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不符合<<评审准则>>那一条,为什么?

浏览0 回复7 电梯直达
【四季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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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情况你认为不符合<<评审准则>>那一条,为什么?

评审员发现某一实验室的两份检验报告使用同一编号,该单位的管理人员解释说“第一次出具检验报告有错误,由于是一单位同一委托样品,所以就不再另编号码了,所以就另发一份检验报告。”
该帖子作者被版主 东北生长的苹果2积分, 2经验,加分理由:发起讨论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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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qxxl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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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二楼,还应该在第二份报告中说明废除第一份报告,并且第二份报告应该有“更”等字样吧?对不?
fisher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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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准则>>中规定当发出的检测报告已经做了实质性修改后,应以另发文件和收回报告、重发新的报告方式实施,并有原报告作废相应的声明,并有唯一的标识(重新编号),并注明所替代的原件,不应再使用已作废报告的编号。
MM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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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委员长(liang96) 发表:
样品的唯一标识性


暂停:唯一标识
ksej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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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9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的修改
    当有必要发布全新的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时,应注以唯一性标识,并注明所替代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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