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初学者&九点虎(zhouyuhu) 发表:
如果乳制品中检测出有害物质,而执行标准中又没这一项,是否判定合格?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 食品检验机构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发现含有非食用物质时,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食品检验机构所在辖区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报告,并保留书面报告的复印件、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
现在国家对食品安全非常重视,检验人员也承担着相应的法律责任,由《食品安全法》派生出相对应多个管理办法及规范,作为食品检验人员应该非常熟悉其中的内容,不然轻则会被开除,重则会接受刑事处罚,不管是何种形式的处罚,都一样“在十年之内不得再次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老兄,一定要谨慎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