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资料】食品行业GMP-饮料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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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纪录处理
14.1纪录
14.1.1卫生管理专责人员除记录定期检查结果外,应填报卫生管理日志,内容包括当日执行的清洗消毒工作及人员之卫生状况,并详细记录异常矫正及再发防止措施。
14.1.2品管部门对原料、加工与成品品管及客诉处理与成品回收之结果应确实记录、检讨,并详细记录异常矫正及再发防止措施。
14.1.3生产部门应填报制造纪录及制程管制纪录,并详细记录异常矫正及再发防止措施。
14.1.4申请认证工厂之各种管制纪录,应以中文为原则。
14.1.5不可使用易于擦除之文具填写记录,每项纪录均应由执行人员及有关督导复核人员签章,签章以采用签名方式为原则,如采用盖章方式应有适当的管理办法。纪录内容如有修改,不得将原文完全涂销以致无法辨识原文,且修改后应由修改人在修改文字附近签章。
14.2纪录核对
所有制造和品管纪录应分别由制造和品管部门审核,以确定所有作业均符合规定,如发现异常现象时,应立刻处理。
14.3纪录保存
工厂对本规范所规定有关之纪录(包括出货纪录)至少应保存至该批成品之有效期限后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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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管理制度之建立与稽核
15.1工厂应建立整体有效之食品GMP管理制度,对组织及推动制度之设计及管理应具有整体性与协调性。
15.2管理制度之稽核
15.2.1工厂应建立有效之内部稽核制度,以定期或不定期之方式,藉由各级管理阶层实施查核,以发掘工厂潜在之问题并加以合理之解决、矫正与追踪。
15.2.2担任内部稽核之人员,须经适当之训练,并作成纪录。
15.2.3工厂应建立有效之内部稽核计划,并详订稽核频率(以三个月一次为原则),确实执行,并作成纪录。
15.3管理制度之订定、修正及废止
工厂应建立食品GMP相关管理制度之订定、修正及废止之作业程序,以确保执行品质作业人员持有有效版本之作业文件,确实据以执行,并作成纪录。

16  附则
16.1本规范之内容与现行相关法令规定抵触时,应依法令规定办理。
16.2本规范自核定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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