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
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对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和进出口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国内食品生产许可、生产加工环节安全监管,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组织建立食品生产者安全信用档案,发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依法责令食品生产者实施召回;负责组织实施国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负责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对可能存在风险或者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进口食品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负责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工作、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工作,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工作,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等工作。
其下属机构国家认监委负责管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与有关部门共同公布对食品检验复检机构名录。国家标准委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编号。
卫生部门:
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订、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卫生部下设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综合协调、检查评估各部门的食品安全检测、监测和监督工作,负责对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评价;组织拟订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负责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进口无国家标准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风险评估和管理;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