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第二届网络原创作品大奖赛】职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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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倡议有关人员对职业安全能引起更好的重视
将新编的职业安全管理规定拿出来和各位一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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遨翔的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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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1.目的:
本公司为维护厂区安全与卫生,防止职业灾害发生,以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及确保公司财
产之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2.1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2.2 本规定未规定者,依照政府有关法令执行。
3.术语和定义:
3.1 安全: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不受伤害和保障公司财产不受损失。
3.2 卫生: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保障员工健康。
4.权责:
本规章文件之制订、修订及相关活动之展开由制造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5.管理办法:
5.1 明订本公司之安全政策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5.2 管理及执行责任区分:
   成立安全卫生委员会,并设置安全卫生管理单位及人员实施安全卫生管理。
各部经理负责所辖范围之安全卫生管理职责,成立安全小组开展日常工作;
各科设一名安全卫生自动检查员,协助科长进行安全卫生管理及执行工作。
安全卫生管理及执行责任区分如下:
5.2.1 安全卫生委员会: 安全卫生委员会为研议、协调及建议厂内安全卫生有关
事务之组织,由总经理任主任委员,部门经理任副主任委员,其余科长级
主管为委员。指定生管科长为执行干事。
5.2.2 管理责任者:指定生产系统副总经理为安全卫生之管理责任者。
5.2.3 安全卫生管理担当者:指定制造部经理为安全卫生管理担当者。
5.2.4 安全小组: 安全小组协助部经理开展本部门安全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安全
会议议决事项。安全小组由部门经理任组长,成员由组长选任,并指定人员
任干事,负责小组日常工作。
5.2.5 安全卫生自动检查员:环保安全自动检查员由各科科长指派人员担任,协
助科长进行安全卫生管理及执行工作,并进行经常性检查,消除安全卫生隐患。
5.2.6 执行责任者:
5.2.6.1 安全卫生管理人员
5.2.6.2 各部安全小组成员。
5.2.6.3 班长级以上各级主管。
5.2.6.4 环保安全自动检查员。
5.2.6.5 守卫人员。
5.3 管理责任者之职责:
5.3.1 制定职业灾害防止计划,并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5.3.2 规划、督导各部门之员工安全卫生管理。
5.3.3 规划、督导检点与检查。
5.3.4 指导、监督有关人员实施巡视、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及作业环境测定。
5.3.5 规划及实施员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
5.3.6 督导员工健康检查及健康管理。
5.3.7 督导职业灾害调查及处理,办理职业灾害统计。
5.3.8 向总经理提供有关员工安全卫生管理资料及建议。
5.3.9 其他有关员工安全卫生管理事项。
5.4 管理担当者职责:
5.4.1 贯彻、督导、执行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5.4.2 执行、督导有关人员实施巡视、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及作业环境测定。
5.4.3 安排实施员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
5.4.4 进行职业灾害调查及处理,办理职业灾害统计。
5.4.5 筹划组织召开安全卫生委员会。
5.4.6 其他有关员工安全卫生管理事项。
5.5  执行责任者之职责:
5.5.1  负责管理并防止管辖范围内下列各项危害之发生:
5.5.1.1  防止机械、器具等设备引起之危害。
5.5.1.2  防止爆炸性、发火性等物质引起之危害。
5.5.1.3  防止电、热及其他的能源引起之危害。
5.5.1.4  防止装卸、搬运及堆积等作业引起之危害。
5.5.1.5  防止作业场所坠落、崩塌等引起之危害。
5.5.1.6  防止高压气体引起之危害。
5.5.1.7  防止原料、材料、气体、蒸汽、粉尘、溶剂、化学物品、含毒物
质、缺氧空气等之危害。
5.5.1.8  防止辐射线、高温、低温、超音波、噪音、振动、异常气压等引起之危害。
5.5.1.9  防止废气、废液、残渣等废弃物引起之危害。
5.5.1.10 防止水患、火灾、地震等引起之危害。
5.5.2 休息、避难、急救及其他为保护员工健康及安全的设备应妥为规划利用。
安全卫生设施标准,应依国家发布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之规定实施管理。
5.5.3 对厂内之各工作场所有发生危险时,应由该工作场所主管人员即令其停
止作业,并使作业人员退避至安全场所。
5.6 工务部门及采购部门不得设置或购置不符合国家安全所指定防护标准之机
械、器具供员工使用。
5.7 增建或改建工作场所之建筑物,应由本公司工务部委托依法登记开业之建
筑单位依建筑、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设计施工。
5.8 为维护及确保本公司财产之安全与保障员工之安全与健康,各单位主管应
依岗位工艺及安全要求,制订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作成
「作业指导书」遵照执行。每月定期进行宣导教育,次月初将教育记录影印
生管科存档备查。
5.9 其他有关安全卫生管理事项依照下列管理办法办理:
5.9.1 起重机械管理办法(附则1)。
5.9.2 消防设备管理办法(附则2)。
5.9.3 环保安全自动检查管理办法(附则3)。
5.9.4 明火管制办法(附则4)。         
5.9.5 叉车管理办法(附则5)。
5.9.6 有机溶剂管理办法(附则6)。
5.10 监督与检查:
5.10.1 各单位执行责任者应负责依照本规定监督管辖范围内之安全卫生是
否符合规定,如不符合规定时,应即改善或呈报处理,同时采取措施防护,保障安全。
5.10.2 安全卫生主管对于各工作场所每月应排定计划实施安全卫生检查,
发现不符合规定者,应指导其限期改善。
5.10.3 检查机构实施厂区一般安全卫生检查时,由安全卫生班人员或由其
组织各部安全小组实施检查;实施特殊、危险设备、器具检查时,由安全
卫生班会同工务部门、设备保管单位人员实施检查。检查结果不符合规定
项目由安全卫生班联络处理及督导有关单位限期改善。
5.10.4 各现场单位之主管应针对辖区的工作环境及机台设备每月制订职业
灾害防止计划,呈担当科长核阅后依计划实施,防止计划由各科科内存档备查。
5.10.5 安全小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本部门安全情况进行检讨总结,
主要内容有:安全工作重点布置;对于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对策改善,追踪
落实;分析发生职业灾害的原因,落实“四不放过”(即职业灾害调查处理
时,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放不放过,相关主管责任没有落实不放过)原
则等,防止职业灾害发生。「会议记录」影印安卫班存档备查。
6.表单记录:
6.1 保存期限:略
6.2 其他相关记录依「表单记录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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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重 机 械 管 理 办 法
1.目的:
  为防止起重机械引起危害,保障员工和机械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公司行车、电动葫芦等起重机械均适用之。
3.术语和定义:
3.1 起重机械:系指在工作场所使用动力将货物吊升及将其作水平搬运为目的的机械装置。
4.管理办法:
4.1 指定工务部经理为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担当者。
4.2 起重机械之购置、使用与管理:
4.2.1 起重机械在购置时需委由已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核发,安全认可之专
业制造厂商承造,并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完善的安全保护装置。
4.2.2 新装或更新的起重机械在交付使用前须先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技
术监督检验,经检验合格并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4.2.3 工务部对于起重机械应建立下列安全技术档案:
4.2.3.1 设备出厂技术文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等)。
4.2.3.2 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4.2.3.3 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2.3.4 安全技术监察检验报告。
4.2.3.5 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4.2.3.6 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4.2.4 起重机械应依照下列规定定期实施检查:
4.2.4.1 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应进行一次全面性能检查。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
当于额定起吊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检
查。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时,使用前也应做全
面性能检查。
4.2.4.2 根据设备二、三级保养计划须进行下列项目检查:
a. 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防滑舌等有无异常情况。
b. 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c. 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d. 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e. 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f. 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4.2.4.3 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a. 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紧急报警装置、吊钩防滑舌、升
降机的安全钓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b. 轨道的安全状况。
c. 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4.2.5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联络工务部处理,待故障排除无安
全疑虑时,方可运行。
4.3 安全检验:
4.3.1行车、吊车等起重机械每二年检验一次。生管科安卫班应于有效期限前1个月通报
工务部动力科,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定期检验,检验结果影发安卫班。
4.3.2 起重机械检验人员前来检验时,应由安卫班及该设备之管理、保管责任者派员会同检验。
4.3.3 对于检验不合格项目应立即申请合格厂商修护,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重新
检验合格之前,不可使用。
4.4 维修:
4.4.1 维修更换的零部件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应相应等级。
4.4.2 结构零件焊接维修时,所用之材料、焊条、焊接质量应满足安全要求。
4.4.3 起重机械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维修及人工润滑。
4.4.4 维修时应将起重机械移至不影响其他起重机械工作的位置,对因条件限制,不能做
到以上要求时应采取其他可靠的保护措施或设置监护人员。并应悬「维修中,禁止启动」
等标志牌,标志牌放在能明显看清楚的位置。
4.5 报废:
4.5.1 起重机械经检验如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按有关标准进行改造,无法改造的起
重机械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废,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4.6 起重机械在使用中发生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事故,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
上级,同时报告市劳动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局,查清原因。恢复使
用前,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重新检验。
5.表单记录:
5.1 依「表单记录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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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防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1.目的:
为维护厂区安全,确保消防设备完好堪用及使用寿命,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下列消防设备之管理:
2.1 消防水加压系统(含蓄水池及管路)。
2.2 消火栓(室内、室外消火栓)。
2.3 干粉灭火器。
2.4 电子式火警侦测灭火器。
3.术语和定义:无。
4.管理办法:
4.1 消防设备之保管及检查责任区分:
4.1.1 保管责任者:
4.1.1.1 消防水加压系统指定动力科科长(或其代理人)为保管责任者。
4.1.1.2 室内消火栓、干粉灭火器、电子式火警侦测灭火器指定该配置地
点之担当科长为保管责任者。
4.1.1.3 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由动力科科长指派人员为保管责任者。
4.1.2 检查责任者:
4.1.2.1 消防水加压系统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指定动力科科长指派人
员担任检查责任者。
4.1.2.2 室内消火栓、干粉灭火器、电子式火警侦测灭火器指定该配置地点
之担当科长指派人员检查责任者。
4.2 消防设备之配置:
4.2.1 消防器材配置规划时依照消防相关法令规定执行,并视工作场地危险
程度增加消防设备配置。配置规划及安装由安全卫生班与动力科统一办理。
4.2.2 消防设备配置后,非经生管科安全卫生班同意不得任意变更配置地点。
4.2.3 配置悬挂灭火器之上端与地面之距离不得超过1.5 米且灭火器底端距地
面不得低于是15厘米,并应于各灭火器及消火栓之上方( 远处能看到的高度为
原则 )标示「灭火器」「消火栓」标示牌,并应依下列规定保持空旷及通道畅
通,以便紧急时取用。
4.2.3.1 灭火器及室内消火栓前1米四方之范围内。
4.2.3.2 室外消火栓前2.5米四方之范围内。
4.3 消防设备之检查:
4.3.1 消防水加压系统:应依照「设备设施一级(每日)保养检查表」于每日
实施检查并记录。安卫班派人查核实施情形。
4.3.2 室内消火栓:应依照「消防设施检查表」之检查内容于每月8号
前由检查责任者实施检查,确认是否正常并记录之。
4.3.3 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检查责任者于每月实施检查,检查结果呈报部
经理后存档备查;每年6月及12月份第一周由工务部动力科实施放水检查及进水测试。
4.3.4 干粉灭火器依照「消防设施检查表」之检查内容于每月8号前由检查责任
者实施检查,确认是否正常并记录之。
4.3.9 每年12月份由工务本部组织对公司消防设施性能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
记录于「消防设施检查表」中,呈核后送安全卫生班存档备查。
4.4 消防设备异常时之处理:
4.4.1 干粉灭火器检查责任者发现管辖区域之灭火器有下列情形者,应即开具
「请领单」连同该灭火器送至安全卫生班灌装维修地点,并向安全卫生班人员换
取相同型号灭火器之备品,放置于原配置地点。
4.4.1.1 被使用过之灭火器(附被使用经过报告,追查使用原因,报告书需呈部经理核阅)。
4.4.1.2 压力不足之灭火器(压力表指针低于绿色范围)。
4.4.1.3 有效期限逾期之干粉灭火器(干粉灭火器有效期限为3年)。
4.4.1.4 喷管断裂或把手、本体损坏之灭火器(附损坏报告,报告书需呈部经理核阅)。
4.4.2 电子式侦测灭火器干电池有效使用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时应即向资材仓库
领取新电池更换,旧品送回资材仓库。
4.4.3 消火栓:
4.4.3.1 消火栓之水带,水瞄有破损者应即开具「请领单」(附破损原因报告)连同异常
品送至安全卫生班,换取相同形式之备品。
4.4.3.2 消火栓箱体、玻璃损坏时应即以「各单位联络单」联络动力科修护(附损坏报告书)。
4.4.3.3 控制阀及管路漏水或破损时,应即以「各单位联络单」联络动力科修护。
4.4.4 安全卫生班接获各单位异常灭火器后应即依规定给予备品,异常灭火器维修后更改
使用期限,通知送修单位领回并缴回备品。
4.4.5 备品由安全卫生班负责管理如下:
4.4.5.1 备品数量及管理:
a. 干粉灭火器10支。
b. 消防水带20条。
c. 消防水瞄5支。
d.  备品灭火器应标示「备品」及流水编号。
4.4.6 检修、维修需中断消防水供应,应事先报告核准并通知消防水中断所在单位
,以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4.4.7 消防设备之报废,不堪使用之消防设备应由该保管责任者以「报告书」形式呈报总
经理核准后,始得报废。
5. 表单记录:
5.1 保存期限:
5.2 其他相关规定依「表单记录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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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安全自动检查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落实环保、安全卫生工作,实行先知先制原则,防止职业灾害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
3. 术语和定义:无。
4. 管理办法:
4.1 自动检查之权责区分:
4.1.1 安全卫生管理责任者之职责:
      规划全公司之环保、安全卫生自动检查计划、并监督各单位执行安全卫生检查管理情
形及实施各项作业环境之定期测定。
4.1.2 环保安全自动检查员之职责:协助科长进行环保、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及执行下列环保、
安全卫生事项:
4.1.2.1 协助科长经常对本科员工,特别是新进员工和调换工种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认真
执行企业制订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4.1.2.2 检查员工是否有违章操作,并及时督促纠正,避免事故发生。
4.1.2.3 经常检查各种机具和安全卫生装置以及电器、通风、照明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要
使之处于良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处理。
4.1.2.4 检查有毒、易燃等物品的运输、保管和使用情况,教育员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1.2.5 经常检查工作场地环境卫生,保持整洁、通道畅通。
4.1.2.6 督促检查员工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并教育员工正确使用,注意节约。
4.1.2.7 发生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并积极参加抢救工作,并协助分析事故原因,吸取经验教
训,制订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1.2.8 协助检查各消防设施之配置,及时更换失压、失效、损坏之消防器材。
4.1.2.9 督促检查各环保设施是否正常运转,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4.1.2.10经常检查各种机具之环境影响,防止“跑、冒、滴、漏”等污染环境事项发生。
4.1.3 作业人员之职责:
4.1.3.1 每日作业前检查所使用机械设备(含手工具及防护具)及工作环境(包括卷帘门、防
风柱等)是否完好,确认安全后始得作业,如发现异常或潜在危险,应立即报告担当主管
改善处理。
4.1.3.2 确实遵守作业标准及安全守则之规定从事作业。
4.1.3.3 保持作业场所环境清洁,发现污染事项应及时报告担当主管以改善处理,并采取
积极措施防止污染扩大。
4.1.3.4 作业过程正确佩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2 环保安全自动检查之管理重点:
4.2.1 机械、设备及环境之管理:
4.2.1.1 工作场所及通路。
4.2.1.2 机械设备。
4.2.1.3 车辆设备。
4.2.1.4 物料搬运处置。
4.2.1.5 爆炸、火灾及腐蚀之防止。
4.2.1.6 高压气体。
4.2.1.7 坠落灾害之防止。
4.2.1.8 电气设备。
4.2.1.9 防护器具。
4.2.1.10 卫生条件。
4.2.2 作业安全之管理:
4.2.2.1 查核有无制订各项作业标准、作业方法及安全守则,并定期检讨修订。
4.2.2.2 督导作业人员依照标准作业方法及安全守则之规定从事作业。
4.2.2.3 查核作业人员配置是否适当。
4.2.2.4 督导作业人员依规定着用服装及佩带劳动防护用品。
4.3 环保安全卫生自动检查员应依规定随时对管辖区域内之环境设备及人员行为动作实
施自动检查,如发现危险时应立即处理并记录,于每周最后一天将该周检查结果之异常
情形及对策内容,填记于「安全卫生改善表」中,呈副总经理核阅后送生管科存档备查,
环保安全自动检查员应追查异常情形之改善结果。
4.4 安全卫生班对各工作场所之安全卫生管理情形应每月派员实施稽查一次,如有异常时
应填写「安全卫生改善表」,并追查该异常情形之改善结果。
4.5 本公司针对实施安全卫生自动检查活动,于年终由安全卫生班负责召集各科长及环保
安全卫生自动检查员共同检讨该年度实施检查结果之得失,并研议改进之具体方案,列入
下年度管理重点。
4.6 遇节假日时,各单位员工在休假前做好各项检查工作,特别是能源关闭。各单位应指派
人员将检查结果记录于「假日前能源、门窗关闭点检表」中,经科长(或其代理人)确认后
方可离开。「假日前能源、门窗关闭点检表」确认后送二道岗守卫存查。
5. 表单记录:
5.1 保存期限:
5.2 其他相关规定依「表单记录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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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火 管 制 办 法
1.目的:
为规范厂区明火作业管制,防止火灾及爆炸之发生,避免造成员工伤亡及公司财产损失,
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除工务保全工作区均适用。
3.术语和定义:
3.1 明火作业包括:电焊作业、气体焊接、割切断及加热作业及其他需用明火之作业。
4.管理办法:
4.1 明火、明火器具管制:
4.1.1 除依本办法提出明火工作申请并经核准者外,其余一律禁止动用明火。
4.1.2可移动之明火工作器具(电焊机、气割装置等)工务部门、保全单位应指定地点放置
并加锁管制。明火工作申请核准后,依核准之「明火工作申请表」方可领取明火工作器具,
使用完后应即归还,不得留置现场。
4.2 明火工作之申请:
4.2.1 动用明火单位事先做好施工现场清理工作,将周围可燃物清除、转移,不能转移的
应采取隔离措施,准备必要之消防器材。
4.2.2 高空动用明火、楼层孔洞区间动火应采取措施,防止火星飞溅发生意外。
4.2.3 对4.2.1、4.2.2规定确认无误后,动用明火单位填写「明火工作申请表」
呈担当科长批准后,将「明火工作申请表」转呈施工场所担当科长(或其指定
代理人)批准。
4.2.3 工程外包时,施工单位应依上述步骤提出申请,发包单位负责督导做好
防护措施,并协助办理「明火工作申请表」。外包商有明火工作器具(电焊机、
气割装置等)需带入厂区时,应持有核准之「明火工作申请表」,守卫才能放
行进入厂区。
4.3 明火工作之批准:
4.3.1 科长(或其指定代理人)于接获明火工作申请时,应依工作场所危险程
度详加审核,并于该表批示下列各项:
4.3.1.1 指示施工安全注意事项及处理对策。
4.3.1.2 指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之员工监工。
4.3.1.3 指示施工后之留守时间,至少留守1小时。
4.3.2 「明火工作申请表」批准后,当天将第1联交由申请单位存查,第2联交
由生管科安卫班,第3联交由被施工单位。
4.3.3 突发故障之抢修由班或科长确认无危险予以签认,但应于次日补呈部经理签阅。
4.4 明火工作之查核及监工:
4.4.1 明火工作前之安全查检:
      明火工作前,申请单位之监工人员,应会同施工场所之监工人员查检施
工场所,并确认无危险后于「明火工作申请表」第1、3联上签认,并在施工现
场准备必要之消防器材后,始得动用明火。
4.4.2 明火工作中之安全查检:
      申请单位及施工场所之监工人员应随时前往施工场所查看施工情形,且应
于休息及用餐时间负责轮流留守。
4.4.3 明火工作后之安全查检:
      明火工作后,申请单位之监工人员,应再会同施工场所之监工人员查检施
      工场所,并确认无危险后于「明火工作申请表」第1联上签认,施工场所之
      监工人员应再依科长指示留守时间,留守观察确认无危险后于「明火工作申
      请表」第3联上签认,始得离开施工场所。
4.4.4 主管人员应随时前往管辖范围内之明火施工场所,查看施工安全,以防事故
之发生。
4.4.5 假日施工时,应由施工场所科长指派主管人员出勤担任监工。「明火工作申
请表」应于假日前一天填写呈批准。
4.4.6  假日保养修护而需临时使用明火,但未事先经施工场所主管批准者,由施工
单位主管负责签核并派员监工。
4.4.7 下列场所施工场所单位应派员全程监工。
4.4.7.1 成品、半成品仓库;
4.4.7.2 原料仓库;
4.4.7.3 易燃物存放处;
4.4.7.4 混炼车间场所;
4.4.7.5外包商施工时;
4.4.7.6 休息时间连续工作时。
4.4.8 工程外包时,申请单位应指派人员监督明火工作,必须配合督导至完工。
4.4.9 「明火工作申请表」应张贴于施工场所明显处,以供各级主管及相关人员查核。
4.4.10 仓管、品保、研发及各制造部因设备及工艺不同,应依据实际需求制订,
适用于该单位之“明火施工作业管理办法”及“安全注意事项”及“明火施工监
工人员作业管理办法”之部内文件以落实明火管制作业。
4.5 表格存查:
「明火工作申请表」第1联由申请单位存查,第2联由生管科安卫班存查,第3联
由施工场所科长于施工后签阅存查。
4.6 罚则:
4.6.1 违反本办法4.1之规定者,予以记过处分。
4.6.2 违反本办法4.3、4.4之规定者,依予以申诫处分。
4.6.3 违反本办法致酿成火灾、爆炸者,依灾害之损失情形,除予以解雇外,依法追诉责任。
5.表单记录:
5.1 保存期限:
5.2 其他相关规定依「表单记录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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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 车 管 理 办 法
1.目的:
   为保障员工安全,确保叉车使用寿命,发挥叉车最大效益,避免无谓之浪费,
特订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使用叉车作业单位及叉车保养单位。
3.术语和定义:无。
4.管理办法:
4.1 管理及保管责任区分:
4.1.1 管理责任者:指定工务部经理为叉车管理责任者。
4.1.2 管理担当者:指定工务部机修科为叉车管理担当者。
4.1.3 保管责任者:指定叉车使用单位科长为保管责任者。
4.1.4 保管担当者:各科科长应指定1名叉车使用者为叉车保管担当者。
4.2 管理担当者之职责:
4.2.1 应于每年11月底前排定次「    年度设备设施二、三级保养检查计划表」,
并影发各车辆使用单位配合实施。
4.2.2 依排定之年度车辆定期保养检查计划,定期保养及检查,并填写「设备设施
二、三级保养检查基准表」。
4.3 保管责任者之职责:
4.3.1 督导保管担当者,充分妥善做好车辆日常保养,以配合机修科实施月份及年
度定期检查及保养。
4.3.2 每月初派员收集「设备设施一级(每日)保养检查表」核对并确认无误后,
送请管理担当者审查及集中保管。
4.3.3 督促所属叉车驾驶人员,确实依照本办法办理。
4.3.4 对每部叉车应标示最大荷重以防超载使用,并张贴「驾驶员注意事项」,以
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
4.4 保管担当者之职责:
4.4.1 依照机修科排定之检查及保养日期,将叉车清洗干净后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
4.5 叉车操作规程及使用规定:
4.5.1 为顾及作业安全,无叉车驾驶证者,严禁驾驶叉车。如擅自驾驶,一经发现,
除应负责赔偿各项损坏物品外,并予记大过一次处分;屡犯者,予以解雇。如发生
事故,后果应自行负责。
4.5.2 叉车驾驶员担任驾驶时,一定要戴安全帽。
4.5.3 使用叉车时,不得超过其容许之最大荷重,及以单支货叉吊举物品。
4.5.4 叉车必须具备强度足够之顶蓬、托板或撬板、前灯、后照灯、倒车灯、蜂呜
器及后扶架等始得驾驶。
4.5.5 驾驶叉车,应注意行车安全:
4.5.5.1 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
4.5.5.2 不得左右急速转弯。
4.5.5.3 不得搭载人员。
4.5.5.4 不得将叉车当做梯子使用(但停止行驶之叉车,已采取防止人员坠落措施时除外)。
4.5.5.5 前进行驶时,叉举物品不得阻碍视线。如叉举物品阻碍视线时,应以倒车行驶。
4.5.5.6 载重下坡时,应以倒车行驶。
4.5.5.7 行驶时货叉离地10~20公分,停止时放至地面,并拉手刹器。
4.5.5.8 叉车禁止停放于有滑动危险之斜坡上。
4.5.5.9 行车应礼让行人。
4.5.5.10 严禁行进间上升或下降叉举物,以防止物体倾倒。
4.5.5.11 应遵守其他有关行车之安全注意事项。
4.5.6 叉车作前进或后退之方向变换时,必须先将车辆完全停止后,才可作
方向之变换。
4.5.7 驾驶叉车,发现阻碍物、利器、铁钉时,必须停车收拾后才能通行。
否则损坏轮胎、车身零件、伤害自己或他人时,应负责赔偿及医疗责任。
4.5.8 叉车之各种零件(如轮胎、电瓶•••等),经机修班班长鉴定结果,
系因人为因素引起损坏者,则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4.5.9 叉车之保管责任者应选定叉车安全停放地点,并督促所属人员于使
用后依规定停放。
4.5.10 叉车如因故障或需要向他科借用时,须经车辆保管责任者同意;保
管担当者于车辆归还时,须检查有无损坏;如有损坏应立即呈报上级处理。
4.5.11 未经调派之叉车,不得私自动用。
4.5.12 驾驶叉车如未符合或未遵守使用规定而发生事故,其后果应自行负
责。如损坏建筑物或机电设备等,各项物品,应照市价负责赔偿。
4.5.13 厂内其他运输车辆参照叉车之作业办法进行。
4.6 现场单位应于现场叉车出入口处标示「叉车出入口,请小心慢行」等警
示牌,以提醒行人及叉车司机,保障安全。
5.表单记录:
5.1 保存期限: 
5.2 其他相关规定依「表单记录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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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幕车间安全防火防爆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确保本公司淋幕车间汽油、甲苯贮存,胶糊制作及发放等场地安全生产,
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淋幕车间汽油、甲苯贮存,胶糊制作及发放等场地。
3. 术语和定义:无。
4. 管理办法:
4.1 员工作业注意事项:
4.1.1淋幕车间员工应严格遵守有机溶剂作业安全和部内文件中「淋幕作业注意
事项、领用及胶糊订料、领料管理办法」之有关规定进行生产作业。
4.1.2 淋幕车间新进员工由该担当主管进行防火防爆安全教育,并测试合格后方
可上岗作业。资深员工也必须定期进行防火防爆安全教育。
4.2车间内外环境:
4.2.1 淋幕车间(包括室外通道)严禁机动车辆行驶,特殊情况须经该担当主管
许可,方可在室外通道上行驶。
4.2.2 淋幕车间须保持室内通风良好,车间内不可有金属之撞击发生火花之情况,
所使用之敲击物为香槟(橡胶)锤、员工不得穿带铁钉的鞋进入。
4.2.3 淋幕车间及周围30米以内严禁明火作业,因特殊需要须动明火的单位,必
须经总经理批准,并会同相关单位经安全检查后,生管科安卫班派员勘察后由该
担当主管监工,方可作业。
4.2.4 淋幕车间所用电气设备必须为防爆电气设备,照明也应有防爆保险装置。
4.2.5排放有机溶剂残液时,严禁排入地沟或下水道,并不得用有机溶剂擦洗机
台、地面。废液应收集集中存放,专项处理。
4.3 汽油、甲苯、胶糊的领用及运输:
4.3.1各单位应指定熟练工专人负责领用汽油、甲苯、胶糊。领用人经允许方可
进入淋幕车间大门,进入车间须服从淋幕车间主管管制,领用人不得擅动车间
内机械、油枪、阀门开关等,且领取后不得在车间内逗留、闲逛,违者以厂规论处。
4.3.2 领用时间每日09:30~10:00及14:00~16:00二个阶段,其余管制时
间除特殊情况须经主管批准外,严禁擅自进出,违者以厂规论处。
4.3.3 领用汽油、甲苯、胶糊应使用专用台车,四周要有防护栏或用铁皮围起,
台车上配一瓶4公斤型干粉灭火器。台车进入车间内应注意安全,不可碰撞引起
火花,有蓄意违反者以厂规论处。盛装容器应带盖且无破损,统一用塑料桶盛装,
盛装时不可超过八分满,且不得使其剧裂震动、摩擦,以防发生危险。
4.3.4 运输汽油、甲苯的机动车辆须有防火措施,且在该担当主管督导下,方
可出入淋幕车间。
4.3.5 汽油、甲苯在入库装卸油桶时,机动车辆须熄火且由该担当主管确认并监
工,方可搬运、装卸。在搬运和装卸时须轻装轻卸,严禁摔、翻、抛以及拖拉,
地面上用大型轮胎或橡胶片做垫片,以防油桶撞击地板而发生火花。
4.4外来人员出入管理:
4.4.1 进入淋幕车间大门的外单位人员须主动将打火机、火柴之类用具交给该担
当主管保管,出淋幕车间大门时再将其领回。
4.4.2 外单位人员进入淋幕车间须经该担当主管进行安全防火防爆教育,在接
受教育后方可进入。
4.5 淋幕车间消防器材由指定人员定期检查,并填写「消防设施检查表」,若
有异常联络安卫班更换或修护。
5. 表单记录:
5.1 保存期限:
5.2 其他依「表单记录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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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漠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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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er版主终于出动了!橡胶制造业的,很全面。
风云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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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wjr3000 发表:
luer版主终于出动了!橡胶制造业的,很全面。

luer版主这篇不错啊。
那么,沙漠兄版主何时出动啊,也写一点吧。板油们期待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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