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abzh99312(abzh99312) 发表:
同意你的理解,对于一个完整的测试项目而言,他不应该被单独使用,单独认可ISO 12219-2仅能说明抽样被认可,并不代表其中引用的标准也具备能力。
有些单位那么做并不代表就合理,有可能他确实有能力,但仅从认可的角度来说,他出具的检测结果报告是不应该带认可标识的。
我想这就是为什么现在CMA开始提出“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限值标准可不列入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但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时可作为判定依据直接使用”(资质认定申请书 附表1 检验检测能力申请表 注3),因为这些并非技术性标准,说白了认字的人看了就会用。
原文由 西瓜猫猫西瓜(vivi_vivi) 发表:
ISO 12219-2 2012这个标准本身名字说的是用袋子法去检测车内零部件及材料挥发性VOC;
然后内容80%的篇幅将的是如何用袋子来采集气体,在检测原理里面有说,用AD-GCMS测苯系物,HPLC测醛酮类物质,但具体到分析过程的时候就用了两句话:一句说,苯系物等voc根据ISO 16000-6;另一句话说,醛酮类根据ISO 16000-3来操作。
那么猫就迷惑了,这个ISO 12219-2 2012能算做一个完整的检测方法吗?ISO 12219-2 2012可以被当做含有检测方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