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资料】行业食品GMP-粉状婴儿配方食品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

浏览0 回复25 电梯直达
熊猫宝宝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12  标示

12.1标示之项目及内容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法」;该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中央主管机关相关法令规章之规定。

12.2零售成品应以中文及通用符号显著标示下列事项并宜加框集中标示:(包括标示顺序)

12.2.1于容器或包装应加标示事项:

12.2.1.1应标示「婴儿配方食品」其字体不得小于其产品名称之其它标示,但不得使用「代乳粉」或其它类似名称。

12.2.1.2制造厂商名称、地址及消费者服务专线或制造工厂电话号码。

12.2.1.3有效日期,或制造日期及有效日期,或保存期间及有效日期;惟标示有效日期者,其质量管理标准书须载明该产品之保存期间。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须标示制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条件者,应一并标示之。本项方法应采用印刷方式,不得以标签贴示。

12.2.1.4内容物之主要原料应按其重量多寡顺序排列,维生素及矿物质可以「各类维生素及矿物质」标示,惟业者亦可依其自愿详列各种维生素及矿物质之名称。

12.2.1.5产品中蛋白质之来源应清楚标示。

12.2.1.690%以上之蛋白质是得自全脂牛乳或脱脂牛乳或其它改良产品,可标示为「牛乳婴儿配方食品」。

12.2.1.7若产品既不含牛乳,亦不含任何牛乳制品时,此产品应标示为「不含牛乳或牛乳制品」或相当之词句。

12.2.1.8应以单位重量、容积或热量标示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灰份、水分及热量等各项之含量。

12.2.1.9100大卡热量含铁质在一毫克以上之产品,标示「添加铁质之婴儿配方食品」之类似字句。

12.2.1.10100大卡热量含铁质在一毫克以下之产品,标示「三个月以上婴儿食用时,应注意补充铁质」之类似字句。

12.2.1.11如有供特殊需要之婴儿食用的产品,应标明适用对象及产品之特性。

12.2.1.12产品之调配及使用方法和开罐后之保存方法。

12.2.1.13净重:内容物之净重应以公制重量表示。

12.2.1.14批号:每个容器应用浮刻或其它永久性之标示,以确认出品工厂和批号。

12.2.1.15标示「如果调配不当将对婴儿健康造成危害」之类似警语。

12.2.1.16标示「六个月以上婴儿使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副食品」之类似警语。
熊猫宝宝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12.2.1.17标示有关以母乳喂哺婴儿的优点声明,并不得有「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优于母乳之词句。

12.2.1.18容器及卷标不得有婴儿图片或使婴儿配方食品变的理想化的图片及文字。

12.2.1.19标示「使用者应遵照医护人员、营养师的建议决定是否需要食用婴儿配方食品及食用方法」之类似词句。

12.2.2于说明书内可标示之事项(亦可标示于容器或包装之上):

12.2.2.1除前项第八款以外之营养成份,应以标准冲调浓度及每100公克或每100大卡表示成品营养素之含量。

12.2.2.2标示一汤匙婴儿配方食品之重量。

12.2.2.3标示「调配时,水、奶瓶、奶嘴应煮沸消毒」之类似警语。

12.2.2.4食用表内应加注婴儿之体重。

12.2.2.5应标示加水稀释时所用产品之量和所需之水量。

12.3产品应以明码或暗码表示生产批号,据此可追溯该批产品之原始生产数据。

12.4产品宜标示商品条形码(bar code)。

12.5外包装容器应标示有关批号,以利仓储管理及成品回收作业。



13  客诉处理与成品回收

13.1应建立客诉处理制度,对顾客提出之书面或口头抱怨与建议,质量管理负责人(必要时,应协调其它有关部门)应即追查原因,妥予改善,同时由公司派人向提出抱怨或建议之顾客说明原因(或道歉)与致意。

13.2应建立成品回收制度,以迅速回收出厂成品。

13.3顾客提出之书面或口头抱怨与建议及回收成品均应作成纪录,并注明产品名称、批号、数量、理由、处理日期及最终处置方式。该纪录宜定期统计检讨分送有关部门参考改进。



14  纪录处理

14.1纪录

14.1.1卫生管理人员除记录定期检查结果外,应填报卫生管理日志,内容包括当日执行的清洗消毒工作及人员之卫生状况,并详细记录异常矫正及再发防止措施。

14.1.2品管部门对原料、加工与成品品管及客诉处理与成品回收之结果应确实记录、检讨,并详细记录异常矫正及再发防止措施。

14.1.3生产部门应填报制造纪录及制程管制纪录,并详细记录异常矫正及再发防止措施。

14.1.4所有成品之制造及品管纪录,包括包装及标示管制纪录,应由质量管理部门审核,以确定所有成品在发放或运销前以符合所有既定之书面作业程序,如有未经说明之差异(包括理论产量百分率超出制造品管标准书所规定之最高或最低百分率)、任一批或任一原料未能符合其规格,无论该批成品已否运销均应彻底检查,此项调查应延伸至与此项差异有关之其它批次相同成品及其它成品调查,应以书面纪录,并应包括结论及处理方式。

14.1.5新配方修改时,应向卫生署食品卫生处申请特殊营养食品核备。

14.1.6工厂发现已出货之成品不符合有关规定,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时,必须立刻以电话通知卫生署食品卫生处口头报告,随后并向该处提出书面报告。

14.1.7不可使用易于擦除之文具填写纪录,每项纪录均应由执行人员及有关督导复核人员签章,签章以采用签名方式为原则,如采用盖章方式应有适当的管理办法。纪录内容如有修改,不得将原文完全涂销以致无法辨识原文,且修改后应由修改人在修改文字附近签章。

14.1.8工厂之各种管制纪录应以中文为原则。
fanchuangang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各方面的规定很严格,如果严格执行就不会出现“三鹿事件”等质量问题
熊猫宝宝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14.2纪录核对

所有制造和品管纪录应分别由制造和品管部门审核,以确定所有作业均符合规定,如发现异常现象时,应立刻处理。

14.3纪录保存

14.3.1工厂对本规范所规定有关之纪录(包括出货纪录)至少应保存至该批成品之有效期限后一个月。

14.3.2每一顾客抱怨处理之书面纪录均应保存于成品抱怨档案中,并应保存至有效期限后一个月,或接到抱怨后一个月,以期间较长者为准。



15  管理制度之建立与稽核

15.1工厂应建立整体有效之食品GMP管理制度,对组织及推动制度之设计及管理应具有整体性与协调性。

15.2管理制度之稽核

15.2.1工厂应建立有效之内部稽核制度,以定期或不定期之方式,藉由各级管理阶层实施查核,以发掘工厂潜在之问题并加以合理之解决、矫正与追踪。

15.2.2担任内部稽核之人员,须经适当之训练,并作成纪录。

15.2.3工厂应建立有效之内部稽核计划,并详订稽核频率(以三个月一次为原则),确实执行并作成纪录。

15.3管理制度之修订、修正及废止

工厂应建立食品GMP相关管理制度之订定、修正及废止之作业程序,以确保执行品质作业人员持有有效版本之作业文件,并确实据以执行。



16  附则

16.1本规范之内容与现行相关法令规定抵触时,应依法令规定办理。

16.2本规范自核定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

天天洗碗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我能不能问一下楼主,你发这个的目的啊?发站内信回答也可以,没别的意思就是好奇想了解一下
猜你喜欢最新推荐热门推荐更多推荐
品牌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