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选择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
计量法律中有些法条所规定的限期行政相对人履行某种义务,既未具体规定履行的期限,也未规定其履行的幅度。计量部门就必须根据客观情势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履行的期限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规定的期限必须切实可行而又能体现严格执法,过短或过长都是不适当的。
三、计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程序及其功能
行政程序,就是由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和时间、顺序构成的行为过程。步骤,就是实现某一程序的若干必经阶段;方式,是实施行为的方法和形式,两者构成程序的空间表现形式。整个行为过程就是由一个接一个的步骤和方式连接而成的,完成这一程序过程需要用一定的时间。为提高效率,就需要有时限;完成这一程序步骤,还须遵循先后次序,这就是顺序。时限和顺序构成程序的时间表现形式。行政程序还是公民参与的渠道,是沟通政府与人民联系的桥梁。传统的依法行政,公民在行政过程中成为行政权作用的单纯客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只能依靠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提供事后救济;而包含告知、听证等核心内容的行政程序,则给公民在行政过程中与行政权争辩、对话的机会,这不仅为公民权利提供了更切实的保护,而且使行政权的行使渗入公民意志成为可能。政府和人民的关系将更加密切。
四、完善计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机制
对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程序法律的规定进行分析,可以看出,1990年以来,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发展很快,越来越多的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在制订时注意到了程序方面的规范。特别是,我国已经有了几部主要规定行政程序的法律、法规。如1990年10月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1991年1月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条例》(后为1999年10月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所取代);1995年1月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中的行政赔偿部分;1996年10月起施行的《行政处罚法》等。除了《行政诉讼法》总体上属于诉讼程序法,其中部分内容属于行政程序法以外,其他几部法律均以规定行政程序法律为主,分别规定了我国行政领域的几大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赔偿程序和行政复议程序,使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发展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但仍存在许多不足。
为了制约行政主体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建立健全多元化的控制机制,在法律程序上进一步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监控。借鉴别国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控制计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机制,应完善下列制度:
1、信息公开这是行政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和必要保障。信息公开制度公开了行政主体据以做出行政处罚的相关材料,使公众知晓哪些是行政主体该做的,哪些是不该做的,什么是自己能做的,什么是自己不能做的。从而有利于公众行使和实现自己的权利,有利于扼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2、告知制度要求了行政主体告知信息的义务。这是一项基本的行政程序制度,该制度要求当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并说明其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3、表明身份制度是表明自己享有进行某种行政行为的职权或权利的程序。这一制度对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而言,它可以通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自觉公开其身份的方式使相对人免受不法侵犯,防止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同时,这一制度还为行政回避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
4、行政教示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进行某项行政行为之前、之后、之中对行政相对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5、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要求行政主体在做出对相对人行政处罚决定之时,必须给以合法、合理的解释,以达到以理服人的目的。它可以迫使行政主体更加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避免恣意行政,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6、听政制度作为体现行政处罚公开、公平、民主的一种程序制度,已成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这种制度对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听证制度的根本性质就在于公民运用这些程序上的参与权利,进行“自卫”或“抵御”,以抵抗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罚行为,并缩小其与行政机关法律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巨大反差。
7、时效制度其核心内容是法律对行政处罚行为的实施所规定的各种时间上的限制,行政行为只有遵守法定的时限规定,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8、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内部监督制度除了行政复议机关的监督外,要强化执法责任制。从而增强行政主体的自律意识,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