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我已看过几遍,《指南》我也前后对照反复研读了数遍。感觉对于“计量标准重复性”的描述,《规范》与《指南》相矛盾,无可操作性。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是指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重复测量同一被测量,计量标准提供相近示值的能力。通常用测量结果的分散性来定量的表示,即用单次测量结果的实验标准偏差来表示。”这是定义。但在《指南》中的说明中又说:“重复性试验结果也会受被测对象不稳定的影响,所以在进行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时,选择的测量对象应为常规的被检定或被校准计量器具,而不是本身重复性和稳定性都是最佳的被检定或被校准计量器具,这样评定得到的不确定度可以用于大多数的检定或校准结果。”这个所谓的“常规被检器具”(重复性和稳定性都非最佳)如何选?重复性好的不能选,重复性差的也不能选,那究竟不好到什么程度才能选呢?扭矩扳子检定装置作为一项计量标准,其被检对象有1级、2级、3级、4级、5级、6级、10级共七种扭矩扳子,都是常规的被检器具,我究竟选择哪一级来作为计量标准重复性考核的被检器具呢?选择4级的做实验?评出来的不确定度能代表1级的吗?能代表10级的吗?显然是不可能的。即使是同一级别的两把扭矩扳子,重复性也可能相差甚远。用这种方法评出来的不确定度,是用该标准对所选的被校对象进行校准所得到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而不是标准装置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并没有代表性。这个重复性不是“标准装置的重复性”,而应该叫做“测量结果的分散性。
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主要看你评什么。如果是评标准装置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则应选择你所能获得的计量性能最佳的被测器具来进行重复性实验,这样得到的重复性具有代表性,可以作为该标准装置的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直接在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中引用。对于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每件器具都可以评一个。但这个不确定度也仅代表该次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并不能代表校准装置。所以,在建标报告中评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没有任何意义,真正有意义的是评校准装置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