔离可疑药品,防止其进一步扩散;化验所需的样品量;取样方法;记录所采取的措施时所应遵循的保存记录的规程;在样品的收据上所应记录的详细情况;用于封存样品的材料;作出取样决定的人员所需特别注意的预防措施及应遵守的法律程序; (必要时)可疑药品的销毁方式。当感官检查不能够给出结论性的证据时,检查官应采用一个简单的甄别方法取样化验,如WHO建议的基本检验方法或者合适的薄层层析法等。
因此,建议修订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改革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方式,积极研究探索药品GMP抽验新模式,建立药品GMP抽验工作程序,与现场抽验检查紧密结合,实际评定实物质量和探查潜在质量隐患,为认证结果提供支撑,更可为涉嫌违法的后期处理提供证据。
对于违反GMP行为的行政处罚。(行为罚)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的权利能力或资格予以限制或剥夺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而此处 “行为罚”,则是指药监系统对这样一类药品违法行为进行的各种行政处罚措施,这类药品违法行为的特征是:违法行为人没有履行药事法规规定的行为义务或违反了药事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指对未按照GMP进行生产、从非法渠道购药、未做购进验收记录等违法行为。但这种违法行为有时并不必然直接导致药品质量问题,也还没有出现危害后果,所以在依法处罚此类违法行为时,较难取得当事人的认同,药监执法人员也觉得执行这种“行为罚”不太理直气壮。反思“齐二药”假药事件的发生,就是因为没有严格执行GMP,没有进行原、辅料购进的供货审计,从非法渠道购进及未按药品标准严格检验,才导致生产出有毒假药流入市场,最终导致患者死伤。由此可见,正是由于这看似轻微的违法行为,才导致了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
根据国家药品监管方面的立法情况来看,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劣药品违法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条款,同时对其它违法行为也作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从条款的量来说,这种“行为罚”条款比涉及“假劣药品”条款多得多。国家之所以这样立法,当然有其必要性。尽管一些违法行为有时没有必然直接导致药品的质量问题,但为假劣药品的出现提供了便利条件。法律在这些方面制定禁止性规范或义务性规范,以一个比较严密的规范体系来强化对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各个环节的严密监管,就是为了堵塞出现假劣药品的漏洞,消除出现假劣药品的可能性。由此可见,“行为罚”是一种事前的防范,而对涉及“假劣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是事后的追究,两者互为补充,不可偏废。况且,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事前的防范工作没做好,没把住关,一旦假劣药品流入市场就会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如果造成后果则无法挽回。所以,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事前的防范比事后的追究更为重要。
因此,在大力实施GMP规范的同时,要严格依法执行“行为罚”,进一步严密对药品各环节的监管,加强认证检查与稽查执法的工作衔接,从源头上消除药品质量安全隐患,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才能使企业在后GMP时代站稳脚跟。
(3)确立发展理念,规范检查行为。GMP认证检查,是以促进医药产业良性发展为目的,规范药品生产全过程的监管行为,因此,GMP认证对企业的要求应很严格,但不能刻板。对现场检查应是很严肃,但不可挑剔。检查宜抓住关键,突出重点,比如对原料药生产的关键工艺进行检查:系指生产中的物相变化,如溶解、结晶、蒸发等;相分离,如离心、滤过等;化学变化,如乙酰化,成盐等;条件调节,如酸碱度调节;物料套用;颗粒大小变化,如粉碎等;提高均匀度,如混合等工艺。比如人流、物流、气流的控制决定了药品生产过程的质态,人、物流是可见的,目前都有相当程度的控制,而气流因其不可见,动态检测的覆盖率有限,对整体平衡和局部控制尚有差距,因此,如何准确调整、监控、生产过程中的气流状态,特别是遇变更或影响后,是生产条件是否可控的关键因素。再则是仓库,产品的先进先出,特别是零头的拼箱处理和退货物品的再销售问题,也是易出问题的关键环节。物流经过的各个关口的确认,各环节接口的无缝对接,将会随着按品种推进GMP认证而逐步梳理到位。
检查行为的规范,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查核思路的建立,取决于对生产实际业务基础知识的了解掌握。GMP是一个广泛且复杂的领域,只有明确要求,并不规定怎么做,各企业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但必须符合GMP规范。因此,查是核查,标准是什么,质控点是什么,SOP是什么,标准是否符合要求?SOP如何执行?是他做你查,而不是你说他做。认证检查就是按检查标准、检查程序、检查方案进行,准确找出存在缺陷,促进企业规范。随着按剂型认证转为按品种认证,在检查方式上也应有所转换,或正向追踪或逆向核查,有全面检查也有针对性抽查,都将使检查水平更上一层楼。作为我们更要不断学习,认真实践,加强自我修养,丰富自己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以适应GMP认证检查的需要,真正成为一名称职的检查员。
看看成果,谈谈形势,提提建议,祝 GMP 20年庆典成为一次欢乐的聚会,一次和谐的交流,一次智慧的碰撞,一次回家的感觉……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刘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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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命和责任
——纪念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发布20周年

我国第一部法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自1988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发布至今已有20周年了。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在药品生产全过程中,用科学、合理、规范化的条件和方法来保证生产优良药品的一整套科学管理方法。GMP是国际性的药品质量控制和检查的依据,实施GMP是药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先决条件。药品生产企业按GMP要求进行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已是国际惯例。
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实施GMP源自上世纪80年代初。随着对外开放,药品出口美国市场的需要,当时的上海第四制药厂等制药企业开始按照美国GMP要求,对双氢链霉素、硫酸庆大霉素等出口美国的抗生素原料药生产实施GMP改造和管理,取得很好质量信誉和外贸效益。由此,GMP开始受到我国制药行业以及相关方面的重视。1982年,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在总结国内企业实施GMP初步经验基础上,制订了《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试行)》,在制药行业中试行、推进。1985年,作为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的国家医药管理局根据我国制药企业试行GMP情况,组织对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制订的《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定稿为《药品生产管理规范》,下发医药行业推行;为指导GMP的实施,当时的中国医药工业公司配合编制了《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实施指南(85年版)》。这些工作为我国从法制上实施GMP创造了基础条件。
1985年7月1日,经五届人大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我国第一部国家药品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正式施行了。《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和执行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和卫生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适时组织制订并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法定的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从此,我国制药企业实施GMP走上了法制化道路。
1991年,为贯彻实施我国法定的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快推行GMP,国家医药管理局成立了国家医药管理局推行GMP委员会,对药品、制药机械、药用辅料、药用包装材料、医疗器械等医药行业进行细分规划,有计划地分类、分阶段推行GMP。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参照国际惯例,又一次对1988年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颁布了1992年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即是我国法定的第二版GMP。我国医药行业掀起了实施GMP又一次高潮。
1994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牵头,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商业部等部门,成立了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依据药品标准和GMP的要求,组织、开展GMP认证的工作。一些制药企业经过认证取得了《药品GMP认证证书》。与此同时,与认证工作相呼应,国家医药管理局在行业中开展了“GMP达标”的推进工作。
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成立,结束了我国多部门管理药品局面。在充分总结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实施GMP经验,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和欧盟等其它组织和国家颁布的GMP的基础上,再次组织了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改。98年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很快于1999年8月1日正式施行了。
之后的近十年来,在各级政府配合下,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行了中央、地方二级GMP认证制度和对药品生产企业按剂型、分阶段限期认证政策。广大药品生产企业积极响应,认真贯彻,在人力上、物力上做出了巨大努力。药品生产GMP在我国得到了全面的实施。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发布的20年来,我国的药品生产行为有了明显规范,产品质量稳定提高,外贸出口迅速增长,经济效益连年提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推进药品GMP的工作部门、机构和专家、同志们为全面监督实施GMP,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付出了长期的辛勤劳动。这里,应特别提及应随国家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而建立的,已为我国制药行业全面实施GMP奋斗十余年的药监坚强堡垒——国家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十年来,国家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牢记自己的使命和责任。把公众健康和用药安全有效作为工作出发点、落脚点,正确处理监督管理与经济发展、公众权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坚持药品认证检查客观、公正、有效、廉洁,维护了药品认证质量和声誉,受到了国内外企业盛赞和各地政府、公众的好评。作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技术支撑机构,国家药品认证中心以推进、实施GMP等药品管理规范为己任,始终团结、组织着一大批各种专业的实施GMP工作同志,不辞辛劳地协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修订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等我国药品管理规范和其相应附录、实施办法;适时针对实施GMP过程所出现的具体问题组织研讨,指导实践;经常性地开展对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地方药品认证机构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在据其职责组织实施对企业GMP认证的同时,不遗余力地担负起对取得认证证书单位的跟踪检查和监督抽查,为我国药品监督管理、公众用药安全、药品管理接轨国际立下了汗马贡献。国家药品认证中心的十年历程是求真务实,自强不息,与时俱进,硕果累累的十年,也是我国实施GMP辉煌的十年。
记得是在国家药品认证中心榜样作用下,我所在工作的上海药监局较早在全国省局中成立了药品资质认证服务中心。在国家药品认证中心工作经验影响下,上海认证中心注意从药品生产技术一线遴选人品好、懂专业、业务强的同志组建GMP认证检查员队伍,成立了GMP工作部,承担和协助国家中心对上海市范围生产许可检查、GMP认证检查、生产追踪核查等工作。多年来,上海认证中心通过推荐到国家药品认证中心进行GMP培训,跟随GMP检查、观察等方式,逐步培育了一大批区局GMP检查员。他们与市局上下联动,形成了上海市药品生产现场动态监管队伍和网络。可以说,没有国家药品认证中心工作领导和业务指导,没有国家药品认证中心的长期关心、支持和帮助,上海药品安全监督、GMP认证工作难有当今大好局面。
作为药品监管战线的一名老兵,因工作关系,在这20年中同GMP,同国家药品认证中心系上了难解之缘。对于GMP认证检查工作,不能不感怀国家药品管理部门对我的培育。记得我所参加的首次国家GMP认证,还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之前。也许是自己长期在企业和药品管理部门从事药品生产技术管理和推进GMP的缘故吧,受当时由叶瑛瑛同志任副主任,张爱萍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的卫生、医药等部门联合组建的药品GMP认证委员会指派,随陶新时、王者雄、刘渊等领导同志开展了对辉瑞、普强等企业的GMP认证。现在,当时不少参加认证工作同志已是我国推进GMP工作的主要领导了。
我是第一批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遴选的药品GMP检查员。对中心赋予的工作,我深感荣幸和倍加珍重。可是,随着药监形势发展,我在上海局安监处长岗位的工作担子越来越显得沉重,以致每年出去一次检查都很难保证。想到这点,心中充满永远的愧疚。可以欣慰的是每年总有多次的国家安监大、小工作会议和研讨活动,使我有机会同认证中心领导和同志们经常讨论安监政策,修订GMP审评标准,研究实施GMP疑难问题。由此,不仅从中感受到中心同志的敬业精神和宝贵经验,更同中心同志建立起深厚的工作友情。在我的心目中,中心无疑是全国GMP工作中心,全体GMP工作者的家。我爱我家。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发布至今, 20年过去了。如今,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药品认证中心引领下,我国药品GMP实施工作犹如百花争艳,满园春色,接轨国际,跨入世界先进行列已指日可待。
抚昔思今,感慨万千,面对形势,任重道远。当前药品生产质量总体情况并不乐观,当务之急要进一步强化监管,巩固已取得GMP成果。要发挥责任政府的先导作用,营造实施GMP社会大环境,构架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不断激发企业主体实施GMP原动力。接轨国际惯例是新一轮GMP标准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具体作业上,还需要认真思考,周密安排,结合国情,分类、分步地去组织实施,有所轻重缓急地推进,递升。GMP认证最终要落脚到对每一产品生产质量管理的确认,要参考国际惯例,进一步完善现行的GMP认证方式,提升GMP认证检查员业务水平。等等。在纪念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发布20周年的时刻,前瞻、深思眼前一个又一个新的工作任务,很有必要,很有意义。让我们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下,在国家药品认证中心旗子下,团结一致,甘为己任,奋斗不已,把我国药品GMP实施工作从胜利推向新的胜利!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谈武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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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用科学发展观统领黑龙江制药事业发展

党的“十七”大把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成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随着全国掀起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热潮,如何结合工作实际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推动行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成为当前和今后工作的首要任务。笔者现将我省发展制药产业中落实科学发展观浅谈几点认识。
一、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制药产业发展,应该首先了解制药产业现状
(一)国内制药行业与国外的差距。我国药品生产企业数量众多,药品原料出口较大,可称是制药大国。全国现有生产药品企业4600多家(不包括医用氧气、中药饮片等),青霉素、维生素C等药品原料产能上万吨,消炎镇痛类药年产量近千吨。但同时又不是一个制药强国。在知识产权、制剂药品出口、销售总额以及防止环境污染等方面,与美国、日本、欧盟等先进国家或地区还有一定差距。我国目前生产的药品除青蒿素之外,基本上都没有知识产权,大多是仿制国外专利过期的产品。技术含量较低。原料药生产过程高能耗、高污染,往往是利用低价劳动力,高额生态付出,换取低附加值的经济效益。全国年药品销售总收入甚至不敌国外一家跨国公司的销售额。
(二)我省制药行业发展现状。黑龙江省现有药品生产企业160多家,主要是以哈药集团为主体,民营企业为辅助的制药产业结构。产业于2000年前后达到了发展的更高峰,总产值跃居全省前5位,全国同产业前7位。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经济发展先进省份充分利用地区优势、政策优势、观念优势及管理优势,把握机遇,通过不断引进外资,和调整产业结构,加大了新品种和市场的开发力度,使生产规模迅速扩大,其制药产业逐渐发展壮大。相比之下,由于受政策扶持力度不够,企业改革创新思想不强,产品品种开发滞后,以及经营管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近年来我省制药产业发展有所滑坡。药品生产企业工业总产值省内行业排行被挤出前5位,全国2007年上半年统计资料表明已降到第16位。当前,我省制药企业在机械设备、生产品种、生产工艺、产品营销等方面与国内外先进企业的差距有所拉大,现有产品的附加值相对较低。
二、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制药产业发展,应该加快转变政府部门职能
(一)建设服务型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应切实按照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不断在体制上、制度上进行创新。做为医药监管部门应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1、应根据部门职责科学制定监管体制,调整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避免没事谁都管、出事都不管的政府部门相互推诿现象。
2、应改进管理与服务方式,实行行政负责制,行政问责制,行政追究制,提高政府部门的执行力,提高政府部门的行政效率。
3、应用科学发展观来制定不同历史时期的监管目标,并为实现目标制定出台符合实际需要和发展要求的具体的措施,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进行科学监管。
4、应加强职能部门人员队伍建设,树立公共服务意识,人民公仆意识,不断增强依法行政、公共服务、学习创新、处理复杂事件及沟通协调的能力,靠内行搞监管。
5、政府监管应由行政命令型向服务型转变,由事后查处型向事前监督型转变,检查、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6、应多开展调研工作,深入了解管理相对人,掌握科学的管理方法,明确任务和责任,调整不同历史时期的工作重心。
(二)加大政府扶持和引导的力度。政府是政策的制定者和维护者,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在制定政策方面应对企业有一定的优惠条件,这样才能促进企业的发展。譬如:①在经济政策方面,不分外商和国商、不分开发区设厂或非开发区设厂,都享有同等待遇,享受同等税收优惠政策;②适当改革药品税收体制,按企业生产、销售药品金额、数量的不断增加适当降低税收比例,适当给予退税,适当将进项税与销项税相抵,减少企业的重复交税;③实行税收奖励政策,对那些生产价格低、疗效好、人民群众常用药的生产企业给予免税政策,鼓励企业生产更多的品种,满足广大人民群众花少钱用好药治大病的需求;④在科研项目的开发方面,政府应给予大力的支持,应设立专项基金,对于重大科研成果应给予重点扶持,对于创新产品、具有独立知识产权产品的研发项目,应给予低息贷款或贴息贷款,扶持科研单位、企业、个人走发展创新的道路。
(三)正确处理发展和监管的关系。监管是为了发展,发展有利于监管。药监管理部门作为负责制药行业监督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就是保证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有效,对管理相对人要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对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查处。虽然查处可能会影响某个局部经济指数的增长,但从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经济良性发展的角度看起到了促进的作用。职能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只提标准、要求不要对具体方法规定的太细不要为企业发展定框框。政府职能部门要做裁判员,不做教练员。应当给企业留有足够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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