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检测报告中是不是一定要加受检单位信息?

浏览0 回复13 电梯直达
路云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这个不存在保密的问题。因为出具的证书/报告和数据,除了承检机构与客户知晓,不可能有第三方知晓,除非客户自己主动泄露。出具的证书/报告没有客户的名称,等于废纸一张。
很沉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原文由 KD1984(zyj2631) 发表:
CNAS-CL01和RB/T 214都有要求要体现客户信息。但是,如果客户有保密要求,可以与客户约定客户信息、受检单位信息的体现形式,如使用代号代替,将相应的保密要求写入委托合同中,保证最终结果可溯源即可。这种方式在与政府机构的某些涉密业务有见到过


估计得是涉及到政府行为涉密活动才会这样,这种检测应该不属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正常的抽检,检测属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应该是不属于此类,应该是在报告上体现客户信息的才对。

以上是个人理解。
很沉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我是觉得,一般检测机构承担的都属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这一范畴。这一范畴的数据理论上不存在涉密这种情况,属于一般意义的检测报告,信息内容应符合准则要求,进行体现。这并不仅是溯源的要求,还涉及到报告的公正性问题,客户信息属于报告有效性里面的重要内容,会影响到报告的有效性。比如你抽样,不体现抽样地点,那这个报告的价值就是零,第一方报告倒是无所谓,如果是流通使用,就属于无用的报告了。
前面说的涉密,一般应该是属于司法或行政检测。这种倒是可以。
猜你喜欢最新推荐热门推荐更多推荐
品牌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