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这些东西”的宣传,不管用得着也好,用不着也好,各人发表各人的看法,你有什么权力阻止他人的发言?
从别人嘴里说出来你就说别人是转移话题,从你嘴里出来就是无论与主题是否有关,都可以自由发表。你说别人就是善意提醒,别人说你就成了侵权阻止是不是?世上也只有你是墨索里尼,永远有理是不是?
CMA认证与CNAS认可,一个是由“政府”依法进行,另一个是由“第三方”公证认可机构进行,一个是“资质”的认可,另一个是“能力”的认可,两者执行主体不同,认可目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执行标准连代号(一个是行业标准RB,另一个是认可机构标准CNAS)都不同。国家法律没有规定“先取得CNAS才能申请CMA”,所有的认证认可标准也没有规定“先取得CMA才能申请CNAS”。两者之间虽然有相互促进的作用,但却根本不存在相互否定或相互依存的关系,所以既不能说“先取得CMA才能申请CNAS”,也不能说“先取得CNAS才能申请CMA”。
这些东西我比你清楚得多,用不着你来针对我说教。《计量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即现在的CMA资质认定)的有关规定,请问这些法律规定要不要遵守?要不要执行?CNAS-EL-15:202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受理要求的说明》第2.7条a)款所说的“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包不包括这些法律规定?未通过CMA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CNAS能力认可满不满足这些要求?你能代表CNAS对该条款作出解释吗?说你不懂装懂还死不承认,又恶喜好半夜三更爬起来搅屎。
本主题帖根本就不是讨论什么“仪器”,讨论的是“CNAS和CMA的区别”,难道说讨论了二十几楼了,你连讨论的主题是什么都还没有搞清楚?可见你为什么东拉西扯,错误百出了。看来,你连CMA是什么你也没有搞清楚,这就不得不在讨论问题时还要给你进行基本常识的普及教育。CMA在过去是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的英文缩写,简称“中国计量认证”。2015年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将CMA改为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你呀,看文件从来都戴着有色眼镜只按自己的意愿挑拣着看,所以如同盲人摸象。你只复制粘贴第十三条,怎么就看不见第三条“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呢?新CMA的含义是原CMA含义的扩展和延伸,包含着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内容,难道CMA用词没有“认证”的概念吗?
将我打字的笔误(将“议题”误录为“仪器”)也当成一根救命稻草,抓住不放大肆炒作,你也就只有这种能耐。计量认证仅仅是资质认定中的部分内容,分明是自己摸着象鼻就说大象的模样像软管,居然还好意思说别人断章取义以偏概全。的确是无语。
但,企业的计量技术机构由政府授权后,并不是说企业就变成了政府,因此“由国家批准设立并授权的(机构)”也并不代表该机构就是“政府”。
谁规定了这个独立于被认可单位及其顾客的“第三方”一定要是“政府”啊?你规定的?
本主题帖讨论的主题就是“CNAS和CMA的区别”,你把它们比喻为“中医理论与西医理论”,“阴阳虚实平衡互补调节”、“虎性与牛习”,比喻是否恰当,你是否“无理都要搅三分”,都暂且不论,但至少你承认了两者的截然不同,还算你有点进步,可以给你一个点赞。
我从来就没有说过两者没区别,恰恰是你将两个不同性质(法制性)的东西放在一起去比较。我所打的比喻恰恰是你四六不分驴头套马嘴的真实写照。我所说的都是基于事实,本来就没错,也用不着你来这招黄鼠狼给鸡拜年式的献殷勤“点赞”。多花点心思琢磨一下自己如何端正学风,如何知错认错就行了。
你是否否认你的原有观点,我并不计较,你终于认识到一个与“法制性”无关的活动,去与法制监管活动比“法制性”,无法相提并论了,我认为你有进步就好。
搞搞清楚到底是我有进步,还是你明知两者的“法制性”不同却偏要放在一起去比较。明明自己满屁眼都是血,却在这里评说别人治痔有方。
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版友您好,经官方审查,您的回复可能含有攻击性用词,容易引起他人反感。请围绕技术内容进行讨论,尽量避免使用攻击性较强的语言,谢谢配合。
“资质认定”与“认证”当然并非同一概念,请注意本主题帖讨论的议题是什么。请注意CMA的用词是“认证”,同时也是对该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
“CNAS能力认可的实质,就是‘第三方合格评定’,由既独立于合格评定对象,又独立于合格评定对象客户的第三方权威机构(由国家批准设立并授权的CNAS)组织实施,赞成这个说法。但这个“合格评定”专指校准和检测能力是否满足要求的“评定”,这个独立于被认可单位及其顾客的“第三方”,并非一般的供需双方之外的第三方,而是带有“公证”性质的第三方。
技术讨论应该只针对讨论的核心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本主题帖讨论的议题CNAS认可与CMA认证两种活动的区别,是否“想存心恶意的厚此贬彼”,不是可以厚此贬彼的理由。你可以批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工作效率,甚至可以指责他们不作为,但你否认不了CNAS认可与CMA认证在法制性上无法相比,不能否认CNAS认可只是能力认可,并且是实验室的自愿行为,CMA认证却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依法资质认可,即便实验室自愿申请,也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却并不一定被政府同意进行CMA认证。
CMA资质认定现在即便归政府认证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管,它也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但CNAS认可机构属于你所说的独立于供需双方之外的“第三方”认可机构,也就是说CMA认证机构与CNAS认可机构的性质完全不同,这一点你无法否定。所谓“国际互认”也是校准或检测能力的“互认”,不是政府之间的行政权力的互认,提出“国际互认是不是也要将CMA与CNAS放在一起相提并论”的问题是幼稚的,可笑的。
原文由 新官人(p3299836)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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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附上几条相关法律法规,大家一起学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维护互联网案例的决定》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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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