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CNAS和CMA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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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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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别人嘴里说出来你就说别人是转移话题,从你嘴里出来就是无论与主题是否有关,都可以自由发表。”表明你承认转移话题是错误的,如果你认为转移话题是对的,你可以任意转移话题,大家也就没必要和你这种无话可说就转移话题的人讨论了。

      我从来没有说过转移话题是正确的,但我并没有转移话题,所以也就不存在向你承认什么错误,承认错误也只是你自拍脑袋的臆想。你的逻辑就是:别人谈不同的观点叫“转移话题”,你转移话题就叫“发表不同观点”。你就是墨索里尼,永远有理。国防计量论坛还有谁不知道你这套馊逻辑。

      我没有“笔误”,我用拼音输入法输入“ZFH”,我这里清清楚楚显示“?”。为什么你的电脑显示“?”,你应该查你的电脑,去问电脑专家。在这里骂骂咧咧诬陷他人,为自己编造“笔误”的理由,当成“稻草”掩盖和狡辩自己转移话题的错误,实在可悲、可怜。我解释了你的计算机为什么将“?”显示成了“?”的原因,你是不是也应该解释一下你将“议题”用什么输入法“笔误”成了“仪器”呀?

      不要在这里狡辩了,铁证事实摆在这里,我用拼音输入法为什么就能输入“±”符号,我用哪台电脑都能输入,啥时候跟你的电脑显示一样的“?”符号啦?你输入不了谁信啊。我的电脑没毛病,你让我去问电脑专家,是你有病还是我有病啊?不要在这里编故事给脸不要脸了,识相一点吧。

      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已经多次修改,不管什么时候发布的,仍然现行有效。即便《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也不能违背国家法律,它怎么发展和解释,也不能与计量法唱对台戏,否定计量法所说的“计量认证”。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违背了国家哪部法律?哪一条款与计量法唱对台戏?该《办法》第二条最后专门写到: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第十三条专门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英文缩写“CMA”及标志图案作了说明,你瞎了眼看不见吗?“计量认证”仅仅是“资质认定”中的一项内容而已,“CMA”的中文全称就是“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所有的校准实验室,绝大多数企业的检验检测机构,都不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这些实验室和机构申请CNAS认可,不必遵守计量法这一条。

      未通过CMA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案例有很多很多,你可以去官网查询。通过了CNAS认可的所有只从事校准的实验室都没有通过CMA认证,许许多多通过了CNAS认可的企业检测实验室也都没有通过CMA认证。难道自认为是CNAS认可“专家”的人连这一点常识都不明白?还是认真想一想你自己的话:“话说到此,谁不懂装懂大家都心知肚明”吧!

      校准实验室是检验检测机构吗?需要通过CMA强制资质认定吗?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向社会提供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吗?能向社会出具带有CNAS认可标识的证书/报告吗?连起码的常识都不懂,你还在这里闲扯什么?

    请说清楚我哪层楼,举双手赞同你的什么观点。



      以上红线标示的话,到底出自谁的口?我没篡改你的原话吧,你玩这种下三滥伎俩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了。

      我说错了吗?难道你施展“恶劣学风”不卑鄙、不无耻、不龌龊?既然你那么喜招好挨骂,我为什么不成全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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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 23:54:47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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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这些东西”的宣传,不管用得着也好,用不着也好,各人发表各人的看法,你有什么权力阻止他人的发言?
      从别人嘴里说出来你就说别人是转移话题,从你嘴里出来就是无论与主题是否有关,都可以自由发表。你说别人就是善意提醒,别人说你就成了侵权阻止是不是?世上也只有你是墨索里尼,永远有理是不是?
      CMA认证与CNAS认可,一个是由“政府”依法进行,另一个是由“第三方”公证认可机构进行,一个是“资质”的认可,另一个是“能力”的认可,两者执行主体不同,认可目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执行标准连代号(一个是行业标准RB,另一个是认可机构标准CNAS)都不同。国家法律没有规定“先取得CNAS才能申请CMA”,所有的认证认可标准也没有规定“先取得CMA才能申请CNAS”。两者之间虽然有相互促进的作用,但却根本不存在相互否定或相互依存的关系,所以既不能说“先取得CMA才能申请CNAS”,也不能说“先取得CNAS才能申请CMA”。
      这些东西我比你清楚得多,用不着你来针对我说教。《计量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即现在的CMA资质认定)的有关规定,请问这些法律规定要不要遵守?要不要执行?CNAS-EL-15:202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受理要求的说明》第2.7条a)款所说的“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包不包括这些法律规定?未通过CMA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CNAS能力认可满不满足这些要求?你能代表CNAS对该条款作出解释吗?说你不懂装懂还死不承认,又恶喜好半夜三更爬起来搅屎。
      本主题帖根本就不是讨论什么“仪器”,讨论的是“CNAS和CMA的区别”,难道说讨论了二十几楼了,你连讨论的主题是什么都还没有搞清楚?可见你为什么东拉西扯,错误百出了。看来,你连CMA是什么你也没有搞清楚,这就不得不在讨论问题时还要给你进行基本常识的普及教育。CMA在过去是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的英文缩写,简称“中国计量认证”。2015年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将CMA改为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你呀,看文件从来都戴着有色眼镜只按自己的意愿挑拣着看,所以如同盲人摸象。你只复制粘贴第十三条,怎么就看不见第三条“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呢?新CMA的含义是原CMA含义的扩展和延伸,包含着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内容,难道CMA用词没有“认证”的概念吗?
      将我打字的笔误(将“议题”误录为“仪器”)也当成一根救命稻草,抓住不放大肆炒作,你也就只有这种能耐。计量认证仅仅是资质认定中的部分内容,分明是自己摸着象鼻就说大象的模样像软管,居然还好意思说别人断章取义以偏概全。的确是无语。
      但,企业的计量技术机构由政府授权后,并不是说企业就变成了政府,因此“由国家批准设立并授权的(机构)”也并不代表该机构就是“政府”。
      谁规定了这个独立于被认可单位及其顾客的“第三方”一定要是“政府”啊?你规定的?
    本主题帖讨论的主题就是“CNAS和CMA的区别”,你把它们比喻为“中医理论与西医理论”,“阴阳虚实平衡互补调节”、“虎性与牛习”,比喻是否恰当,你是否“无理都要搅三分”,都暂且不论,但至少你承认了两者的截然不同,还算你有点进步,可以给你一个点赞。
      我从来就没有说过两者没区别,恰恰是你将两个不同性质(法制性)的东西放在一起去比较。我所打的比喻恰恰是你四六不分驴头套马嘴的真实写照。我所说的都是基于事实,本来就没错,也用不着你来这招黄鼠狼给鸡拜年式的献殷勤“点赞”。多花点心思琢磨一下自己如何端正学风,如何知错认错就行了。
      你是否否认你的原有观点,我并不计较,你终于认识到一个与“法制性”无关的活动,去与法制监管活动比“法制性”,无法相提并论了,我认为你有进步就好。
      搞搞清楚到底是我有进步,还是你明知两者的“法制性”不同却偏要放在一起去比较。明明自己满屁眼都是血,却在这里评说别人治痔有方。


版友您好,经官方审查,您的回复含有侮辱、人身攻击类语言,严重违反社区规定,请停止此类行为。

顺便附上几条相关法律法规,大家一起学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维护互联网案例的决定》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二十条的规定,对网上骂人者,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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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4 10:10:30 Last edit by p3299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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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资质认定”与“认证”当然并非同一概念,请注意本主题帖讨论的议题是什么。请注意CMA的用词是“认证”,同时也是对该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
  “CNAS能力认可的实质,就是‘第三方合格评定’,由既独立于合格评定对象,又独立于合格评定对象客户的第三方权威机构(由国家批准设立并授权的CNAS)组织实施,赞成这个说法。但这个“合格评定”专指校准和检测能力是否满足要求的“评定”,这个独立于被认可单位及其顾客的“第三方”,并非一般的供需双方之外的第三方,而是带有“公证”性质的第三方。
  技术讨论应该只针对讨论的核心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本主题帖讨论的议题CNAS认可与CMA认证两种活动的区别,是否“想存心恶意的厚此贬彼”,不是可以厚此贬彼的理由。你可以批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工作效率,甚至可以指责他们不作为,但你否认不了CNAS认可与CMA认证在法制性上无法相比,不能否认CNAS认可只是能力认可,并且是实验室的自愿行为,CMA认证却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依法资质认可,即便实验室自愿申请,也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却并不一定被政府同意进行CMA认证。
  CMA资质认定现在即便归政府认证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管,它也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但CNAS认可机构属于你所说的独立于供需双方之外的“第三方”认可机构,也就是说CMA认证机构与CNAS认可机构的性质完全不同,这一点你无法否定。所谓“国际互认”也是校准或检测能力的“互认”,不是政府之间的行政权力的互认,提出“国际互认是不是也要将CMA与CNAS放在一起相提并论”的问题是幼稚的,可笑的。
版友您好,经官方审查,您的回复可能含有攻击性用词,容易引起他人反感。请围绕技术内容进行讨论,尽量避免使用攻击性较强的语言,谢谢配合。
MK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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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A:出具第三方报告必须要有的资质。
CNAS:第一、第二、第三方实验室均可申请的资质,对于第三方机构的CMA是锦上添花的作用。
作用可以理解为:CMA类似于身份证,在国内有效,国外不认可;CNAS类似于护照,国际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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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新官人(p3299836) 发表:
版友您好,经官方审查,您的回复可能含有攻击性用词,容易引起他人反感。请围绕技术内容进行讨论,尽量避免使用攻击性较强的语言,谢谢配合。


  非常赞同,也非常感谢管理员的提醒。

  技术论坛理应是同行们以平等的地位,友好的态度,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讨论,共同提高的平台。这个“社区”是关于仪器、质量、计量、检测技术讨论的平台,也应该是计量检测行业版友们在技术讨论之中,展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我国文明古国礼仪之邦传统文化的场所。我认为,讨论中什么技术观点都可以发表,哪怕是“白丁式”的外行观点,哪怕是错误的观点,哪怕仅仅是求助的一个提问,哪怕是“毫无证据”的一个遐想,都应该允许平等地发表,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不能以任何理由(包括以“没证据”为由),在公众媒体上进行人身攻击。

  本人在此保证遵守社区(论坛)的所有规定和管理团队的要求,紧紧围绕着技术内容进行讨论和发表看法,我有什么问题一定虚心求教,对版友们的提问也尽可能地提供建议或参考意见。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清扫曾经的污言秽语,确保社区的语言环境不被污染。祝我们共同的“社区”越办越好,越办越红火,为我国仪器和计量检测事业的振兴和发展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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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31楼的回复:
  1.关于“转移话题”的内容,我就不说了,还是留给版友们各自识别吧。
  2.关于“笔误”的话题,我已经给你解释过了,我没有笔误,我用拼音输入法输入了“ZFH”,我的电脑网页显示的是“±”符号,至于你的电脑网页为什么显示“?”号,我不知道。既然你不愿意问电脑专家,那是你的事,我也放弃让你解释把“议题”用什么输入法“笔误”成了“仪器”的要求,只希望你把这个话题中的骂语收回,让我们携起手来遵守管理员的要求,共同维护好“社区”的语言环境。
  3.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违背了国家哪部法律的话题,我没有发现有谁说过该“管理办法”违法。请你看清楚我说的话,我也只是说因为这个“管理办法”是依据计量法关于计量认证的规定条文制定的,因此它无论怎么发展和解释,也不能与计量法唱对台戏,否定计量法所说的“计量认证”。我是在肯定该“管理办法”不可能违反计量法。我认为,既然你的意思与我相同,那就是肯定了我的说法:“CMA”的中文过去是“计量认证”,现在是包含有“计量认证”意思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为了与CNAS认可相区别,请允许我对CMA使用“认证”,对CNAS使用“认可”。
  4.关于CNAS认可的条件是不是必须通过CMA认证的话题,我还是要说,CNAS认可包括对校准实验室的认可和对检测实验室的认可,校准实验室的CNAS认可不需要先CMA认证,因为CMA认证只针对检验检测机构,不针对校准/检定机构,而且企业单位的检验检测机构在申请CNAS认可时并不需要先CMA认证。看来这两点你是承认的,那么否定CNAS认可必须先通过CMA认证的说法,你是否也承认了呢?
  5.你的最后一个问题是我27楼的帖子,你划红线的是其中第4条答复,这是回复你26楼的帖子。这源自我24楼的话“企业的计量技术机构由政府授权后,并不是说企业就变成了政府,因此‘由国家批准设立并授权的(机构)’也并不代表该机构就是‘政府’”。我不明白为什么针对这句话你会质问“谁规定了这个独立于被认可单位及其顾客的“第三方”一定要是“政府”啊?你规定的?”。你气势汹汹问我“你规定的?”,我当然不接受你的质问,因此我回答,我不知道谁的规定,反正我只知道没有这种规定,如果“你也认为独立于被认可单位及其顾客的“第三方”不一定要是“政府”,我举双手赞同。”,因为这句话就是我的观点,所以我说如果你也这么认为,我“举双手赞同”。你在31楼的结尾为什么又非骂两句不可呢?有什么看法尽可直说,我认为完全没必要在公众媒体上张口就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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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5 4:33:47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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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新官人(p3299836) 发表:
版友您好,经官方审查,您的回复含有侮辱、人身攻击类语言,严重违反社区规定,请停止此类行为。
顺便附上几条相关法律法规,大家一起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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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官人的提醒!
      相信没有谁是抱着想吵架的心态来论坛的。发表不同观点完全正常,我也从来没有说不允许谁发表不同观点。发生激烈的辩论也不是什么坏事,只要辩论双方摆事实、讲道理、各自举证、正面回答,在对方拿出证据事实证明自己没有道理,自己又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对别人错的情况下,坦然接受事实承认错误也就不会有此类事件发生。俗话说不知错不为过,意思是在不知道是对是错的情况下说出来的错话做出来的错事不为过。但当别人拿出证据事实证明是错,自己又拿不出证据来支持自己反驳对方,却仍然死不认错地说对方错自己对。这就不是什么公平、公正、平等的发表自己的观点了,也不是什么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了,其性质完全转变成了强词夺理、蛮不讲理、毫无学术道德底线的恶劣学风了。
      我只是在辩论中过多地使用了一些形象比喻用语,被官方认为是攻击类语言。今后我在论坛中会多加注意,仔细斟酌表述用语。但同时也希望管理层不要只看到表面现象,对事件的起因应有所了解。也希望管理层不要对毫无学术道德底线,肆意挑衅对方学术尊严,长期施展恶劣学风的现象熟视无睹,放任其嚣张跋扈。这对论坛的声誉与形象,都是极为不利的。肺腑之言,请君慎思酌纳。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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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37楼的回复:
      既然你不愿意问电脑专家,那是你的事,我也放弃让你解释把“议题”用什么输入法“笔误”成了“仪器”的要求,只希望你把这个话题中的骂语收回,让我们携起手来遵守管理员的要求,共同维护好“社区”的语言环境。
      话题是你挑起来的,我已在26楼做了解释与说明,并在29楼再一次表明了态度,不想与你在这个问题上纠缠下去了,是你不依不饶纠缠不休,现在倒要求我来收回所谓的“骂语”。你有没有闭门反思一下自己,该为论坛的良好的学术氛围做些什么?
      我认为,既然你的意思与我相同,那就是肯定了我的说法:“CMA”的中文过去是“计量认证”,现在是包含有“计量认证”意思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为了与CNAS认可相区别,请允许我对CMA使用“认证”,对CNAS使用“认可”。
      我的意思什么时候跟你相同啦?我一直在说“CMA”现在不是“计量认证”,而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对你混淆概念将两者混为一谈的否定。你居然好意思说就是肯定你的说法,的确无语。规范的表述就是“CMA”是“资质认定”,CNAS叫“能力认可”。
      校准实验室的CNAS认可不需要先CMA认证,因为CMA认证只针对检验检测机构,不针对校准/检定机构
      这都是废话。你知道CMA与校准实验室无关,还要在30楼将它搬出来做伪证干什么?是不是想忽悠新人啊?不想忽悠的话,为什么这句话在30楼的回复中不一并告诉大家。
      而且企业单位的检验检测机构在申请CNAS认可时并不需要先CMA认证。看来这两点你是承认的,那么否定CNAS认可必须先通过CMA认证的说法,你是否也承认了呢?
      人家楼主说得清清楚楚他们公司是“做环境监测的第三方”,你在这里搬出企业单位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第一方CNAS能力认可出来说事,明显就是在偷换概念。说你对CNAS不懂装懂又死不承认,说出这种外行话能叫懂吗?
      我不明白为什么针对这句话你会质问“谁规定了这个独立于被认可单位及其顾客的“第三方”一定要是“政府”啊?你规定的?”。你气势汹汹问我“你规定的?”,我当然不接受你的质问,因此我回答,我不知道谁的规定,反正我只知道没有这种规定,如果“你也认为独立于被认可单位及其顾客的“第三方”不一定要是“政府”,我举双手赞同。”,因为这句话就是我的观点,所以我说如果你也这么认为,我“举双手赞同”。
      现在讨论的是“认可”不是“认证”。对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能力认可本来就不是政府的事,你老扯“CNAS不是政府”啥意思?政府的事不关CNAS的事,不等于说法律的事也与CNAS无关吧。我19楼回答版友的问题时晒出的截图,就是想告诉版友,以第三方的身份申请CNAS能力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满足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既然法规规定了向社会开展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获得CMA强制资质认定,CNAS要求申请机构提供这方面的证明哪里有错?哪里不合法?又不是CNAS强行要求政府为申请机构颁发CMA资质证书,是法律要求政府对其实施有效监管。CNAS只不过是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要求申请第三方能力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证明材料,验证其是否满足国家法律的规定要求不可以吗?
      我问“你规定的?”这也叫“气势汹汹”啊?那你告诉我,怎么问才叫不气势汹汹啊?我还想问你呢,你为什么总嗜好在各家论坛长期毫无学术道德底线的施展恶劣学风,挑衅对方的学术尊严,挑战对方的忍耐极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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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39楼:
  1.关于“笔误”的话题是谁挑起的,各人的帖子就是证据,我只是指出“仪器”不是本主题帖讨论的内容,“议题”变成“仪器”也绝非“笔误”可以造成。至于“你有没有闭门反思一下自己,该为论坛的良好的学术氛围做些什么?”,我的回答极其简单,我保证无论出现什么状况,我坚决依法办事,决不出口骂街。管理员在给你的批评中也罗列了四部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我希望你也能够尊法守法。
  2.关于CMA和CNAS的区别,关键在于是政府行为还是“第三方”行为,在于法律规定还是自愿行为。至于叫什么只是个“代号”,并不能识别出它们的区别,因此叫什么并不重要,我认为“认定”与“认可”区别不大,为了突出它们的区别,我仍然称它们分别是“认证”与“认可”。你愿意对此纠结不休,你就继续,此话题本人不再参与。
  3.你认为申请CNAS认可需要先通过CMA认证,我用校准实验室申请CNAS认可不进行CMA认证,企业检验检测机构申请CNAS认可是自愿行为也不受理CMA认证,是不是“废话”任由你纠缠和评判。但,效果肯定否定了“CNAS认可需要先通过CMA认证”的说法。
  4.关于老扯“CNAS不是政府”啥意思的质问。我的意思很清楚,强调CNAS认可是实验室自愿行为,不是政府要求和行为,因此只需要“第三方”认可,不需要政府认证(或称认定),甚至只需要供需双方互认检测能力,以合同形式确定检验检测服务的责权利关系即可。但CMA认证必须是政府依法进行的活动。所以两者之间尽管可以互相促进,但不存在相互依存或否定的关系。“CNAS不是政府”的意思仍然是否定“申请CNAS认可需要先通过CMA认证”的说法。你所谓“CNAS只不过是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要求申请第三方能力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证明材料,验证其是否满足国家法律的规定要求”,无法可依也并非必要,你在审核中如果感兴趣可以私下了解和沟通,但提出这个要求插手政府的行政权,是多余,因为你的责任是检测能力的认可,你没有权力组织CMA。
  5.关于谁有没有“学术道德底线的施展恶劣学风,挑衅对方的学术尊严,挑战对方的忍耐极限”,相信大家都有识别能力,这一直也是你关注的问题,是你心不平静动赢骂街的一个原因。但这绝不是本社区的初心和目的,因此,为避免“一些形象比喻用语”的骂街语言再次污染环境,对你提出的这个问题我拒绝回答,仅仅希望你我共同继承我国的文明礼貌传统,坚持发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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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6 4:40:41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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