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CNAS-RL01:2019《实验室认可规则》的要求:
一、扩大认可范围
1、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认可有效期内可以向 CNAS 秘书处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 注:对于不能满足认可要求或违反认可规定而被暂停认可的实验室,在其恢复认可资格前,CNAS 不 受理其扩大认可范围申请。
2、下列情形(但不限于)均属于扩大认可范围:
a) 增加检测/校准/鉴定方法、依据标准/规范、检测/鉴定对象/校准仪器、项目/参数; 注:增加等同采用的标准,按变更处理,不作为扩大认可范围。
b) 增加检测/校准/鉴定场所;
c) 扩大检测/校准/鉴定的测量范围/量程;
d) 取消限制范围。
3、CNAS 秘书处根据情况可在监督评审、复评审时对申请扩大的认可范围进行评审, 也可根据获准认可实验室需要,单独安排扩大认可范围的评审。当获准认可实验室需要在 监督评审或复评审的同时扩大认可范围时,应至少在现场评审前 2 个月提出扩大认可范围 的申请。
4、扩大认可范围的认可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必须经过申请、评审、评定和批准。
5、扩大认可范围申请的受理与评审要求,与初次认可申请相同。
6、CNAS 秘书处原则上不允许评审组在现场评审时受理实验室提出的扩大认可范围的 申请。
7、批准扩大认可范围的条件与初次认可相同,获准认可实验室在申请扩大认可的范围 内必须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符合认可准则所规定的要求。
二、扩项申请流程
一般扩项申请的流程与实验室认可初次申请基本一致,可参考如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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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资料
在提交扩项申请时,需要随申请书提供的资料清单如下:
1、实验室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非独立法人实验室适用)法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若没有变化,仅在初次申请时提供)
2、实验室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如有)和程序文件(或其他称谓)
3、实验室进行最近一次完整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资料(初次申请时提交,扩项申请可不提供)
4、实验室平面图
5、当实验室是法人实体的一部分时,两者关系的说明
6、对申请认可的标准/方法现行有效性进行的核查情况(提交核查报告)
7、非标方法及确认记录(证明材料)
8、典型项目的检测报告/校准(参考测量)证书/鉴定文书及其不确定度评估报告
9、申请“能源之星”检测的实验室还应提供:
1)填写的能源之星产品分类表(从EPA网站下载)
2)“能源之星”检测方法与实验室检测程序、检测人员对应一览表
10、其他资料(若有请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