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贵公司没有技术能力,也没申办行政许可,又要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以后出现纠纷被查起来会有麻烦。所以,原则上不可以偷梁换柱。
如果产品关键技术是自己的,且有部分(如外协加工后自己装配、调式,能保证质量)自己能动手,最好是自己去申办一个。或者自己的技术,制造能力方面可以和受托方协议好,把受托方作为整机加工部分,其资质证明作为能力条件的一部分(审查时要提供证明)。这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利益共享的问题,要协商好,为了共同的利益重新办个证,以贵公司名义销售就名正言顺了。如果技术上什么都没有,只是有销售渠道,建议不要想得太多了,还是赚取自己应该得到的那部分保险些。
注意,无论是产品名牌或产品合格证,都应该统一。如果产品用贵公司名称和标志,而许可证及编号又是另外公司的,查起来两家都会有麻烦,一个存在冒用,一个存在卖证。这种不统一实际形成了对客户的欺骗。现在有的客户在购买前也会进行许可证的查询,如果发现问题,那信誉就要打折扣了。即便已经购买了,发现问题也可能要投诉,追查起来可能那点利润可能还不够罚款的。还可能引起其他说不清的麻烦。
个见,听且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