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计划用水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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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的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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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什么要下达2007年用水计划通知单?

答:根据《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的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我市对全市居民生活所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对单位用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为此,根据管理权限,市水务主管部门对年计划用水量在5万吨以上的单位用户下达2007年用水计划通知单、区级水务主管部门对年计划用水量不足5万吨的单位用户下达2007年用水计划通知单。



2. 单位用户2007年用水计划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答:单位用户2007年用水计划是根据单位用户的近三年的用水量历史数据以及《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规定的计算公式,由计算机自动产生,其中月用水计划是参照2006年月用水情况分配的。



3. 单位用户对2007年用水计划有异议的怎么办?

答:单位用户对2007年用水计划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调整申请。年计划用水量在5万吨以上的单位用户到市水务局办文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年计划用水量不足5万吨的单位用户到所在区水务局办文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可登陆深圳节水网www.szjieshui.gov.cn下载相关表格和资料。



4. 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答: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是对用水计划进行考核。由于计划用水工作刚刚起步,今年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考核分期分批进行,因此,请广大单位用户的用水管理人员务必认真阅读计划通知单的说明,特别要仔细阅读说明的第一条,看本单位是属于以下三类情况中的哪一类:

    ①对年计划用水量不足5万吨的区管单位用户,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时间另行通知,通知中将说明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具体时间,而且通知下达后会留给用户充足的时间去办理用水计划的调整手续。换句话说,在通知下达前的月用水计划不再考核,对其中超计划用水的不征收加价水费。

②对部分年计划用水量在5万吨以上的市管单位用户(如有多种用水性质用水的供水中间层),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时间在8月份以后另行通知,通知中将说明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具体时间,而且通知下达后会留给用户充足的时间去办理用水计划的调整手续。换句话说,在通知下达前的月用水计划不再考核,对其中超计划用水的不征收加价水费。

③对部分年计划用水量在5万吨以上的市管单位用户,从7月份的用水开始考核,需要调整7月份用水计划的,必须在7月20日前到市水务局办文窗口办理调整手续;需要调整8-12月份用水计划的,必须在前一个月的25日前到市水务局办文窗口办理调整手续。



5. 为什么要填写用户基本信息表?

答:为向各单位用户及时准确传送有关节水管理文书和信息,要求认真填写《深圳市单位用户基本信息表》,邮寄地址、指定接受信息的手机等项目须填写清楚,且在1个月内将填好的信息表送至(或传真、邮寄)所在区的水务主管部门,年计划用水量在5万吨以上的市管单位用户也可送至(或传真、邮寄)市节水办。凡对有关事项不理解,需要接受培训的单位用户请填写好回执,由水务主管部门免费提供有关培训。培训的具体时间将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6. 实际用水量低于月度计划的,月度计划与实际用水量之间的差值为什么不能调到未考核月份计划中去呢?

答:其一,用水计划是考核单位用户用水的一个宏观调控指标,并不是分配给单位用户的用水量指标,用户的用水量并不受用水计划的限制;其二,用水计划是根据单位用户过去三年用水情况或用水定额确定,一般情况下,单位用户月实际用水量低于或接近用水计划的,说明用水情况基本正常、合理;因此。已考核月份的月用水计划与实际用水量之间的差值是不能调到未考核月份计划中去。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对实际用水量长期低于用水计划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7. 计划用水管理中比较强调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等处罚措施,好象罚重于奖,为什么呢?

答:国家实施计划用水,对超计划用水征收加价水费,就是要通过行政和经济的手段规范广大用户的用水行为、重视本单位的用水节水管理,真正作到科学用水、合理用水。国家早在1997年3月就发布了《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如果单位用户按照这个导则去抓好本单位的用水节水工作,那么在实施计划用水中就会游刃有余。《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市水务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达到国家节水型企业(单位)标准的重点单位用户,其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根据实际需要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用水户有责任和义务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鉴于用水计划核定依据的客观性(根据近三年实际用水量)和科学性(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用水定额等),对于那些无正常理由造成超计划用水的,应该说是在用水节水管理方面存在问题,这样的单位用户没有科学合理的用水,没有履行《水法》赋予的责任和义务,浪费了宝贵的水资源,必然要受到经济上的处罚。



8. 供水企业每月抄表时间不固定会造成实际用水量出入很大,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答:《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供水企业应当在固定日期向同一用户抄表,并按月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报送抄表及用户情况等数据。单位用户可以同供水企业约定每月抄表的固定时间,并监督供水企业是否按时抄表,不按时抄表的可向水务主管部门投诉。



9. 调整计划用水需要提交水量平衡测试报告吗?如果需要,找什么单位进行测试?

    答:《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量平衡测试的实施办法并予以公布。单位用户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产品结构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复测。水量平衡测试结果应当报送市、区水务主管部门。

在2007年用水计划核定中,单位用户的合理用水水平暂取1.0。建议单位用户尽快开展本单位水量平衡测试工作。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水量平衡测试报告书及验收结果通知书是调整用水计划最重要的证明材料,水量平衡测试报告书及验收结果是第三方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对单位用户用水水平的科学评价,体现在用水计划管理上就是科学客观地确定单位用户的合理用水水平系数,该系数取值范围为0.8-1.0。系数愈大说明单位用户用水节水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愈高。核定的用水计划就是等于计算值乘上合理用水水平系数。

单位用户对供水企业确定的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比例有异议的,水务主管部门将根据水量平衡测试的实测结果确定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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