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一个扯淡的话题:内审时5.1总则要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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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D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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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内审时5.1总则要审吗?
5.1其实没有内容,审不审都没意义,可是有评审老师文审时竟然提出没审到5.1,确实扯淡。
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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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个人理解为技术要素的总策划吧。25个要素内审时肯定不能少。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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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条“总则”全称是“技术要求的总则”,是对人员、设施和环境、方法、设备、溯源性、抽样、其它物品等影响检测和校准结果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因素控制的总要求。其下有两个条款,5.1.1点明了影响检测和校准结果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因素,5.1.2讲明了上述因素对总的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实验室在应考虑到这些因素不同的影响程度而确定如何控制这些因素。
  显然5.1及其下属的子条款条款是原则性的,不具有可操作性,无法单独审核。支持5.1条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要求分别在5.2条至5.10条进行了详细规定,只要正确实施了5.2条至5.10条,也就满足了5.1条的原则性要求。因此,在CNAS认证认可审核中,审核了5.2条至5.10条也就是审核了5.1条,5.2条至5.10条有一条没有审核到就不能说对5.1条进行了全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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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D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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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5.1条“总则”全称是“技术要求的总则”,是对人员、设施和环境、方法、设备、溯源性、抽样、其它物品等影响检测和校准结果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因素控制的总要求。其下有两个条款,5.1.1点明了影响检测和校准结果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因素,5.1.2讲明了上述因素对总的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实验室在应考虑到这些因素不同的影响程度而确定如何控制这些因素。
  显然5.1及其下属的子条款条款是原则性的,不具有可操作性,无法单独审核。支持5.1条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要求分别在5.2条至5.10条进行了详细规定,只要正确实施了5.2条至5.10条,也就满足了5.1条的原则性要求。因此,在CNAS认证认可审核中,审核了5.2条至5.10条也就是审核了5.1条,5.2条至5.10条有一条没有审核到就不能说对5.1条进行了全面审核。
那你觉得有必要把5.1单独拿出来审吗
czcdc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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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审一般是按部门来审核的,请问5.1总则归哪个部门?审核什么?没有具体内容如何审核呢?不是扯淡吗?
西瓜猫猫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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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sh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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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扯蛋~~~~
他的现场评审核查报告里这个条款也是不评审的,你现场应该问问这个怎么评审好~
KD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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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wish721(wish721) 发表:
的确扯蛋~~~~
他的现场评审核查报告里这个条款也是不评审的,你现场应该问问这个怎么评审好~
如果可以我是想问问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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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KD1984(zyj2631) 发表:
那你觉得有必要把5.1单独拿出来审吗


  在板凳楼层我说:5.1条“总则”全称是“技术要求的总则”,是对影响检测和校准结果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各种因素控制的总要求。
  总要求是不可操作的,具体操作要求分别在5.2条至5.10条给予了规定。不可操作的要求不能操作,我们审核什么?因此5.1条是无法审核的,要审核的是5.2至5.10条,审核了5.2至5.10条,就意味着审核了总要求5.1条。
  说审核5.1条是“扯淡”,似乎过分了点,但说不能单独审核5.1条确实是正确的,因此审核“检查表”中应该有5.1条的存在,却没有审核情况的单独记录。5.2至5.10条每一条都要单独审核,都要有审核记录。5.1条没有独立审核,也就没有独立的审核记录,但5.2至5.10每一条的审核记录合在一起就是5.1条的审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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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14 22:47:09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独自游走的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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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条款算是后面技术要素的纲领,我们针对相应要素建立了程序,考虑了各要素对检测/校准结果的影响,那么内审时也可以总结性地描述为实验室都考虑并应用了相关要素就可以了,上升为“没有必要”或“扯淡”有点较真,总归在评审时多数都会认为需要审核这个条款。就像各要素的开篇都会有一句概述性的描述一样,我们在内审的时候还不是一样要审核这样的条款,也不会说是没有必要。
实在觉得是没有必要审核的条款,也可以有理有据地向认可委反馈这样的建议,大家统一执行也是好的。
zhao1hao2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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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没有具体要求,参考评审老师的审核表。是不用去审的。
但是你们的内审核查表,要包括这部分内容,只是不涉及审核要而已。
估计老师是说,你们的核查没包括这部分内容。缺少要素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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