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冷冷的冰雨(xy4585618) 发表:原文由 阿峰(zhyan) 发表:
实际上,几年前就已经对成份不明,药效不明的中药注射剂采取不批准的政策了。
不同的给药途径会产生很大差别的治疗效果,这很多与人的很多器官功能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很多药物是可以变换剂型,但药物的利用率差别是很大的(管不管用),还有一些药物是不适合改变剂型的。
新药研制中的药检,是药物有效成份检验的方法研究和建立,有的以后是要进入药典的,而不是查药典的检验。
一期临床主要是对药物急性毒性和药效的验证;二期临床主要是对药效的验证,三期临床则主要是对药效和长期毒性的验证,新药审批后,对于出现药物不良反应的管理部门也有记录,补充,紧急处理的一系列管理手段。
制度是人订的,科学性上应该是完整的,但更重要的是:科学的制度还要有效的实施的人。
试问一句:有这样一系列完整的方案,安全性问题怎么还层出不穷?
楼上讲的这些理论,本人完全同意!但实际上在执行上有很大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