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CNAS认可是自愿行为,主要依据CNASRL01:2019<<实验室认可规则>>,资质就是要具备基本认可条件:
a)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CNAS
b)符合CNAS颁布的认可准则和相关要求;
c)遵守CNAS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相关文件还有认可的依据:ISO/IEC 17025:2017 (CNAS-CL01:2018)
注1:CNAS实验室认可规范分为:准则(CLXX文件)、应用说明(AXX)、规则(RLXX)、指南(GLXX)、方案(SXX)、技术报告(TRL-XXX),其中CL、RL、CLXX-AXXX文件为强制性规范,其他类为参考性规范。
相关文件可以进入CNAS官网https://www.cnas.org.cn/rkgf/index.shtml/实验室认可板块查询
CNAS认可对实验室应具备条件的要求:
1.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开展的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2.建立了符合认可要求的管理体系,且正式、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注:正式运行之前要进行试运行,并通过内审管审验证试运行的效果。
3.进行过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并能达到预期目的。
注:内审和管理评审应在管理体系运行6个月以后进行。
4.申请的检测项目,确保所涉及的所有子领域,都至少参加过一次能力验证活动并且获得满意结果。
如实验室开展食品检测,申请项目涉及营养成分、重金属、微生物等3个子领域,实验室在提交申请前,必须确保3年内有参加过覆盖以上3个子领域的能力验证活动并且都有获得满意结果。
5.具有开展申请范围内的检测活动所需的足够的资源,包含人员、设备、标准物质、场地等,提交申请时,需要填写申请书附表4,明确检测对象及对应的检测项目、标准方法、设备及标准物质等,同时需要提供实验室平面图。
6.使用的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应能满足CNAS-CL01-G002相关要求。
7.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有相应的检测经历。
注1:实验室申请的检测项目应为经常开展且成熟的项目。
注2:对于不申请实验室的主要业务范围,只申请次要工作领域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对于虽然申请了主要业务范围,但不申请认可其中的主要项目,只申请认可次要项目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注3:对所申请认可的能力,申请人应有足够的、持续不断的检测经历予以支持。如近两年没有检测经历,原则上该能力不予受理。申请人不经常进行的检测活动,如每个月低于1次,应在认可申请时提交近期方法验证和相关质量控制记录。对特定检测项目,申请人由于接收和委托样品太少,无法建立质量控制措施的,原则上该能力不予受理。
8.CNAS具备对申请人申请的检测能力,开展认可活动的能力。(即指目前CNAS有相关资源和能力来进行评审,如具备评审这些领域项目的评审员。)
9. CNAS认可准则和要求类文件不能作为申请人的能力申请认可。(实验室不能直接拿CNAS的认可规范作为体系文件去申请认可,必须依据标准建立实验室自己的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