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纪录处理
14.1纪录
14.1.1卫生管理专责人员除记录定期检查结果外,应填报卫生管理日志,内容包括当日执行的清洗消毒工作及人员之卫生状况,并详细记录异常矫正及再发防止措施。
14.1.2品管部门对原料、加工与成品品管及客诉处理与成品回收之结果应确实记录、检讨,并详细记录异常矫正及再发防止措施。
14.1.3生产部门应填报制造纪录及制程管制纪录,并详细记录异常矫正及再发防止措施。
14.1.4申请认证工厂之各种管制纪录,应以中文为原则。
14.1.5不可使用易于擦除之文具填写记录,每项纪录均应由执行人员及有关督导复核人员签章,签章以采用签名方式为原则,如采用盖章方式应有适当的管理办法。纪录内容如有修改,不得将原文完全涂销以致无法辨识原文,且修改后应由修改人在修改文字附近签章。
14.2纪录核对
所有制造和品管纪录应分别由制造和品管部门审核,以确定所有作业均符合规定,如发现异常现象时,应立刻处理。
14.3纪录保存
工厂对本规范所规定有关之纪录(包括出货纪录)至少应保存至该批成品之有效期限后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