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公布标准EN 1811:2011的修正版
EN 1811:2011+A1:2015,对直接或长期接触皮肤及其他刺穿身体的后组件产品的镍释放含量是否符合要求的评判标准做了修订。此标准用于判定产品是否符合REACH附件XVII的相关要求,新标准将更有利于帮助评判。
根据REACH附件XVII第27条要求,耳洞或人体其他穿刺部位使用的产品镍释放速率不得超过0.2μg/cm
2/week,直接或长期接触皮肤的产品其镍释放速率不得超过0.5μg/cm
2/week。
在对镍释放测试结果符合性的判定中,EN 1811采用了“测量不确定度”的概念。旧标准对测试结果有三种判定:符合标准、不符合标准和不确定。其中结果位于法规要求的0.2μg/cm
2/week或0.5μg/cm
2/week附近而导致一些不明确结果的归为“不确定”。而新标准EN 1811:2011+A1:2015则重新定义了符合性判定标准,详见下表:
| 后组件* | 直接或长期接触皮肤产品 |
测试结果(μg/cm2/week) | <0.11 | 0.11-0.35 | >0.35 | <0.28 | 0.28-0.88 | >0.88 |
EN 1811:2011 | 符合 | 不确定 | 不符合 | 符合 | 不确定 | 不符合 |
EN 1811:2011+A1:2015 | 符合 | 不符合 | 符合 | 不符合 |
*:后组件指穿过耳洞或人体其他穿刺部位的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