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实施与监督
11.l各国政府应按照其社会和立法体系的方式采取行动来实施本《守则》的各项原则与目标,包括国家制定国家法规、条例或采取其它适宜的措施。为此,各国政府应在必要时寻求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系统其它机构的合作。国家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包括为实施本《守则》各项原则与目标所通过的法律和条例,均应公开公布,并应同样适用于本《守则》范围内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所涉及的所有单位和人员。
11.2监督本《守则》的实施工作应由各国政府单独地以及通过世界卫生组织共同地进行(如同本条第6、7两段规定的一样)。本《守则》所涉产品的生产单位和销售者,以及相应的非政府组织、专业团体和消费团体都应同各国政府为此而进行协作。
11.3除为实施本《守则》所采取的任何其它措施外,本《守则》所涉产品的生产单位和销售者有义务按照本《守则》各项原则和目标监督自己的销售活动,并应采取措施保证其每一级经营都要符合《守则》之原则和目标。
11.4各有关非政府组织、专业团体、机构和个人有义务提醒生产单位和销售者,注意那些不符合本《守则》各原则和目标的活动,并采取相应的行动。还应将情况通知有关政府当局。
11.5本《守则》所涉产品的生产单位和主要销售者应该使每个销售人员都要了解《守则》和《守则》为他们规定的义务。
11.6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各会员国应每年将为执行本《守则》各原则和目标而采取的行动通知总干事。
11.7总干事应在偶数年向世界卫生大会报告本《守则》的实施状况,并根据请求为实施和推进本《守则》各项原则和目标而制订国家法规或条例或采取其它相应措施的会员国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