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示值”的特性本就没有“重复性”,有的只是“误差”和“稳定性”等。 谁规定的?你规定的?
“重复性”属于“测量结果”或测量过程的特性,因此使用计量标准测量仪器的示值,所得示值的“测量结果”,或使用仪器测量被测参数,所得到的“测量结果”,都有重复性特性。 这句话将“
重复性”三个字换成“
误差”,将“示值”换成“示值误差”,不同样适用吗。全句表述改为:
“误差”属于“测量结果”或测量过程的特性,因此使用计量标准测量仪器的示值误差,所得示值误差的“测量结果”,或使用仪器测量被测参数,所得到的“测量结果”,都有误差特性。按你的逻辑,这不同样也说明“示值误差”属于“测量结果”的特性吗。
JJF1094第5.2条写的“重复性”正是“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因此其5.2.1说“在重复性条件下,由被评定测量仪器对给定的约定真值或稳定的被测量进行连续多次的测量或比较”,“连续多次的测量或比较”必得到多个测量结果,这些测量结果并不一致,这种测量结果不一致的特性就称为“测量重复性”。 睁大眼睛看看清楚,白纸黑字是不是清清楚楚地写着
“测量仪器的重复性”几个字?是不是还要带你去上识字班呀。让大家看看这位“
拧种”的“学术无赖”秉性有多恶劣,多可耻。你“误差”哪里不是多次“误差”测量结果之间的不一致性啊,没有“测量结果”,仪器又哪来的“误差”呀,
“拧种”?
所以JJF1001-2011的5.13条定义“测量重复性”为“在一组重复性条件下的测量精密度”,而在JJF1001的第7大条“测量仪器的特性”中给出了包括“示值误差”、“稳定性”在内的32个术语定义,却绝无“重复性”的身影。 新版JJF1001用第7.24条“仪器的测量不确定度”取代了旧版第7.27条的“测量仪器的重复性”,这是所有计量人都清楚的事情。何谓“仪器的测量不确定度”?不就是“仪器的测量精密度”吗。“测量精密度”的定义:
在规定条件下,对同一或类似被测对象重复测量所得示值或测得值间的一致程度。请问定义中的
“示值”,是不是测量仪器的属性?
“示值”与
“测得值”的区别是什么?JJF1001第5大条“测量结果”下,还有“测量误差”、“系统误差”、“测量准确度”呢,这些是属于测量结果的特性还是测量仪器的特性啊?第7大条“测量仪器的特性”下还有“零的测量不确定度”、“零值误差”呢,这些又是属于测量仪器的特性还是测量结果的特性?你怎么不说啦?
基于此,2016版JJF1033果断决定取消原版“计量标准重复性考核”而改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目的就是扭转有的人长期根深蒂固存在的“仪器的重复性特性”的错误观点。 除了JJF1033-2016这一孤本外,没有任何一个标准里说过
测量仪器没有“示值重复性”特性,包括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部门标准等。JJG201-2018《指示类量具检定仪检定规程》、JJF 1105-2018《触针式表面粗糙度测量仪校准规范》总该是新版JJF1033之后发布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吧,前者的第4.8条“重复性”是不是指仪器的计量特性?后者的第4.5条“示值重复性”是不是只仪器的计量特性?你所谓的
“错误观点”扭转了吗?
用可信的卡尺测量得到的测量结果,既然已下判定结论为钢棒直径“不合格”,换用千分尺、接触式干涉仪等测量方法测量,其测量不确定度比用卡尺测量的不确定度更小,更满足1/3原则,“钢棒直径”肯定也不合格。但是,我说的是假设用卡尺的测量方法不确定度不满足1/3原则,就应判其测量结果不可信,无论测量误差多大,都不能用于判定“钢棒直径”是否合格,此时应更换测量不确定度更小的用千分尺、接触式干涉仪等测量方法重新测量。本主题帖讨论的是测量方法的测量不确定度能不能满足测量要求,而你却刻意混淆概念转移话题,改成了讨论“钢棒直径”如何判定合不合格。 谁告诉你“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1/3MPEV,“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也一定≤1/3PMEV呀?本主题啥时候限定了
讨论测量方法的测量不确定度能不能满足测量要求啊?楼主的第1个问题问的是不确定度分析是否每年要做,是
每年都不满足要求才要每年做的意思吗?楼主的第2 个问题就是问定性检测的结果要不要做不确定度的分析。你把所有的不确定度都说成是“
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是你在这里偷换概念、指鹿为马,转移话题。与被测对象自身性能无关的“不确定度”,至少也应该称“测量
过程的不确定度”吧,你把人、机、料、法、环各不确定度分量的“合成不确定度”,也解读成“法”的不确定度,你这也叫概念清楚啊?
尽管1998版的JJF1001第5.9条定义“测量不确定度”“是表征合理地赋予被测量之值的分散性,与测量结果相联系的参数”,已经比较清楚,但为了避免像你这样的人理解不了,2011年版修改为第5.18条“根据所用到的信息,表征赋予被测量量值分散性的非负参数”。两者说的是一个意思,但比1998版更清晰。2011版告诉人们,测量不确定度是个“非负”的“参数”,作用是“表征”被测量值的分散性,但需搞清楚的是这个“分散性”是人为“赋予”被测量值,并非被测量值的。 自己狗屁不懂在这里瞎解读。新旧两版的“测量不确定度”定义分明是源自两个不同的国际标准(新版定义的注释5写得清清楚楚)。什么叫
人为“赋予”被测量值呀?仪器的短期稳定性差,不会影响到测量结果的离散性吗?明明是测量仪器自身计量性能的短期不稳定,导致多次测量结果间的“分散性”变大。这是人赋予的还是仪器赋予的?你的脑瓜都愚钝到如此简单明了的道理都拎不清吗?是真拎不清,还是存心恶意而为之?
“被测量之值”表示“被测量的真值”,此处“真”字被省略。因此,“与测量结果相联系”表示“被测量之值的分散性”(即不确定度)并不属于“测量结果”,而属于“被测量真值”,是“被测量真值的分散性”,只是把“被测量真值的分散性”人为“赋予”了被测量“测量结果”,所以使用了“与测量结果相联系”字句。 的确是一朵滥竽充数的奇葩,解释得如此之臭。
“赋予被测量之值”被你断章取义掐头去尾正经歪念解释成了“
被测量的真值”。“真值”本来就是客观存在的,哪来的“分散性”啊?圆周率π有分散性吗?自然对数的底e有分散性吗?这些“真值”是客观自然存在的,还是人赋予的?你告诉大家,这些“真值”的分散性有多大?
“
合理地赋予被测量之值”不就是人们对被测量之值(真值)的
“实际测得值(测量结果)”或
“最佳估计值”吗。连“真值”与“测得值”的概念都拎不清,你都好意思在这里滥竽充数混一顶“专家”的头衔戴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