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通过认可的校准机构,出具校准证书不盖CNAS章算不算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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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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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有资质的国家计量机构,是木有接这种校准业务的动力,生意找上门都不想干,而很多民营机构,挖空心思想做这个,即使木有相应资质,也想把活拉过来
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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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山之石——规矩湾锦苑:
回复 18# 刘彦刚
  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各级政府的计量司、计量处、计量科)才是计量法规的执法机构,类似于计量院(所)和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不是国家执法机构,只负责在政府计量执法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检定/校准和检测活动,出具符合规定的证据,实验室和它的客户一样是“被”管理和“被”执法的对象。正如20楼所说,技术机构是否盖“cnas”章,是其“自主行为”,“无禁止就是同意”,“如同口袋有没有钱一样”,口袋有“钱”,除非在客户或执法机构要求必须“给钱”(盖CNAS标识)之下,实验室不加盖CNAS认可标识才是违规的,其他情况下给不给钱(盖不盖CNAS标识)是技术机构的权利。
  对政府计量执法和管理机构而言,要相信被其管理的对象——实验室不会是傻子,实验室不会“花血汗钱买证书”只当摆设却不用来展示自己的能力和资质,它们不会自愿当“冤大头”,需要防范的恰恰是其使用CNAS标识弄虚作假和超范围越权使用CNAS标识,在不允许盖CNAS标识的场合乱盖CNAS标识,对于其不盖CNAS标识的情况可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
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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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它山之石——规矩湾锦苑:
回复 18# 刘彦刚
  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各级政府的计量司、计量处、计量科)才是计量法规的执法机构,类似于计量院(所)和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不是国家执法机构,只负责在政府计量执法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检定/校准和检测活动,出具符合规定的证据,实验室和它的客户一样是“被”管理和“被”执法的对象。正如20楼所说,技术机构是否盖“cnas”章,是其“自主行为”,“无禁止就是同意”,“如同口袋有没有钱一样”,口袋有“钱”,除非在客户或执法机构要求必须“给钱”(盖CNAS标识)之下,实验室不加盖CNAS认可标识才是违规的,其他情况下给不给钱(盖不盖CNAS标识)是技术机构的权利。
  对政府计量执法和管理机构而言,要相信被其管理的对象——实验室不会是傻子,实验室不会“花血汗钱买证书”只当摆设却不用来展示自己的能力和资质,它们不会自愿当“冤大头”,需要防范的恰恰是其使用CNAS标识弄虚作假和超范围越权使用CNAS标识,在不允许盖CNAS标识的场合乱盖CNAS标识,对于其不盖CNAS标识的情况可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


    我说的亮证,只是一个比方。我当然知道我们不是执法者,只是依法设置的法定检定技术机构。“如同口袋有没有钱一样”,口袋有“钱”,除非在客户或执法机构要求必须“给钱”(盖CNAS标识)之下,实验室不加盖CNAS认可标识才是违规的,其他情况下给不给钱(盖不盖CNAS标识)是技术机构的权利。”很有愚民政策之嫌,我们应该有告知的义务,技术机构有什么资职和没有什么资职,应该坦白地告知用户才是。
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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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山之石——规矩湾锦苑:
回复 31# 刘彦刚
  非常赞同老兄关于“亮证”的观念。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中“亮证”的确是一种义务,不亮证,公民有权拒绝其执法行为。“权利”的主要特征是以“利己”,“义务”的主要特征是“利人”,放弃权利是自愿的,不履行义务才是违规的。实验室“亮证”向社会广为宣传自己的能力和资质有利于提高自己的权威和知名度,有助于扩展自己的市场占有率,是以利己为主要特征的行为,因此这种“亮证”是“权利”,并不是“义务”。所以在无合同约定的条件下,盖不盖认可标识是实验室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只有合同双方明确规定必须加盖CNAS标识时,加盖标识对实验室才上升为对合同对方承诺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对方有权向实验室追索损失或解除合作。但这和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无关,实验室不盖CNAS标识并不违反国家加盖认可标识的有关法规规定,只有实验室乱盖CNAS标识的情况才是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所要监督的违规行为。
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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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规主能这样心平气和地进行讨论,各抒己见,不带火药味,不伤和气!而且分析得了入木三分!“权利”的主要特征是以“利己”,“义务”的主要特征是“利人”,放弃权利是自愿的,不履行义务才是违规的。说得真好!说出了哲理!
    我想说的是:对于实验室己获得CANS认可的项目,当然是“在无合同约定的条件下,盖不盖认可标识是实验室的权利而不是义务。”而这种情况下,不盖CANS标识的可能性很小。所以我们可讨论的、该讨论的,只有对于实验室未获得CANS认可项目,盖与不盖CNAS标识的问题。但是,对于实验室未获得CANS认可的项目,盖CNAS标识应该说是违规吧?
nphfm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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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实验室未获得CANS认可的项目,盖CNAS标识应该说是违规吧,是的
poorlit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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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认可的校准机构,进行了未被认可的校准项目后, 不得出具盖CNAS章之校准证书。

通过认可的校准机构,进行了已被认可的校准项目后, 可以出具盖CNAS章之校准证书。

通过认可的校准机构,进行了已被认可的校准项目后, 可以出具盖CNAS章之校准证书, 但若不出具, 并不违反CNAS规例。

通过认可的校准机构,进行了已被认可的校准项目后, 可以出具盖CNAS章之校准证书, 但不出具, 则客户可以:

(1)  若有合同规定校准机构须出具盖CNAS章之校准证书, 客户可按合同要求校准机构行合同义务;

(2)  若无合同规定校准机构须出具盖CNAS章之校准证书, 客户也一样可要求校准机构出具盖CNAS章之校准证书, 不行就告到法院。因为客户多是冲着这个CNAS章来的, 客户的这个合理期望法院多数会接受而判客户胜诉的;

(3)  不追究、不要求校准机构出具盖CNAS章之校准证书, 因客户无需要或其它原因。
该帖子作者被版主 pxsjlslyg10积分, 2经验,加分理由:全面准确的论述!
gengyongc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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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可以自己提要求,如果实验室不能满足要求,客户可以另找他家。
“通过认可的校准机构,出具校准证书不盖CNAS章算不算违规”仅针对这句话,实验室不算违规。

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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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gengyongchao(gengyongchao) 发表:
客户可以自己提要求,如果实验室不能满足要求,客户可以另找他家。
“通过认可的校准机构,出具校准证书不盖CNAS章算不算违规”仅针对这句话,实验室不算违规。



但谁也不会这样做,除非该技术机构的人脑子有毛病!
poorlit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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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原文由 gengyongchao(gengyongchao) 发表:
客户可以自己提要求,如果实验室不能满足要求,客户可以另找他家。
“通过认可的校准机构,出具校准证书不盖CNAS章算不算违规”仅针对这句话,实验室不算违规。



谁也不会这样做,除非该技术机构的人脑子有毛病!


我们曾这样做:

    我们曾为大学的研究做过一些测试, 不收费的, 若出具盖章证书的话, 行政上、财务上会较麻烦, 所以只出没盖章的普通证书。因大学方面只需要测试结果, 证书是否盖章无关重要, 亦知道无论盖章与否我们的测试水平都一样的, 所以没问题。

    我们的钢筋强度拉伸试验是经验证的项目, 可以出盖章证书。有一次, 客户送来的钢筋样本比标准规定的下限还少十多毫米。严格地说不能出盖章证书, ISO17025亦留有余地, 说轻微的偏离也可接受, 不过要在证书上注明, 还应评估对测试结果的影响。这增加了我们的工作量, 最后客户接受没盖章的普通证书。

    我们的测桩仪可测至18000kN, 但亚州区的试验所只能为我的测桩仪校准至12000kN所以, 凡测到载力是12000kN以上的桩(尽管很罕有), 我们只能出普通证书。 (当然, 也可以这样看: 我们是没资质验12000kN以上的桩, 根本不是有权盖章而不盖章。但客户眼中, 就是N枝桩都是同一班人, 同一方法同一仪器验, 就偏偏其中一枝载力高的证书不盖章, 奈何)

    我们的化学测试室有多项经验证的项目长期不出具盖章证书, 因客户不需要。我问: “客户不需要也可出具盖章证书嘛。”  答曰 : “出具盖章的证书越多, 被评审员挑错的机会越多。

(刘兄太老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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