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因三鹿公司破产导致全国30万结石患儿赔偿无望,自然也与“省钱”有关。我们姑且不论三鹿破产程序中对于无数三鹿奶粉受害者抛之脑后,是否符合司法正义;单就三鹿奶粉赔偿事件中以“三鹿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由,裁定“结石患儿将无法从三鹿获得任何赔偿”就值得商榷。况且,在三鹿事件中,应该对结石患儿负责的,除了三鹿公司之外,还有质检部门。三鹿公司已经破产,但作为政府组成部门的质检部门自然不会破产。三鹿公司在破产程序中,被认定为“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但作为政府组成部门的质检机关责任不可能归零。三鹿可以破产,但政府信用不能破产。作为人民政府,是否应该承担起结石患儿的赔偿责任?当初对三聚氰胺问题负有责任的官员可以迅速复出,对结石患儿的赔偿责任,又岂能轻易地一阵风吹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