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于检出限监测结果表示方法的探讨摘 要:在环境监测中,在上报结果小于检出限时,以“未检出”、“零”、“无”或’0.00…n”等来表示都是不妥当的,会给环境管理和数据使用带来不良影响,甚至会误导出错误的结论。对于此类结果,应以“小于检出限”表示为好。
关键词:环境监测 检出限
在环境监测中,只要没有受到污染源的直接影响,环境样品中的某些污染物浓度就很低,测得值常与检出限值处于同一数量级,甚至比检出限还低。而在上报小于检出限的监测结果时,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表示方法,以致给环境管理和数据使用带来不良影响,甚至误导得出错误的结论。
在上报结果小于检出限的测得值时,以“未检出”来表示是欠妥的。因为检出限是某特定分析方法在给定的置信度内可以从样品中检测出待测物质的最小浓度或最小量。不同的方法有不同的检出限,就是同一方法也会因取(进)样量、试剂、用水、仪器等因素而存在差异。如汞的检出限,双硫腙比色法为2μg/L,冷原子荧光法为0.05μg/L,常用的冷
原子吸收法则视取样量与仪器型号而定,一般在0.05~0.5μg/L之间。而国家规定的Ⅰ、Ⅱ类地面水最高容许浓度为0.05μg/L,Ⅲ类水为0.1μg/L l,Ⅳ、Ⅴ类水为1μg/L,如果测试结果以“未检出”表示,数据使用部门就会将结果按无污染物处理,视被测水体为类水。而实际上在未检出的情况下,用双硫腙法测试,掩盖了被测水只达到至类水的可能;用冷
原子吸收法测试,掩盖了待测水样有只到类水的可能。我省就发生过此类情况,某湖泊因多年监测“未检出”汞而一直定为类水,后因改用新型测汞仪有了检出值,其水质一下降到类。所以以“未检出”表示结果时,应当注明监测方法和最低检出限。
由于《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规定:“当测定值小于分析方法最低检出限时,按1/2最低检出限值报结果,参加统计计算。”因此有不少监测人员片面地按此规定报出结果。笔者认为,这个规定是针对未检出的测定值参加统计求均值而制定的,即某一监测对象在不同时空得到的数据不能以0计,而应以1/2最低检出限的数值参加平均计算,但有一个前提,就是在检出率超过75%时才能这样做。检出限的规定是定性的,主要回答样品中有没有高于空白的待测物质。对小于检出限的浓度不能片面主观地加以量化作为结果报出。虽然该结果有可能相当于1/2检出限的量,也有可能是零浓度至检出限间的任何一个量,但这个量缺乏定量的理论依据,仍属在特定方法条件下“未检出”的范畴。“全球环境监测系统水监测操作指南”规定:“在给定置信水平为95%时,样品测定值与零浓度样品值有显著性差异即为检出限。”如果千篇一律地按1/2检出限报出结果,那就会误使某些数据使用部门认为它是一个准确的定量数据。因此对小于检出限的浓度按1/2检出限值报出结果是不够科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