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yyddzb(yyddzb) 发表:
能力验证规则 CNAS-RL02中4.2.7 条款:
合格评定机构在参加能力验证中出现不满意结果时,应按照认可准则要求实施纠正措施,并验证措施的有效性;当不满意结果已不能符合专业标准或规范时,除实施纠正措施并验证其有效性外,合格评定机构还应自行暂停在相应项目的证书/报告中使用CNAS 认可标识。在验证纠正措施有效后,合格评定机构可自行恢复使用认可标识。合格评定机构的纠正措施和验证活动应在180 天(自收到能力验证结果报告之日起计)内完成。合格评定机构应保存上述记录以备评审组检查。
上面的红色部分两种情况,有何本质上的区别吗?
第二种情况发生时,准则要求:除实施纠正措施并验证其有效性外,合格评定机构还应自行暂停在相应项目的证书/报告中使用CNAS 认可标识。
那么第一种情况呢,能力验证结果都不满意了,这个是大问题哦,可以说是实验室的准确性都不能保证了吧,难道说还可以向外出具报告还可以加盖CNAS标识?
大家积极发言哈!
其实,如果你一旦发生了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的情况,而且CNAS是知道的,CNAS会立即暂停你的认可资格的,不管属于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所以,不用担心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