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提起意见征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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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8月9日,我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意见征询公告。新管理办法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02年公布的旧法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扩充,新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该修订草案同时公布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社会各界可以在2011年9月1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和电邮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详情可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意见征求函

        新办法修订内容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则

        新办法适用的企业对象不再受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区,经营范围包括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的仓储经营。

        不适用新法的豁免对象增加了运输工具用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强调了烟花爆竹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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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和颁发

        取消了原许可证的甲乙类型之分,取而代之以3类经营方式(即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经营和仓储经营)和许可范围(“危险化学品危险性类别”和“危险化学品品种”)。

        重新明确了省、市、县不同级别发证机关的职责范围,首次提出县级主管部门可受理除专门从事仓储以外的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大大加强了企业申请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要求,首次提出了“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及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等一批趋同国际标准的新要求,并强调“安全评价报告”可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增加了企业信息变更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条件和流程规定。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使各级发证机关的执法要求、申请企业和安全评价机构的要求更加具体化,包括对企业或发证机关违反新办法的各种情形的定类与处罚规定。


附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对照表
dahua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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