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玩具检测领域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修订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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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能力范围表述要求

2.1      检测对象

通常情况应依据实验室的实际检测范围表述为“玩具”、“儿童用品”或“玩具和儿童用品”,如检测标准仅适用于玩具,应明确填写“玩具”,如实验室的检测范围为单一产品,可表述具体的产品名称如“玩具车”、“儿童椅”等。

2.2      项目/参数

2.2.1        当检测对象为“玩具”、“儿童用品”或“玩具和儿童用品”等时不宜用全部参数或部分参数进行概括表述;当检测对象为某种单一产品时,若检测标准与该产品相对应,可采用全部参数或部分参数的表述方式。

2.2.2        玩具和儿童产品领域的项目/参数可归纳为“机械和物理性能”、化学性能类参数、“燃烧性能”、“电性能”及其他参数。项目/参数应按照“机械和物理性能”、“燃烧性能”、化学性能类参数、“电性能”及其他参数的顺序排列。

注:其他参数应填写实际检测项目,在上述性能参数之后逐一列出。

2.2.3        化学性能类参数应根据具体检测项目进行展开,如“特定元素迁移:砷、钡、镉、铬、铅、汞、锑、硒”、“总铅”、“邻苯二甲酸盐含量”等。

2.3      领域代码

领域代码应按照CNAS—AL06《实验室认可领域分类》进行填写。

2.4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2.4.1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填写应包含标准编号、版本号、修正案及年号、标准名称等完整信息,并按照标准编号、版本号、修正案及年号、标准名称依次排列。

2.4.2    对于同一个项目/参数,可依据多个检测标准,标准顺序宜按照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欧洲标准、美国标准、澳/新标准、日韩标准等依次排列。

2.4.3    对于同一个检测标准包含了多个项目/参数,应以项目/参数为参照基准,将该标准分别填写到与项目/参数对应的标准栏中。

2.4.4    如两个或多个标准为等同采用关系,应将其置于同一单元格中;

2.4.5    如某些技术法规引用检测方法标准时,应当把技术法规和相应的检测标准置于同一单元格中;

2.4.6    如检测依据为实验室自制或非标准方法,表述应当包括该方法的编号及完整名称,并应在说明栏注明该方法为实验室自制方法或非标准方法。

2.4.7    如检测标准(方法)与检测对象不对应,应按照实验室自制或非标准方法进行表述,并在限制范围中对检测标准(方法)的使用范围和对象进行限定。

2.5      限制范围

2.5.1    可用“只测”或“不测”对部分项目以及对检测量程和/或检测方法等方面进行限制。

2.5.2    当使用“不测”时,对于检测标准(方法)的全部检测项目,应保除“不测”的内容,实验室具备其余全部检测能力。

2.5.3    应注明限制的具体项目及检测范围,如需对某些检测标准(方法)的部分条款进行限制,应注明被限制条款的条款号及具体名称,不宜只对条款号进行限制。

2.5.4    如需对检测标准(方法)的某些条款下的内容进行限制,限制范围表述应包含该条款号、具体项目和受限内容。

2.6      说明

应视具体情况注明移动设施、租用设备、扩项、变更、非标方法、特定客户等信息。

2.7      特殊要求

对于某些管理机构对于认可能力的证明存在特殊要求的,如美国CPSC对ASTM F 963-11的能力表述提出了要求,建议将将项目/参数打开到具体的标准条款。打开标准条款时,将不同的条款归纳到可以对“机械及物理性能”、化学性能类参数、“燃烧性能”、“电性能”及其他参数的类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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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修订意见的快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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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4 12:27:43 Last edit by vsino
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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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威尔信中国顾问(vsino) 发表:
2 能力范围表述要求

2.1      检测对象

通常情况应依据实验室的实际检测范围表述为“玩具”、“儿童用品”或“玩具和儿童用品”,如检测标准仅适用于玩具,应明确填写“玩具”,如实验室的检测范围为单一产品,可表述具体的产品名称如“玩具车”、“儿童椅”等。

2.2      项目/参数

2.2.1        当检测对象为“玩具”、“儿童用品”或“玩具和儿童用品”等时不宜用全部参数或部分参数进行概括表述;当检测对象为某种单一产品时,若检测标准与该产品相对应,可采用全部参数或部分参数的表述方式。

2.2.2        玩具和儿童产品领域的项目/参数可归纳为“机械和物理性能”、化学性能类参数、“燃烧性能”、“电性能”及其他参数。项目/参数应按照“机械和物理性能”、“燃烧性能”、化学性能类参数、“电性能”及其他参数的顺序排列。

注:其他参数应填写实际检测项目,在上述性能参数之后逐一列出。

2.2.3        化学性能类参数应根据具体检测项目进行展开,如“特定元素迁移:砷、钡、镉、铬、铅、汞、锑、硒”、“总铅”、“邻苯二甲酸盐含量”等。

2.3      领域代码

领域代码应按照CNAS—AL06《实验室认可领域分类》进行填写。

2.4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2.4.1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填写应包含标准编号、版本号、修正案及年号、标准名称等完整信息,并按照标准编号、版本号、修正案及年号、标准名称依次排列。

2.4.2    对于同一个项目/参数,可依据多个检测标准,标准顺序宜按照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欧洲标准、美国标准、澳/新标准、日韩标准等依次排列。

2.4.3    对于同一个检测标准包含了多个项目/参数,应以项目/参数为参照基准,将该标准分别填写到与项目/参数对应的标准栏中。

2.4.4    如两个或多个标准为等同采用关系,应将其置于同一单元格中;

2.4.5    如某些技术法规引用检测方法标准时,应当把技术法规和相应的检测标准置于同一单元格中;

2.4.6    如检测依据为实验室自制或非标准方法,表述应当包括该方法的编号及完整名称,并应在说明栏注明该方法为实验室自制方法或非标准方法。

2.4.7    如检测标准(方法)与检测对象不对应,应按照实验室自制或非标准方法进行表述,并在限制范围中对检测标准(方法)的使用范围和对象进行限定。

2.5      限制范围

2.5.1    可用“只测”或“不测”对部分项目以及对检测量程和/或检测方法等方面进行限制。

2.5.2    当使用“不测”时,对于检测标准(方法)的全部检测项目,应保除“不测”的内容,实验室具备其余全部检测能力。

2.5.3    应注明限制的具体项目及检测范围,如需对某些检测标准(方法)的部分条款进行限制,应注明被限制条款的条款号及具体名称,不宜只对条款号进行限制。

2.5.4    如需对检测标准(方法)的某些条款下的内容进行限制,限制范围表述应包含该条款号、具体项目和受限内容。

2.6      说明

应视具体情况注明移动设施、租用设备、扩项、变更、非标方法、特定客户等信息。

2.7      特殊要求

对于某些管理机构对于认可能力的证明存在特殊要求的,如美国CPSC对ASTM F 963-11的能力表述提出了要求,建议将将项目/参数打开到具体的标准条款。打开标准条款时,将不同的条款归纳到可以对“机械及物理性能”、化学性能类参数、“燃烧性能”、“电性能”及其他参数的类别中。


我觉得是增加负担,但是规范是好事!板凳支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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