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服务问题,作为供应商,作出承诺时要量力而行,履行承诺时应全力以赴
首先,服务承诺要量力而行,根据企业的实际能力作出。不打空头支票,不说过头话,不能为谋取中标而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特别要注意不宜作过多的免费承诺,对质保期满后的服务更要慎重。通常,在货物类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中均对相关的服务要求作出明确,并要求投标供应商作无条件响应,其中难免有不合理的内容甚至暗藏限制性内容,作为供应商对采购方提出的服务要求应仔细推敲而不能“忽略”,必要时应采取质疑的方式和采购人进行沟通,力求能在不合理的服务要求能在法定期间内得到修正,如无法对采购人的合理服务要求作出响应,则应选择放弃。
其次,投标时承诺的服务应无条件兑现,这是供应商应尽的义务。在价格战日趋白热化的情势下,服务则是获取大单的法宝,供应商要确立以服务争市场、以服务树品牌、比拼服务竞争力的营销策略,健全服务网络体系,做优售后服务。政府采购不欢迎言而无信的供应商,采购人更不敢与缺乏合作意识和后续服务能力的供应商打交道,因而供应商应从每一件小的业务做起,及时响应采购人的合理售后服务要求,甚至不惜提供一些诸如技术指导、软件安装等“额外服务”,有条件的供应商应设立热线服务电话,不厌其烦地为采购人提供全天候的服务,从而通过不懈地努力做优自己的服务,做响自己的品牌,树立负责任的形象。
再次,遇到矛盾要善于沟通。不能不问青红皂白地提起诉讼,往往是自己背理,结果很可能吃不了兜着走,造成不良影响,使日后的经营十分被动,吃亏的还是自己。案例中瑞仪的做法显然是比较“强硬”的,开庭当日瑞仪公司仅委托律师到场,新上任的老总在没有完全弄清自身可能存在不足的情况下就草率地“打官司”,简直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当然,当自身权益确实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如沟通无果,也不能忍气吞声,应果断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