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食品安全法专贴】《食品安全法》实施各方反映与有关报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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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有望催生更多“王海”
 6月1日起实行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消费者可“一赔十”的索赔标准,这将催生行业内产生更多的“打假人”。
  昨天,沈阳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丁浩哲在为流通企业进行《食品安全法》讲解培训时作出上述表示。他说,在没有实行《食品安全法》前,消费者能索赔比例是“一赔一”。
  已有超市履行“一赔十”
  记者昨天由沈城一家大型超市了解到,虽然距离6月1日实行《食品安全法》时间不长,“但超市已经对一起消费者投诉作出了‘一赔十’的赔偿。”
  丁浩哲指出,“一赔十”的赔偿标准虽然会催生更多的“王海式”人物,但消费者也不能随意提出要求,超市等流通企业在处理纠纷时也要讲究证据,依法赔付。
  打假重点可能在高价食品
  由“一赔一”变成“一赔十”,职业打假人王海昨天对记者表示:“这可能会催生更多的打假人,价格较高的鲍鱼、燕窝将成为打假重点。”
  王海认为,《食品安全法》实行后,相信会有更多的人瞄准高价格食品进行打假监督。
  他建议,可以出台赔付最低标准,如500元或1000元;同时,由消费者维权举报后,管理部门罚款的,可以相应对消费者给予奖励;对于价格较低的食品,也可以建立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消费者进行维权,否则只有单一消费者维权,有些仅为一元的食品,即使赔付也不能弥补消费者的损失,“将来进步的话,甚至可以建立额度更大的惩罚性赔偿。”
  散装食品也得标厂址、配料
  沈阳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丁浩哲昨天表示,散装食品和现场加工食品是今后检查的重点。
  据介绍,根据规定,超市在购进大包装食品,再分拆成散装或分装后,还需要在小包装上标明与大包装上一致的生产日期,而不能用后来的再包装日期代替生产日期,人为延迟保质期。
  如果是散装食品需要过秤的,今后也不能只在塑料袋上打着“重量、保质期、超市电话”,而标签上还需印有“食品生产厂家的地址、电话,配料等。”
  他还强调,现场加工食品,今后要标明“食品添加剂”成分,而且不能用稳定剂、甜味剂等统称替代,要用国家规定的统一名称标注,使消费者能看得懂。据悉,沈阳已有大型超市对相关标签标注进行了提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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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第一天:假一赔十很“雷人”


“苏丹红”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瘦肉精”食物中毒事故……随着一起起涉及百姓食品安全的事件被公之于众,国家开始不断加强和完善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从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统一食品国家安全标准、取消食品“免检制度”、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十倍赔偿……这些新规将为解决当前人们食品安全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第一天,记者走上街头,对一些超市、食品生产厂家和普通市民进行了调查采访。

新规已实施

商家反应普遍“迟钝”

记者发现,虽然《食品安全法》已正式实施,但吉林市商家的反应明显“慢半拍儿”,很多食品经销商不了解新规的内容,即使了解的也并没有完全按照新规的要求去做。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必须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必须写清楚生产制作的时间、保质期等。而6月1日记者在昌邑区某社区超市看到,一些小食品如山楂片、香蕉干等的预包装标签上只简单写着产地,其他内容一概不详。

在另一超市,记者看到一款鲜竹笋原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是“2009年4月16日”,而超市贴上的价格标签上却是“2009年5月31日”。这样的包装,很容易误导消费者。

在某大型超市食品区,记者也注意了一下食品包装,发现销售的食品多数还维持原来的旧包装,也就是说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在包装上标明详细的食品成分。超市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厂家已印制出来的旧包装还没用完,所以很多食品还没有换上新包装,但是超市在这方面已向厂家反映,要求供货的厂家尽快更换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新包装,否则将做撤架处理。

一位食品生产商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他们将严格按照新规的要求去做,目前正在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新规很到位

关键看实施是否到位

在采访过程中,大部分市民对记者表示听说过《食品安全法》,但对其中的细则还不甚了解。在听完记者对新法规的简单介绍之后,不少市民纷纷表达了他们的看法。

在天津街批发市场的食品区,正在购买食品的陈女士告诉记者:“新法规推出当然好,我们百姓消费就放心多了。不过这些法规必须真正落到实处,才是利国利民的好事。”

一位姓张的先生也表示,新法规的推出,说明政府对百姓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度大大提高。《食品安全法》中一系列保护消费者的措施,特别是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以及“假一赔十”等听起来很震撼,但到底好不好关键还是要看执行是否到位。他说:“国家管得越严,执法越有力度,我们老百姓就吃得越放心!”
    “10倍赔偿”

在市民中间引热议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对此,有市民直呼痛快,认为这一规定可以有效地约束不良商贩。市民张女士称,加大惩罚力度,可以增加违法成本,只有这样,市场上的安全食品才会越来越多。

而市民孟先生持有不同观点。他认为,以食品的价款为基数进行惩罚,值得商榷。“比如,花几块钱买的东西,如果消费者食用后引起中毒甚至失去生命,索赔显然是得不偿失。”他认为更合理的办法是以消费者的损失为基数进行惩罚。
    “10倍赔偿”引发的另一个问题是,赔偿金能否顺利拿到手?有受访者表示,以前消费者维权时常会遇到一些麻烦,今后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良商家的损失更大了,他们能否兑现赔偿,是个未知数。

对此,吉林市某食品生产厂家的负责人称,《食品安全法》对于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很重要,但食品行业本身是微利行业,新规将明显提高食品企业安全控制的成本,企业利润会大大被摊薄。特别是新法规引入的惩罚性赔偿条例,对食品行业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考验。这就要求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必须严格自律,合法经营,得确保“不出事儿,才能赚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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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问题食品切记保存证据


《食品安全法》已于6月1日实施。该法规定消费者若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市消委会就该条款提醒消费者,因为食品质量问题的举证难度较大,消费者若发现问题,应尽可能保存食品现样并拍照,并马上与商家反映,才能更好地维权。
  昨日,市消委会接到这样一则投诉:石龙的易先生买了一包变质的绿豆膏。在看到《食品安全法》规定能获得10倍赔偿的规定后,向消委会投诉,要求商家对其进行10倍的赔偿。
  那么,该投诉能否得到解决?市消委会秘书长邓国平指出,如果绿豆膏是刚买回来的,且确实已变质,则可依法向商家索取10倍的赔偿。
  邓国平认为,《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有利于遏制食品造假行为。但“10倍赔偿”对激活公众的诉讼热情的作用,仍然不可盲目乐观。一般情况下,消费者购买的食品金额都比较低,例如买到一瓶价值1元的有问题的矿泉水,消费者要拿到10元的赔偿金,需要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而10元钱的赔偿,对商家丝毫没有惩罚性。
  他说,如果能像国外那样,设立高额的最低赔偿,才有可能更好地保障消费的权益,有效净化市场环境。
  链接
  “问题食品”投诉要诀
  至于索取“10倍赔偿”的注意事项,邓国平提出,首先,消费者要保留有效的消费凭证;第二,发现问题,应尽可能保存食品现样,条件许可的要拍下照片,并马上与商家反映,确认变质事实;第三,双方对食品质量问题有争议的,要及时提请卫生防疫中心、质监局等有关的质量检测部门作出鉴定;第四,协商不成,应及时投诉。因为食品是比较特殊的商品,容易变质过期。消费者如果错过了最佳投诉时限,很容易给商家以“保存不当”等理由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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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盈盈问题虾味条10倍赔偿消费者


经过当事双方的协商,喜盈盈最终答应以10倍价格赔偿购买到问题产品的消费者。

    6月2日上午,吉林的消费者孙先生致电糖酒快讯,称他在喜盈盈虾味条中发现毛线状可疑物,希望本网能联系生产厂家对此给出说法。
    6月2日下午,孙先生告诉糖酒快讯工作人员,喜盈盈方面的相关负责人已主动联系过他。经过双方的协商以及喜盈盈的致歉,孙先生最终接受喜盈盈赔付他当初购买虾条时所支付款项的10倍赔偿金。
    “其实,我家不差这几个钱,我主要是希望他们承诺生产产品合格。”虽得到了赔偿,但孙先生对此仍感无奈。他表示,食品无小事,产品形象固然重要但也得建立在优质优量的前提下,不然三鹿或是红牛就不会曝出质量问题了,而与此同时,国内不健全的法律体制,也增大了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的难度系数。

不过,6月1日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却为遭遇问题食品而又索赔无门的消费者带来了福音。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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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倍赔!11.2元粽子获赔112元


南京市民买来粽子出现异味,商家按照《食品安全法》新规支付赔偿金

南京市民贾先生花11.2元买来的粽子出现异味,结果商家按照《食品安全法》新规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昨天向其支付了112元的赔偿金,并承诺报销来回路费和医院检查费。这也是,新规实施首日,该市第一位享受《食品安全法》种“十倍赔付”条款的消费者。
  粽子买了发现异味
  5月29日晚上5点左右,南京市民贾先生在该市城北的一家超市,购买了2袋一康牌肉粽,每袋的价格为5.6元。贾先生回到家,打开肉粽包装开始食用,可是刚吃了几口,贾先生和岳母就感到粽子变质了。
  晚上7点50分,贾先生和家人带着问题肉粽,来到超市进行交涉。超市方向贾先生表示了歉意,并同意按照《消法》规定,对贾先生按照退一赔一的方式进行赔偿,对此贾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因为他怀疑自己和岳母的身体,因为吃了变质的肉粽而受到影响。并提出,要求超市写份保证书,在明确肉粽确实属于变质产品的同时,承诺贾先生及其岳母,因为误食了问题肉粽,在15天之内如果身体出现任何问题,所有状况由超市负责。对此超市表示不能接受。
  十几元的粽子赔了200元

 南京市鼓楼区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将双方当事人约到了一起进行调解。由于当天正好是《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首日,因此消协工作人员向双方提出,将按照新规进行调解:超市对贾先生所购的肉粽进行退一赔十,共计5.60×2袋×10=112元;另外报销投诉方的交通费88元;除此之外,超市还承诺,贾先生家人因食用有异味的粽子到医院检查看病的所有费用由超市方承担。在一个小时之后,双方就在盖有鼓楼区消费者协会公章的“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贾先生表示满意。
  就贾先生的遭遇而言,如果按照以往通行的法规———《消法》第49条的规定,他所能获得的最高赔偿,就是“退一赔一”,也就是贾先生在退掉11.2元的肉粽费用后,超市实际赔偿其的损失费用只有11.2元,显然贾先生的维权行为除了能出一口气之外,甚至连来回的交通费都拿不回来,更谈不上对超市有什么警戒作用。
  对于《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十倍赔偿的条文,南京市鼓楼区消协秘书长丁梅预计,一瓶矿泉水喝坏了肚子只能赔10瓶矿泉水的钱,但喝坏肚子看病的钱就属于民事责任,生产者要优先赔偿。
  “十倍赔偿”不是终点
  对于依照《食品安全法》进行调解的首起消费投诉事件,南京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副处长许明表示,在国外,对于这些小额商品,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就设立了最低赔偿限额,也就是说,如果你买的是1元过期的棒棒糖,那么商家最低的赔偿标准就是1000元。
  许明直言,面对食品安全问题,只有增加食品企业的违规成本,让惩罚性条款加重了,这才能时刻鞭策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安全意识,让食品质量更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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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本质上仍是食品 国家将严格监管


近年来,一些企业擅自生产保健食品,有的产品进行虚假宣传,甚至宣称产品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与此同时,一些不良企业的宣传方式也开始花样翻新,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来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日益增多。

由于这些讲座、交流往往都有相关合法手续,消费者特别是中老年群体很容易上当。

为此,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国务院法制办顾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顾问叶永茂今天就此解释说,保健食品虽然具有调节机体的功能,但它本质上仍是食品,而不是药品。正因为保健食品不是药品,所以食品安全法为保健食品设定了几条必须遵守的“硬杠杠”: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按照这个原则,无论是宣称为“神药”、“圣药”的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还是经过正式批准的保健食品,都不得宣称或暗示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不得用“治疗”、“治愈”、“疗效”等词汇描述和介绍产品的保健作用,不得以图形、符号或其他形式暗示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更不能以患者、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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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举行的上海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谢敏强介绍了该市全面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情况。

    据介绍,上海市各相关部门将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宣传培训工作,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预警;抓紧修订、完善与国家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制定、修订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提升上海食品安全整体水平;进一步明确政府监管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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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师生来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南刘村,进行了食品营养与安全知识宣传和《食品安全法》的宣贯活动,并由此拉开了食品学院2009年度“食品安全星火爱心传递行动”的序幕。

    食品学院侯彩云教授以“食·食品·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为题,从膳食的营养与合理搭配开始,与广大村民谈起了“吃”的话题。她以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食品为例,深入浅出地介绍了健康饮食的重要性。

    侯彩云以大家熟知的红心鸭蛋、福寿螺、阜阳劣质奶粉以及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为例,强调了百姓关注食品安全的必要性。她还介绍了去年开展红色“1+1”奥运食品安全京郊行活动中,在密云、门头沟等区县农户家中以及海淀区市场上发现在售问题食品线索的情况,强调了民众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过程中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随后,食品学院研究生周丽静向大家介绍了简便易行的食品质量快速鉴别方法。她以村民家中使用的碘盐为例,当场指导他们如何鉴别碘盐的真伪。

    会后,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党委书记陈明海向村官王琪赠送了食品质量快速鉴别试剂盒,勉励她为村民把好食品“进口”关,并表示一旦发现问题食品,食品学院愿为村民提供义务的技术支持。师生还向村委会赠送了通俗易懂的《食品安全知识手册》,受到了村民的热烈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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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孙厚光 通讯员 陆红林 石学文)买回一袋野鱼,不料吃出一颗牙齿。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昨日,商家主动按照商品价款的十倍进行了赔偿。由此,在《食品安全法》实施的第一天,武汉市诞生了首例“十倍赔偿”案例。

  野鱼里吃出一颗黄牙齿

  5月20日,武汉市民谢小姐花9.3元,在武昌中南路良品铺子(中南二店,其工商注册名为小凤副食店)买了一袋野鱼,“结果吃到一颗黄牙齿。”谢小姐说,她按照包装袋上标注的“湖北土老憨生态农业开发公司”的联系方式,与对方取得联系。

  土老憨公司对此事比较重视,派一胡姓经理来汉处理此事。胡经理称,需确认此牙齿到底是哪一类动物的。然而,无论是硚口中山医院还是质监部门,都无法检测出牙齿具体归属哪一类动物,中山医院只能确认“非人齿”。之后,胡经理要求谢小姐通过其他途径确认牙齿类别,否则不予赔偿。

  “不管是什么牙齿,野鱼肉中有异物,就是不安全的。”一番奔波依然无果的谢小姐“气不过”,于5月底向中南工商所进行了投诉。

  商家主动提出十倍赔偿

  “今天上午,良品铺子相关负责人来到我们所,和谢小姐一起就赔付事宜进行了商谈。”昨日,中南工商所食品监管负责人万文生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他们先给此事定了性,即食品中含有异物就可视为问题食品,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最高可以索赔十倍。

  据了解,谢小姐投诉时,其购买食品的小票已经丢失,而且其发现异物时也是将产品带回家后发生的,从举证角度上讲,无法确认该牙齿就是产生于此袋野鱼中。尽管如此,良品铺子中南二店有关人士依然表示愿意承担责任,但认为谢小姐800元的索赔金额过高。

  “我们再次进行调解,良品铺子方面主动提出按照十倍价款赔偿,也就是93元,同时赔偿谢小姐误工费、路费等407元,共计500元,双方最终握手言和。”万文生说,这是《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武汉市第一例十倍赔偿案例。

  据悉,中南工商所目前正就湖北土老憨公司生产的清江野鱼进行深入检查,如果发现该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将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公司及经销商予以处罚。



  作者:
  文章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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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将被戴上“紧箍咒”。为配合《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近日也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另外,保健品也将实行召回制度。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透露,从8月起,食药监管部门将对保健食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进行一次全面的整治和规范。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与普通食品相比,保健食品多了一道审批程序,说明书和产品必须经过事先审批才能投入生产。这道“审批”门槛要求,申报产品必须进行相关试验,提交能够证明其明确功效的数据。此外,国家还将建立保健食品召回制度。食药监管部门根据保健食品安全性监测与评价结果,可以采取责令召回,暂停生产、销售等措施,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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