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古人如何监管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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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风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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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西兰乳制品巨头“恒天然”集团生产的三个批次浓缩乳清蛋白中检出肉毒杆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民以食为天,打击毒假食品成为当下热门话题。作为最基本的物质需要,食品在古代也曾出现过问题,那么古人是如何防范“毒”食品,以保证食品安全的呢?

我国历朝历代在食品监管方面都非常严格,早在5000年前,神农氏就成为中国拒绝毒食品的鼻祖。《淮南子》记载“神农尝百草之滋味,水泉之甘苦,一日而遇七十毒”,神农氏勇敢地用自己做试验,以避免更多人的生命受到威胁,不仅受到千古传颂,还成为统治者与有毒假食品决不妥协的DNA。

那么,古代是何时,又是如何重拳打击毒假食品的呢?



周代已有食品安全管理



周代,尽管由于技术落后及交通不便,但食品安全关系重大,统治者非常重视并作出了特别规定。当时食品交易主要是以初级农产品的直接采摘、捕捞为主,所以对农产品的成熟度十分关注。据《礼记》记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为:“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礼记·王制第五》)这里所讲的“不时”是指未成熟。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周代严禁未成熟果实进入流通市场,以防止未成熟的果实引起食物中毒。这一规定被认为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此外,为杜绝商贩牟利而滥杀禽兽鱼鳖,周代规定:“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礼记·王制第五》)即不在狩猎季节和狩猎范围的禽兽鱼鳖,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汉唐售毒肉处以绞刑



到了汉唐时期,商品经济高度发展,食品交易活动非常频繁,交易品种空前丰富。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熟)燔其余。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赃),与盗同法。”即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变质食品,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唐律疏议》规定知脯肉有毒不速焚构成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各不相同:一是明知脯肉有毒时,食品的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所剩变质食品,以去后患,否则杖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致人中毒,须视情节及后果加以科罚。具体说,凡故意以有毒脯肉馈送或出售,使人中毒者,食品所有者要被判处徒刑一年;使人中毒身亡者,要被判处绞刑。对于食品安全的刑罚,是十分明确的。

比如,唐宪宗时,柳宗元在政治斗争中被贬,仕途失意,健康状况迅速恶化,脾脏肿大,消化不良,严重时一两天发作一次。他自己也懂一些医理,想买一些茯苓来调理,结果集市上卖的是假冒的茯苓,吃了病情反而加重,柳宗元告到官府,官府进行核实后,那个卖茯苓的商贩立即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

当时,唐代市场出现最多的是假酒(往酒中掺水),未敢故意损人健康。即使如此,唐朝也迅速出台规定予以打击:第一,销售假食品、药品致人生病者,判处有期徒刑1年;第二,销售假食品、药品致人死亡,商家将被判处死刑(绞刑);第三,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假食品、药品而死亡,食品所有者要按过失杀人罪论处。



宋代行会统一管理



宋代,饮食市场空前繁荣,商品市场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一些不法商贩通过使用“鸡塞沙,鹅羊吹气,卖盐杂以灰”之类的伎俩牟取利润。为了加强对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等食品质量问题的监督和管理,宋代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商人们依经营类型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组织,并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就不能从事该行业的经营。各个行会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行会的首领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不法。除了由行会把关外,宋代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者给予严惩。《宋刑统》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

北宋规定按行业登记,经营者名单入册,以互相约束和监督,这样,会员便成了“一根绳上的蚂蚱”,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其实就是“连坐”。若出了问题,整个行业都要进行集中整顿。

宋朝之后,历代仍重视食、药品安全。



清代抽检制度严格


  明清时期的食、药品管理更精细,法规更严谨,对违法商贩依情节轻重,比照杀人、伤人等罪来处理,其中不乏被斩首者;即使无意使顾客食物中毒,后果严重的也难免一死,这就对毒假食、药品违法提供者产生了很大的震慑作用。

清朝的食品安全监管是中国历史上最发达和科学的时期,我们现在的很多食品安全措施就是沿用清朝的做法。清代茶叶市场繁荣,也是造假贩假最集中的领域,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措施。首先是核发牌照,谨防假冒。政府为茶叶商人颁发“经营执照”和“注册商标”,并授予出口经营权。政府任命专门的官员进行茶叶质量抽查,连茶叶的包装与牌号不符都要受到处罚。

光绪年间,中国茶叶外贸出口大幅增加,清政府加大了茶叶的质量监管力度。如果外商前来购买茶叶,政府要抽查产品,主要采取滚水泡茶和化学试验两种办法进行检验。一旦发现产品有问题,则将该批次茶叶全部充公。清后期,主管部门还制订了茶叶质量标准。有实物标准样品作为对照,让生产厂家加工有依据;对于销售茶叶的商家,对照样品审评检验,符合标准的放行,否则一律扣留、充公或焚毁。

总的来说,唐宋时期及之前,因食品安全犯案的人动辄遭到严厉的体罚,甚至掉了脑袋。法律主要管的是人,然后是售卖的产品。明清之后,法律将焦点转向问题产品,对人的处罚有所减弱,体现了执法的科学化和人性化,但不利于从源头起到遏止和震慑效果。面对现今日益复杂的食品安全形势,只有通过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分子施以重罚,才能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经济秩序、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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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三人行(jncxyy2012) 发表:
现在主要是执法不严。


不仅仅是执法不严,而且是无监管,利益勾结
ECHO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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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hua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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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依风1986(xurunjiao5339) 发表:
古人监管食品安全现在某些方法还是值得借鉴的
世风日下啊
dahua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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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三人行(jncxyy2012) 发表:
现在主要是执法不严。
GDP搞的啊
dahua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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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玲珑(zhushengjun) 发表:
古代没有这么的污染和化工产品
我认为这是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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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dahua1981(dahua1981)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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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主要是执法不严。
GDP搞的啊


GDP常被公认为衡量国家经济状况的最佳指标。它不但可反映一个国家的经济表现,还可以反映一国的国力与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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