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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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gua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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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提到:第一点:监管对象包括供应链上所有产品
              第二点: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被采购方可不作标识;由终端产品厂家进行标识.


以上2点我怎么觉得很是矛盾,请教各位大虾,针对以上2点,我们企业具体应该如何来进行标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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