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zhoujianlin 发表:原文由 buyao23 发表:
请教:
某单位仪器包括(容量瓶/移液管/天平/原子吸收仪/气象色谱仪/721分光光度计),将这些仪器由省级计量所进行校准,出具校准证书.然后,该单位自行规定以上仪器的校准周期均为2年.
这种情况符合规定么?
需明确的几个概念:
1.强检仪器必须出具计量检定证书。
2.强检工作计量器具范围: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环境监控,安全防护。如果是用于工艺过程中的工作计量器具就不属于。
现在好多认证,监理等部门要求仪器必须按照周期送检,这是为了推托责任,有的甚至连不属于计量器具的东西都让送检。不过,正因为是这样,我们才有钱赚。我在计量部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