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人体的危害
有毒物质对人体的危害主要为引起中毒。中毒分为急性、亚急性和慢性。毒物一次短时间内大量进入人体后可引起急性中毒;小量毒物长期进入人体所引起的中毒称为慢性中毒;介于两者之间者,称之为亚急性中毒。接触毒物不同,中毒后的病状不一样,现将中毒后的主要症状分述如下:
(一)呼吸系统:在工业生产中、呼吸道最易接触毒物,特别是刺激性毒物,一旦吸入,轻者引起呼吸急促,重者发生化学性肺炎或肺水肿。引起呼吸系统损害的毒物有氯气、氨、二氧化硫、光气、氮氧化物,以及某些酸类、酯类、磷化物等。
急性中毒:
1.急性吸吸道炎:刺激性毒物可引起鼻炎、喉炎、声门水肿、气管支气管炎等,症状有流涕、喷嚏、咽痛、咯痰、胸痛、气急、呼吸困难等。
2.化学性肺炎:肺脏发生炎症,比急性呼吸道炎更严重。患者有剧咳嗽、咳痰(有时痰中带血丝)、胸闷、胸痛、气急、呼吸困难、发热等。
3.化学性肺水肿:患者肺泡内和肺泡间充满液体,多为大量吸入刺激性气体引起,是最严重的呼吸道病变,抢救不及时可造成死亡。患者有明显的呼吸困难,皮肤、粘膜青紫(紫绀),剧咳,带有大量粉红色沫痰,烦躁不安等。慢性影响:长期接触铬及砷化合物,可引起鼻粘膜糜烂、溃疡甚至发生鼻中隔穿孔。长期低浓度吸入刺激性气体或粉尘,可引起慢性支气管炎,重得可发生肺气肿。某些对呼吸道有致敏性的毒物,如甲苯、二异氰酸酯(TDI)、乙二胺等,可引起哮喘。
(二)神经系统:神经系统由中枢神经(包括脑和脊髓)和周围神经(由脑和脊髓发出,分布于全身皮肤、肌肉、内脏等处)组成。有毒物质可损害中枢神经和周围神经。主要侵犯神经系统的毒物称为“亲神经性毒物”。
1.神经衰弱综合症:这是许多毒物慢性中毒的早期表现。患者出现头痛、头晕、乏力、情绪不稳、记忆力减退、睡眼不好、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等。
2.周围神经病:常见引起周围神经病的毒物有铅、铊、砷、正己烷、丙烯酰胺、缺烯等。毒物可侵犯运动神经、感觉神经或混合神经。表现有运动障碍,四肢远端手套、袜套样分布的感觉减退或消失,反射减弱,肌肉萎缩等,严重都可出现瘫痪。
3.中毒性脑病:中毒性脑病多是由能引起组织缺氧的毒物和直接对神经系统有选择性毒性的毒物引起。前者如一氧化碳、硫化氢、氰化物、氮气、甲烷等;后者如铅、四乙基铅、汞、猛、二硫化碳等。急性中毒性脑病是急性中毒中最严重的病变之一,常见症状有头痛、头晕、嗜睡、视力模糊、步态蹒跚,甚至烦躁等,严重者可发生脑疝而死亡。慢性中毒性脑病可有痴呆型、精神分裂症型、震颤麻痹型、共济失调型等。
(三)血液系统:在工业生产中,有许多毒物能引起血液系统损害。如:苯、砷、铅等,能引起贫血;苯、巯基乙酸等能引起粒细胞减少症;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如苯胺、硝基苯)可引起高铁血红蛋白血症,患者突出的表现为皮肤、粘膜青紫;氧化砷可破坏红细胞,引起溶血;苯、三硝基甲苯、砷化合物、四氯化碳等可抑制造血机能,引起血液中红细胞、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发生再生碍性贫血;苯可致白血症已得到公认,其发病率为0.14/1000。
(四)消化系统:有毒物质对消化系统的损害很大。如:汞可致毒性口腔炎,氟可导致“氟斑牙”;汞、砷等毒物,经口侵入可引起出血性胃肠炎;铅中毒,可有腹绞痛;黄磷、砷化合物、四氯化碳、苯胺等物质可致中毒性肝病。
(五)循环系统常见的有:有机溶剂中的苯、有机着药以及某些刺激性气体和窒息性气体对心肌的损害,其表现为心慌、胸闷、心前区不适、心率快等;急性中毒可出现休克;长期接触一氧化碳可促进动脉粥样硬化等等。
(六)泌尿系统经肾随尿排出是有毒物质排出体外的最重要的途径,加之肾血流量丰富,易受损害。泌尿系统各部位都可能受到有毒物质损害,如慢性铍中毒常伴有尿路结石,杀虫脒中毒可出现出血性膀胱炎等,但常见的还是肾损害。不少生产性毒物对肾有毒性,尤以重金属和卤代烃最为突出。如汞、铅、铊、镉、四氯化碳、六氟丙烯、二氯乙烷、溴甲烷、溴乙烷、碘乙烷等。
骨骼损害:长期接触氟可引起氟骨症。磷中毒可引起下颌改变,严重者发生下颌骨坏死。长期接触氯乙烯可导致肢端溶骨症,即指骨末端发生骨缺损。镉中毒可引起骨软化。
眼损害:生产性毒物引起的眼损害分为接触性和中毒性两类。接触性眼损害主要是指酸、碱及其它腐蚀性毒物引起的眼灼伤。眼部的化学灼伤救治不及时可造成终生失明。引起中毒性眼病最主要的毒物为甲醇和三硝基甲苯。甲醇急性中毒者的眼部表现模糊、眼球压痛、畏光、视力减退、视野缩小等症状,严重中毒时可导致复视、双目失明。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的主要临床表现之一为中毒性白内障,即眼晶状体发生混浊,混浊一旦出现,停止接触不会自行消退,晶状体全部混浊时可导致失明。
皮肤损害:职业性疾病中常见、发病率最高的是职业性皮肤病,其中由化学性因素引起者占多数。引起皮肤损害的化学性物质分为:原发性刺激物、致敏物和光敏感物。常见原发性刺激物为酸类、碱类、金属盐、溶剂等;常见皮肤致敏物有金属盐类(如铬盐、镍盐)、合成树脂类、染料、橡胶添加剂等;光敏感物有沥青、焦油、吡啶、蒽、菲等。常见的职业性皮肤病包括接触性皮炎油疹及氯痤疮、皮肤黑变病、皮肤溃疡、角化过度及皲裂等。
化学灼伤:化学灼伤是化工生产中的常见急症,是指由化学物质对皮肤、粘膜刺激及化学反应热引起的急性损害。按临床表现分为体表(皮肤)化学灼伤、呼吸道化学灼伤、消化道化学灼伤、眼化学灼伤。常见的致伤物有酸、碱、酚类、黄磷等。某些化学物质在致伤的同时可经皮肤、粘膜吸收引起中毒,如黄磷灼伤、酚灼伤、氯乙酸灼伤,甚至引起死亡的肿瘤,称为职业性肿瘤。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1994年公布了对人肯定有致癌性的63种物质或环境。致癌物质有苯、铍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环氧乙烷、砷及其化合物、α-萘胺、4-氨基联苯、联苯胺、煤焦油沥青、石棉、氯甲醚等;致癌环境有煤的气化、焦炭生产等场所。我国1987年颁布的职业病名单中规定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所致肺癌,砷所致肺癌、皮肤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焦炉工人癌和铬酸盐制造工人肺癌为法定的职业性肿瘤。
毒物引起的中毒易造成多器官、多系统的损害如常见毒物铅可引起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血系统及肾脏损害;三硝基甲苯中毒可出现白内障、中毒性肝病、贫血等。现为对中枢神经系统的麻醉,而慢性中毒主要表现为造血系统的损害。此外,有毒化学物质对机体的危害,尚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和条件,如毒物本身的特性(化学结构、理化特性),毒物的剂量、浓度和作用时间,毒物的联合作用,个体的感受性等。总之,机体与有毒化学物质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中毒后的表现千变万化,了解和掌握这些过程和表现,无疑将有助于我们对化学物质中毒的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