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这位所谓的专家估计自己都没怎么弄懂检定与校准的区别,也没有完全消化“计量确认”的真正意义。提出《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还需要再次做“计量确认”的依据是什么?假如再次确认的结果与证书给出的结论不一致,这份证书还有没有法律效力?
原文由 路過人間(v2702202) 发表:这是另一个问题,即测量设备的选型问题。你购置的仪器是一级,那么承检机构一定是按照一级的要求去判定该仪器是否合格,检定出来是三级,就应该判定为不合格,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怎么可能又依据三级的技术要求判定为合格而出具《检定证书》呢?
有法律效力的,举个例子就是分光光度计鉴定规程有几个等级(具体不记得了),计量院只对仪器进行鉴定达到哪个等级(比如三级),而实验室使用要求需要二级以上。那这份鉴定报告有法律效力,对于实验室来说这台仪器不符合使用要求。
根据鉴定结果判断是不是符合实验室要求。新买仪器,说达到一级,实验室需求最少二级,鉴定出来是三级。可以找厂商退货。
原文由 路過人間(v2702202) 发表: 有法律效力的,举个例子就是分光光度计鉴定规程有几个等级(具体不记得了),计量院只对仪器进行鉴定达到哪个等级(比如三级),而实验室使用要求需要二级以上。那这份鉴定报告有法律效力,对于实验室来说这台仪器不符合使用要求。根据鉴定结果判断是不是符合实验室要求。新买仪器,说达到一级,实验室需求最少二级,鉴定出来是三级。可以找厂商退货。我们监测站所有的分析项目,比如氰化物 异烟酸—吡唑啉酮法 638nm,总磷钼锑抗分光光度法700nm,氮氮 纳氏试剂比色法420nm,…工作波段差不多都是B段,难道我们还要按照检定证书(见下图),它的检定结论是符合III级,查表1(见下图)III级B段是正负4.0nm,那我们环境监测的技术规范上对这台分光光度计又没有详细的规定!差多少nm就不能用!那做这个符合性工作又没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