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10%(含10%)的,由水务主管部门予以警示;
(二)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10%至20%(含20%)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2倍收费;
(三)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20%至30%(含30%)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3倍收费;
(四)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30%至40%(含40%)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4倍收费;
(五)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40%至50%(含50%)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5倍收费;
(六)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50%以上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6倍收费。
例:深圳市水务集团公司供水区域内某单位用户某月用水计划为10000吨,实际用水16000吨,其应交水费为69750元(其中基本水费36000元,加价水费33750元),具体计算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