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标示
12.1标示之项目及内容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法」;该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中央主管机关相关法令规章之规定。
12.2零售成品应以中文及通用符号显著标示下列事项并宜加框集中标示:(包括标示顺序)
12.2.1于容器或包装应加标示事项:
12.2.1.1应标示「婴儿配方食品」其字体不得小于其产品名称之其它标示,但不得使用「代乳粉」或其它类似名称。
12.2.1.2制造厂商名称、地址及消费者服务专线或制造工厂电话号码。
12.2.1.3有效日期,或制造日期及有效日期,或保存期间及有效日期;惟标示有效日期者,其质量管理标准书须载明该产品之保存期间。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须标示制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条件者,应一并标示之。本项方法应采用印刷方式,不得以标签贴示。
12.2.1.4内容物之主要原料应按其重量多寡顺序排列,维生素及矿物质可以「各类维生素及矿物质」标示,惟业者亦可依其自愿详列各种维生素及矿物质之名称。
12.2.1.5产品中蛋白质之来源应清楚标示。
12.2.1.6如90%以上之蛋白质是得自全脂牛乳或脱脂牛乳或其它改良产品,可标示为「牛乳婴儿配方食品」。
12.2.1.7若产品既不含牛乳,亦不含任何牛乳制品时,此产品应标示为「不含牛乳或牛乳制品」或相当之词句。
12.2.1.8应以单位重量、容积或热量标示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灰份、水分及热量等各项之含量。
12.2.1.9每100大卡热量含铁质在一毫克以上之产品,标示「添加铁质之婴儿配方食品」之类似字句。
12.2.1.10每100大卡热量含铁质在一毫克以下之产品,标示「三个月以上婴儿食用时,应注意补充铁质」之类似字句。
12.2.1.11如有供特殊需要之婴儿食用的产品,应标明适用对象及产品之特性。
12.2.1.12产品之调配及使用方法和开罐后之保存方法。
12.2.1.13净重:内容物之净重应以公制重量表示。
12.2.1.14批号:每个容器应用浮刻或其它永久性之标示,以确认出品工厂和批号。
12.2.1.15标示「如果调配不当将对婴儿健康造成危害」之类似警语。
12.2.1.16标示「六个月以上婴儿使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副食品」之类似警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