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压力表强制检定范围
压力表属于计量器具,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源于1985年9月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该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务院1987年4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 国家计量局1987 年5 月28 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都规定将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压力表实施强制检定,包括压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
1991年8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 (试行)》,对压力表(含压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强制检定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
1、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表需强制检定。包括以下7类:
a、锅炉主气缸和给水压力部位的测量;
b、固定式空压机风仓及总管压力的测量;
c、发电机、气轮机油压及机车压力的测量;
d、医用高压灭菌器、高压锅压力的测量;
e、带报警装置压力的测量;
f、密封增压容器压力的测量;
g、有害、有毒、腐蚀性严重介质压力的测量。(如:弹簧管压力表、电远传和电接点压力表) 。
2、用于安全防护的风压表需强制检定。即:矿井中巷道风压、风速的测量。(如:矿用风压表、矿用风速表) 。
3、用于安全防护的氧气表需强制检定。包括以下2类:
a、在灌装氧气瓶过程中氧气监控压力的测量;
b、在工艺过程中易爆、影响安全的氧气压力的测量。
4、用于医疗卫生的氧气表需强制检定。即医院输氧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和供氧装置上氧气压力的测量。
由此可知,共有3种11类压力表需要强制检定,不是所有压力表都必须强制检定。由于医疗卫生氧气表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不常见,不做讨论,只讨论用于安全防护的3种10类压力表.
二、强检压力表检定周期
前文确定了强检压力表的范围,这就引起本文讨论的另一个关键性问题,该怎样确定强检压力表的检定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由此可知,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并没有对压力表的检定周期给予明确的规定,需要参照相应压力表的检定规程。
在企业中,压力表(含压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多为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检定规程》(JJG 52-1999)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于1999年12月22日公布,2000年4月1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测量上限(0.1—100)MPa系列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的检定。该规程第5.5条规定:压力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对此,笔者认为有两条需要做探讨,一是该条所指的压力表应该为法律、法规及规章中规定的需强制检定的压力表,不是指所有的压力表。二是“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应该参照《关于加强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0〕182号),规程中规定的检定周期是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检定周期不能延长,但可以缩短。如果缩短检定周期,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必须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压力表的强制检定需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根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如果企业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那么企业自身检定也是有效的。
三、非强检压力表的检定
上文讨论过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表,共计3类10种, 每半年至少检定一次。那么,不是用于安全防护,如一般工艺管道、容器需要监视的压力表、循环水管道压力表、暖气管道压力表等,是否需要检定?检定的周期又该怎样确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非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 批准,1987年 2月 1日由国家计量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由此可知,非强制检定的压力表也是需要定期检定,只不过检定的周期由企业自行确定。
四、特种设备用压力表的检定
前文讨论了压力表的检定范围和周期,也许会有读者问,在执法监察中,常见的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锅炉上用的压力表(作为安全附件),它们的检定周期该怎样确定?
1、简单压力容器用压力表的检定
2007年1月22日,国家质监总局颁布《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程第四十三条规定:使用单位负责简单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管理。符合本规程范围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推荐使用寿命内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同时,该规程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帽)、压力表、水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也适用于本规程。
同时,结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2007年10月9日发布的《<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常见问题答疑》,简单压力容器用压力表是否需要检定,需要看简单压力容器的投入使用日期。在2007年7月1日后投入使用的简单压力容器,压力表不需检定。如果简单压力容器达到推荐使用寿命继续使用,压力表需要定期强制检定。在2007年7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简单压力容器,压力表作为安全附件,需定期检定。
2、固定式压力容器用压力表的检定
2009年8月31日,国家质监总局颁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该规程第一百四十七条固定,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当加铅封。
3、工业管道用压力表的检定
2009年5月8日,国家质监总局颁布《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该规程未对压力表的检定做出明确规定,只在第一百五十一条做了原则要求,即管道用压力表的精度等级、量程、安装位置等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将压力表纳入安全保护装置,并没有对工业管道用压力表的检定做明确要求,只要求压力表超过校验有效期应立即更换。
4、锅炉用压力表的检定
目前,对锅炉的安全监察按照锅炉的类型分别进行监察,主要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7]74号)、《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3]356号)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局令第 11 号)等4个规范和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51条规定:选用的压力表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其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09条规定:压力表的装设、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非刻度盘上划红线指出工作压力。压力表装用后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3]356号)第十七条第2项规定:压力表至少每年校验一次,校验后应进行铅封。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局令第1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小型锅炉压力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校验。
综上分析可知,特种设备用压力表的检定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简单压力容器是否需要强制检定,需要看简单压力容器投入施工的日期。二是固定式压力容器、工业管道和锅炉用压力表的检定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其中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压力表可以每年检定一次。
五、化工企业用压力表检定
上面讨论的压力表的检定适用于一般企业,作为化工企业,风险性较大,其对压力表的检定又有什么要求呢?
1988年10月10日,化学工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化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对计量器具按A、B、C三级分级进行管理。按照此办法附录《化工生产企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目录 》在化工企业压力表的压力表分级及检定周期如下:
A级: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表,每半年至少检定一次。
B级:用于工艺过程控制的压力表,检定周期为装置的检修期。
C级:1、用于监测的压力表,检定周期为1—2年;
2、监视用压力表,不需周期检定,发生一次故障即更换。
其实,目前很多企业对压力表也是实行分级管理。一般企业的风险性低于化工企业,因此执法人员完全可以参照上述方法,来判定一般企业的压力表检定是否符合规定。
六、压力表未定期检定的行政处罚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计量器具的监督主管部门为计量行政部门。但随着行政职能的调整,目前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安监执法人员在检查企业时,也会碰到压力表未定期检定的问题,又该怎样处理呢?我们首先看看质监部门对压力表未定期检定的处罚是怎样规定的。
1、质监部门对压力表未定期检定的行政处罚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适用于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知,强检的压力表和非强检的压力表未定期检定,都是违法行为,质监部门都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安监部门对压力表未定期检定的行政处罚
根据现有的计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安监部门对“压力表未定期检定”的违法行为是没有行政处罚权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发现“压力表未定期检定”的问题,应当及时移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但是,发现压力表未定期检测就移交,在实际工作中也不现实。另外,移交需要一定的期限,在移交期限内,如果因压力表的问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执法人员需负相应责任。
笔者认为,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表应属于安全设备,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再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第(六)项,可以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大部分企业在收到《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后,会按照要求整改。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到期进行复查时,企业没有按照要求整改,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安监部门不应给于行政处罚,而是移交给质监部门。
对于非强制检定的压力表(如B级和C级),如果企业未按照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进行定期检定,安监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如压力表的数量或未检时间),决定是否移交或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七、结论
1、用于安全防护的共3类10种压力表需强制检定,检定周期为每半年至少一次;
2、非强制检定的压力表也需定期检定,检定周期由企业自行确定;
3、简单压力容器用压力表是否需要强制检定,由简单压力容器投用日期决定;
4、固定式压力容器、工业管道和锅炉用压力表的检定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
5、化工企业用压力表分为A、B、C三级,各级检定周期不同,其中监视用压力表,不需周期检定;
6、安监执法人员发现“压力表未定期检定”问题,可以移交质监部门或要求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安监部门不应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