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关于租用仪器的问题

浏览0 回复33 电梯直达
Insp_989b39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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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HarryHuang(v2702202) 发表:
这样说租借仪器设备(不受场地限制)来用好像也没有找到相关依据。没有依据的话,就存在每个专家等会有不同意见,就会存在较大风险。
你可以看下CNAS-CL01-G001-2018的要求(虽然是针对申请资质,可以参考下)。你们可以咨询下有经验老师(比如老师是评审员之类)

我们是CMA,不是CNAS,不要混为一谈。
hncx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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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若干技术要求的通知
检验检测机构租赁仪器设备的,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一个资质认定证书周期,所租赁设备必须独立使用,不得与其它主体共用或混用。
 以上技术要求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凡申请资质认定评审的机构,必须满足以上各项要求。

参照地方的规定。
Harry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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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Insp_989b39cd(Insp_989b39cd) 发表:

我们是CMA,不是CNAS,不要混为一谈。


知道不一样的。可以按照RBT214-2017里面的设备管理要求进管理操作。具体看你们体系文件里面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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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22 15:32:34 Last edit by v2702202
检测老菜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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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Insp_989b39cd(Insp_989b39cd) 发表:我们是CMA,不是CNAS,不要混为一谈。
我们参加培训时候老师明确说了不能这样操作,风险很大,不要这样搞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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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要分清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时测量设备的租赁,与已经具备测量设备通过了认证认可后因工作量偶发性过大,测量设备数量暂时不够用时的租赁。CNAS-CL01-G001-2018的6.3.1条注1提到的“租赁”特指实验室认可时,自己没有该测量设备,允许租赁设备申请实验室认可,此时的租赁期必须是长期的,至少不能少于一个实验室认可有效期期长,以确保认可证书有效期内该实验室拥有这种测量设备,具备检测能力,“在有检测或校准任务时临时使用其他机构的设施,不能视为自有设施,将不予认可”,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也是必须的起码条件。GB/T214-2017的4.4.1条关于测量设备的租赁与CNAS-G001的要求是同一个意思。
  但楼主单位拥有该测量设备,具有该项目检测能力(人机料法环均具备),且已经获得CNAS认可。现在因为偶发性任务繁重,“自己的一台仪器不够用”,而需租赁一台“兄弟单位的同型号仪器”,以期按时完成合同任务,除了测量设备(机)不够用外,其他资源、能力、资质等均已具备,此时租赁同型号的测量设备就如同“分包”。“分包”是因偶发性原因检测工作忙不过来,将自己已获认可的项目分包给另一家获认可的实验室。已获认可的实验室因偶发原因设备不够用而租用同型号设备(注:租用实验室认可时就未有的设备是不允许的,因为这种设备在该实验室的使用未经CNAS认可),远比“租赁”一个实验室帮自己完成检测任务风险要小得多。CNAS允许繁忙时“租赁实验室”(分包),何况仅租赁测量设备呢?
  接下来的问题是因繁忙而租赁的测量设备如何管理。CNAS-CL01-G001:2018的6.4.6条必须引起实验室注意,“应评估该设备对结果有效性和计量溯源性的影响,合理地确定是否需要校准。对不需要校准的设备,实验室应核查其状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实验室应根据校准证书的信息,判断设备是否满足方法要求”,此项工作被称为“计量确认”。计量确认是本实验室的职责和义务,因租赁测量设备产生的风险由本实验室负全责,而与提供测量设备的单位无关。关于测量设备的管理和“计量确认”,可参见国家标准GB/T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第6.3.1条“测量设备”和第7.1大条“计量确认”下的各子条款详细规定。
检测老菜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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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我认为,要分清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时测量设备的租赁,与已经具备测量设备通过了认证认可后因工作量偶发性过大,测量设备数量暂时不够用时的租赁。CNAS-CL01-G001-2018的6.3.1条注1提到的“租赁”特指实验室认可时,自己没有该测量设备,允许租赁设备申请实验室认可,此时的租赁期必须是长期的,至少不能少于一个实验室认可有效期期长,以确保认可证书有效期内该实验室拥有这种测量设备,具备检测能力,“在有检测或校准任务时临时使用其他机构的设施,不能视为自有设施,将不予认可”,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也是必须的起码条件。GB/T214-2017的4.4.1条关于测量设备的租赁与CNAS-G001的要求是同一个意思。  但楼主单位拥有该测量设备,具有该项目检测能力(人机料法环均具备),且已经获得CNAS认可。现在因为偶发性任务繁重,“自己的一台仪器不够用”,而需租赁一台“兄弟单位的同型号仪器”,以期按时完成合同任务,除了测量设备(机)不够用外,其他资源、能力、资质等均已具备,此时租赁同型号的测量设备就如同“分包”。“分包”是因偶发性原因检测工作忙不过来,将自己已获认可的项目分包给另一家获认可的实验室。已获认可的实验室因偶发原因设备不够用而租用同型号设备(注:租用实验室认可时就未有的设备是不允许的,因为这种设备在该实验室的使用未经CNAS认可),远比“租赁”一个实验室帮自己完成检测任务风险要小得多。CNAS允许繁忙时“租赁实验室”(分包),何况仅租赁测量设备呢?  接下来的问题是因繁忙而租赁的测量设备如何管理。CNAS-CL01-G001:2018的6.4.6条必须引起实验室注意,“应评估该设备对结果有效性和计量溯源性的影响,合理地确定是否需要校准。对不需要校准的设备,实验室应核查其状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实验室应根据校准证书的信息,判断设备是否满足方法要求”,此项工作被称为“计量确认”。计量确认是本实验室的职责和义务,因租赁测量设备产生的风险由本实验室负全责,而与提供测量设备的单位无关。关于测量设备的管理和“计量确认”,可参见国家标准GB/T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第6.3.1条“测量设备”和第7.1大条“计量确认”下的各子条款详细规定。
这种租赁,纳入不了自己的管理体系,无法溯源,无法确证,个人认为不能这样操作。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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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检测老菜鸟(v3295053) 发表:
这种租赁,纳入不了自己的管理体系,无法溯源,无法确证,个人认为不能这样操作。
      完全赞同。“租赁”与“分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活动。楼主所说的情况,规范的操作就是分包。自己有检测设备,不存在忙不过来的说法。有多大能耐,就接多少活,这是很简单的道理。试想,如果检测机构的检测设备,或者是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标准坏了,是不是都可以去租赁一台检测设备或计量标准,来开展检测或校准呢?人生病了,是不是也可以从另一单位“租借”有相同资质的人来完成任务呢?成何体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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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24 16:18:37 Last edit by luyunnc
检测老菜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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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完全赞同。“租赁”与“分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活动。楼主所说的情况,规范的操作就是分包。自己有检测设备,不存在忙不过来的说法。有多大能耐,就接多少活,这是很简单的道理。试想,如果检测机构的检测设备,或者是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标准坏了,是不是都可以去租赁一台检测设备或计量标准,来开展检测或校准呢?人生病了,是不是也可以从另一单位“租借”有相同资质的人来完成任务呢?成何体统?
有多大能耐接多大的活,说的没错。
检测老菜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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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Insp_989b39cd(Insp_989b39cd) 发表:我们是CMA,不是CNAS,不要混为一谈。
其实CMA的更加严格一点
检测老菜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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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Insp_989b39cd(Insp_989b39cd) 发表:我们是CMA,不是CNAS,不要混为一谈。
仅仅对于仪器和人员管理来说,CMA比CNAS要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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