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验室的认可是认可机构对被认可的实验室有能力开展某些特定的检测/校准工作的 正式承认,但认可机构并不能保证实验室每一次检测/校准的准确性,因此,一般而言,认 可机构并不需要为认可实验室个别错误的检测/校准结果负责。这点在《认可标志与认可证 书管理规则》已有明确表示:“认可标志的使用不得引起如下误导:认可委员会对已认可机 构所出具的报告或证书负责,或认可委员会认可了某一产品等。” 在申请认可的实验室和评审该实验室的认可机构之间有一种合约关系。对于某个实验室 的认可意味着认可机构需要审查该实验室是否能够达到认可机构提出的技术上和其他方面 的要求,以便能够提供准确度和可信度都很高的检测报告/校准证书。认可机构本着审慎的 原则,根据其颁布的程序和要求去完成整个认可过程。 目前普遍认为,认可机构并不会因为在评审过程中没有执行某个特定的程序而被认定为 疏忽职守,如果认可机构没有按公布的程序去履行职责,当造成后果时,仍要承担法定责任, 特别是当实验室的客户基于认可结果而选择该实验室时,客户可以起诉认可机构,也可以起 诉实验室,但认可机构仍可以作为第三人成为被告,但认可机构仍然必须严肃认真地履行全 面监控的职责。坚持执行认可标准和程序对于一个认可机构而言是至关重要的,由于认可机 构工作不细心或其他主观方面的原因,抑或是受了实验室的欺骗,认可机构可能认可某个并 不具备所要求的能力和水平的实验室。 但迄今为止,认可机构所发生的疏忽哪些构成失职尚无明确定义。按照合同责任原则, 如果认可机构的某些行为或工作上的疏忽是导致损失或伤害的真正原因,第三方也能证实认 可机构的疏忽失职的话,则认可机构应对第三方承担责任。就实验室认可机构间的互认而言, 当某国的认可机构向本国检测/校准结果的使用者推荐使用它的外国伙伴所认可的实验室提 供的检测/校准结果时,如果检测/校准结果有误,那么,针对该国认可机构的索赔要求就完 全有可能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