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二:用于环境标志和声明的程序和要求的制定、采纳和应用,不得以制造不必要的国际贸易壁垒为目的,或产生此类效果。
这是环境标志和声明的协调 性要求。具体表现在:
1.ISO 14020系列环境标志标准包括三种类型的环境标志和声明,即:以ISO 14024为依据的1型环境标志,以ISO 14021为依据的Ⅱ型环境标志,以及以IS014025 为依据的Ⅲ型环境标志。三种类型中,以1型环境标志最为突出,因为I型环境标志的内在特性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贸易壁垒。
2.I型环境标志考虑了产品或服务的选择性原则,要求制定产品环境准则,以根据可测量的环境影响的差别,区分出产品种类中更具环境优越性的产品。当某种产品或服务获得I型环境标志后,意味着它已经经过第三方环境标志机构依据预先设定的标准进行的严格评估,被认为比其他同类产品更具有环保倾向,将在市场上拥有重要地位。这对于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来说,如果它们能够有同样的机会获得1型环境标志,则不会造成贸易壁垒,否则,环境标志可能就是一种造成不公平竞争的贸易壁垒。因此,对环境标志和声明的程序和要求的制定、采纳和应用,应以世界贸易组织的适用规定和解释为指导。
原则三:环境标志和声明必 须以足够严谨的科学的方法学为基础,该方法学应彻底、全面,从而能够支持所作声明,并能获得准确和可再现的结果。
这是环境标志和声明的方法性要求。具体表现在:
1.收集和评估支持环境标志和声明的信息,所采用的方法学应该是科学的、专业的且被广泛认可的。那些仅被有限接受,没有公众基础的科学认识和理论,不能作为任何环境标志的科学基础被采纳。这是确保环境标志和声明可靠性和实用性的方法支撑。
2.支持环境标志和声明的方法学应彻底、全面,应遵从国际标准、区域性标准或国家、地方标准,以及本行业内被广泛认可的方法(含贸易方法)。这些方法必须适用于相应的环境标志和声明。
3.环境标志和声明的评估结果必须是可再现的,不仅要求准确性,还应注重其必要性和相关性。
原则四:用来支持环境标志和声明的程序、方法学和准则的信息,必须具有可得性,并可应所有相关方的要求予以提供。
这是环境标志和声明信息的可得性要求。具体表现在:
1.环境标志和声明信息的可得性适用于所有环境标志类型,它是增强环境标志计划可信度的基本要求。
2.环境标志和声明所展示的;信息,应是用来支持环境标志和:声明的程序、方法和准则,包括作为依据的原则、假设和边界条件。所展示的信息应为购买方和其他相关方所理解,并能适时获得,以便购买方和其他相关方进行比较和评价。特别是对那些产品或服务已进入市场的环境标志和声明,必须为购买方和其他相关方提供可以获得此类信息的途径。
3.如果环境标志和声明需验证的信息涉及组织的商业机密而无法揭示时,声明者不得作出与其相关的环境标志和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