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它山之石——规矩湾锦苑:
回复 18# 刘彦刚
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各级政府的计量司、计量处、计量科)才是计量法规的执法机构,类似于计量院(所)和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不是国家执法机构,只负责在政府计量执法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检定/校准和检测活动,出具符合规定的证据,实验室和它的客户一样是“被”管理和“被”执法的对象。正如20楼所说,技术机构是否盖“cnas”章,是其“自主行为”,“无禁止就是同意”,“如同口袋有没有钱一样”,口袋有“钱”,除非在客户或执法机构要求必须“给钱”(盖CNAS标识)之下,实验室不加盖CNAS认可标识才是违规的,其他情况下给不给钱(盖不盖CNAS标识)是技术机构的权利。
对政府计量执法和管理机构而言,要相信被其管理的对象——实验室不会是傻子,实验室不会“花血汗钱买证书”只当摆设却不用来展示自己的能力和资质,它们不会自愿当“冤大头”,需要防范的恰恰是其使用CNAS标识弄虚作假和超范围越权使用CNAS标识,在不允许盖CNAS标识的场合乱盖CNAS标识,对于其不盖CNAS标识的情况可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
我说的亮证,只是一个比方。我当然知道我们不是执法者,只是依法设置的法定检定技术机构
。“如同口袋有没有钱一样”,口袋有“钱”,除非在客户或执法机构要求必须“给钱”(盖CNAS标识)之下,实验室不加盖CNAS认可标识才是违规的,其他情况下给不给钱(盖不盖CNAS标识)是技术机构的权利。”很有愚民政策之嫌,我们应该有告知的义务,技术机构有什么资职和没有什么资职,应该坦白地告知用户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