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实验室可以承担相应的化学品申报登记和化学品环境危害性鉴定有关的测试工作。申请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或获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同意申请并承诺承担相应义务;
(二)具有与申请相匹配的场所、环境条件、试验设施、仪器设备和测试系统等;
(三)技术人员熟悉并有能力实施《化学品测试导则》(HJ/T 153)规定的化学品测试方法;
(四)在GLP体系下运行1年以上,各申请测试项目分别提交1份以上符合GLP体系的测试报告(对于测试周期较长的项目可提交一年以内的阶段报告);
(五)拥有计量认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