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关于不确定度分析

浏览0 回复69 电梯直达
路云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仪器“示值”的特性本就没有“重复性”,有的只是“误差”和“稳定性”等。
      谁规定的?你规定的?
      “重复性”属于“测量结果”或测量过程的特性,因此使用计量标准测量仪器的示值,所得示值的“测量结果”,或使用仪器测量被测参数,所得到的“测量结果”,都有重复性特性。
      这句话将“重复性”三个字换成“误差”,将“示值”换成“示值误差”,不同样适用吗。全句表述改为:“误差”属于“测量结果”或测量过程的特性,因此使用计量标准测量仪器的示值误差,所得示值误差的“测量结果”,或使用仪器测量被测参数,所得到的“测量结果”,都有误差特性。按你的逻辑,这不同样也说明“示值误差”属于“测量结果”的特性吗。
      JJF1094第5.2条写的“重复性”正是“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因此其5.2.1说“在重复性条件下,由被评定测量仪器对给定的约定真值或稳定的被测量进行连续多次的测量或比较”,“连续多次的测量或比较”必得到多个测量结果,这些测量结果并不一致,这种测量结果不一致的特性就称为“测量重复性”。

      睁大眼睛看看清楚,白纸黑字是不是清清楚楚地写着“测量仪器的重复性”几个字?是不是还要带你去上识字班呀。让大家看看这位“拧种”的“学术无赖”秉性有多恶劣,多可耻。你“误差”哪里不是多次“误差”测量结果之间的不一致性啊,没有“测量结果”,仪器又哪来的“误差”呀,“拧种”
      所以JJF1001-2011的5.13条定义“测量重复性”为“在一组重复性条件下的测量精密度”,而在JJF1001的第7大条“测量仪器的特性”中给出了包括“示值误差”、“稳定性”在内的32个术语定义,却绝无“重复性”的身影。
      新版JJF1001用第7.24条“仪器的测量不确定度”取代了旧版第7.27条的“测量仪器的重复性”,这是所有计量人都清楚的事情。何谓“仪器的测量不确定度”?不就是“仪器的测量精密度”吗。“测量精密度”的定义:在规定条件下,对同一或类似被测对象重复测量所得示值或测得值间的一致程度。请问定义中的“示值”,是不是测量仪器的属性?“示值”“测得值”的区别是什么?JJF1001第5大条“测量结果”下,还有“测量误差”、“系统误差”、“测量准确度”呢,这些是属于测量结果的特性还是测量仪器的特性啊?第7大条“测量仪器的特性”下还有“零的测量不确定度”、“零值误差”呢,这些又是属于测量仪器的特性还是测量结果的特性?你怎么不说啦?
      基于此,2016版JJF1033果断决定取消原版“计量标准重复性考核”而改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目的就是扭转有的人长期根深蒂固存在的“仪器的重复性特性”的错误观点。
      除了JJF1033-2016这一孤本外,没有任何一个标准里说过测量仪器没有“示值重复性”特性,包括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部门标准等。JJG201-2018《指示类量具检定仪检定规程》、JJF 1105-2018《触针式表面粗糙度测量仪校准规范》总该是新版JJF1033之后发布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吧,前者的第4.8条“重复性”是不是指仪器的计量特性?后者的第4.5条“示值重复性”是不是只仪器的计量特性?你所谓的“错误观点”扭转了吗?
      用可信的卡尺测量得到的测量结果,既然已下判定结论为钢棒直径“不合格”,换用千分尺、接触式干涉仪等测量方法测量,其测量不确定度比用卡尺测量的不确定度更小,更满足1/3原则,“钢棒直径”肯定也不合格。但是,我说的是假设用卡尺的测量方法不确定度不满足1/3原则,就应判其测量结果不可信,无论测量误差多大,都不能用于判定“钢棒直径”是否合格,此时应更换测量不确定度更小的用千分尺、接触式干涉仪等测量方法重新测量。本主题帖讨论的是测量方法的测量不确定度能不能满足测量要求,而你却刻意混淆概念转移话题,改成了讨论“钢棒直径”如何判定合不合格。
      谁告诉你“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1/3MPEV,“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也一定≤1/3PMEV呀?本主题啥时候限定了讨论测量方法的测量不确定度能不能满足测量要求啊?楼主的第1个问题问的是不确定度分析是否每年要做,是每年都不满足要求才要每年做的意思吗?楼主的第2 个问题就是问定性检测的结果要不要做不确定度的分析。你把所有的不确定度都说成是“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是你在这里偷换概念、指鹿为马,转移话题。与被测对象自身性能无关的“不确定度”,至少也应该称“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吧,你把人、机、料、法、环各不确定度分量的“合成不确定度”,也解读成“法”的不确定度,你这也叫概念清楚啊?
      尽管1998版的JJF1001第5.9条定义“测量不确定度”“是表征合理地赋予被测量之值的分散性,与测量结果相联系的参数”,已经比较清楚,但为了避免像你这样的人理解不了,2011年版修改为第5.18条“根据所用到的信息,表征赋予被测量量值分散性的非负参数”。两者说的是一个意思,但比1998版更清晰。2011版告诉人们,测量不确定度是个“非负”的“参数”,作用是“表征”被测量值的分散性,但需搞清楚的是这个“分散性”是人为“赋予”被测量值,并非被测量值的。
      自己狗屁不懂在这里瞎解读。新旧两版的“测量不确定度”定义分明是源自两个不同的国际标准(新版定义的注释5写得清清楚楚)。什么叫人为“赋予”被测量值呀?仪器的短期稳定性差,不会影响到测量结果的离散性吗?明明是测量仪器自身计量性能的短期不稳定,导致多次测量结果间的“分散性”变大。这是人赋予的还是仪器赋予的?你的脑瓜都愚钝到如此简单明了的道理都拎不清吗?是真拎不清,还是存心恶意而为之?
      “被测量之值”表示“被测量的真值”,此处“真”字被省略。因此,“与测量结果相联系”表示“被测量之值的分散性”(即不确定度)并不属于“测量结果”,而属于“被测量真值”,是“被测量真值的分散性”,只是把“被测量真值的分散性”人为“赋予”了被测量“测量结果”,所以使用了“与测量结果相联系”字句。
    的确是一朵滥竽充数的奇葩,解释得如此之臭。赋予被测量之值”被你断章取义掐头去尾正经歪念解释成了“被测量的真值”。“真值”本来就是客观存在的,哪来的“分散性”啊?圆周率π有分散性吗?自然对数的底e有分散性吗?这些“真值”是客观自然存在的,还是人赋予的?你告诉大家,这些“真值”的分散性有多大?
      “合理地赋予被测量之值”不就是人们对被测量之值(真值)的“实际测得值(测量结果)”“最佳估计值”吗。连“真值”与“测得值”的概念都拎不清,你都好意思在这里滥竽充数混一顶“专家”的头衔戴呀。
en_liujingyu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关于“重复性”这个计量特性,属于“仪器”还是属于“测量结果”,是谁规定的,我已经说过多次。既然路云先生至今仍然不明白,仍然坚持己见,仍然要问我,我就最后再回答他一次。
  请你认真学习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这个国家技术规范按量和单位、测量、测量结果、测量仪器、测量仪器的特性、测量标准、法制计量和计量管理等七个方面规定了“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在第7大条有关“测量仪器的特性”术语定义中,通篇找不到测量仪器有“重复性”这个术语的身影,而“重复性”这个术语只出现在第5大条“测量结果”中,全称为“测量重复性”,简称是“重复性”,定义为“在一组重复性测量条件下的测量精密度”。因为大标题是“测量结果”,因此,详细点说,它就是“在一组重复性测量条件下,所得测量结果的测量精密度”。
  第二,由于过去的标准、规范、规程用到的术语是依据JJF1001-1998,其5.6条定义了“【测量结果的】重复性”,7.27条又定义了“【测量仪器的】重复性”,过去发布的标准、规范、规程出现“仪器的重复性”、“计量标准的重复性”等错误用法实属正常,JJF1033的2001版和2008版均有“计量标准重复性考核”的规定也不足为怪。但,2016年JJF1033换版时发现,测量仪器(包括计量标准)是客观存在的“物”,其特性是固有的,存在着随时间推移发生变化的“稳定性”,而绝无同一时间、条件下的“重复性”。但对其特性多次测量时,得到的测量结果不同,因此这个所谓的“仪器的重复性”是“测量结果的重复性”,仪器有重复性的说法纯属子虚乌有。所以2016版果断删除“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考核”,改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是科学的,理所当然的。只有像路云先生这样的概念混淆大师才会抱着错误的旧观点,死不认错。
  第三,请路云先生在复制粘贴只言片语或片段时,特别是涉及名词术语的含义时,注明标准、规范、规程的发布的时间。在读到使用JJF1001-1998术语定义的标准、规范、规程时,请按JJF1001-2016的规定和定义理解,不要“刻舟求剑”,还死抱着错误的老观念不放。众所周知,JJF1094发布时间是2002年,至今仍无新版本。
  通过测量只能无限接近真值而不能获得“真值”,所谓“真值”永远只是个“最佳估计值”,只能是“约定”的“参考值”,所以“真值”是有“分散性”的。连“测量误差”的定义都改成了测得值与参考值之差。路云先生这种毫无学习诚意,只会骂人的干了一辈子的“专家”,连这个极其浅显的道理都不懂。关于不确定度、误差和允许误差的异同,特别是它们各干什么用,我说的够清楚也够多了,对路云先生这种人,恕我就不再多教了,既然此人一天不骂人就活不下去,就由他天天满口喷臭地骂吧。
赞贴
0
收藏
0
拍砖
0
2021/9/30 2:32:37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路云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因为大标题是“测量结果”,因此,详细点说,它就是“在一组重复性测量条件下,所得测量结果的测量精密度”。
    你说过很多次了,你啥时候说清楚过呀?啥时候不是自拍脑袋瞎编杜撰出来的东西呀?谁告诉你第5大条“测量结果”下的术语定义不适用与测量仪器呀?“重复性”定义明明说的是“在一组重复性测量条件下的测量精密度”,从你嘴里出来就节外生枝无中生有篡改原文说成是“ 在一组重复性测量条件下,所得测量结果的测量精密度。什么叫“测量精密度”?21楼就问你第5.10条“测量精密度”定义中的“示值”,是不是测量仪器的属性?“示值”与“测得值”的区别是什么?你就装死不答。明明“测量精密度”术语定义既适用于测量仪器的“示值”,也适用于测量结果的“测得值”,你却在这里死不承认。“测量精密度”定义表述中,为什么不把“示值或”这三个字给删掉啊?为什么第5大条“测量结果”类术语定义要将测量仪器的属性“示值”写进去呀?问你“测量误差”、“系统误差”、“测量准确度”这些是属于测量结果的特性还是测量仪器的特性,你回答了吗?问你“零的测量不确定度”、“零值误差”这些是属于测量仪器的特性还是测量结果的特性,你回答了吗?这已经是第二次问你了吧,请你正面回答。
      测量仪器(包括计量标准)是客观存在的“物”,其特性是固有的,存在着随时间推移发生变化的“稳定性”,而绝无同一时间、条件下的“重复性”。
      那这个“物”的“误差”又是从哪里来的呢?谁告诉你这个“物” 绝无同一时间、条件下的“重复性”?没有“重复性”为什么对同一“示值”进行检定/校准时要进行多次测量?
      但对其特性多次测量时,得到的测量结果不同,因此这个所谓的“仪器的重复性”是“测量结果的重复性”,仪器有重复性的说法纯属子虚乌有。
      请你解释一下,为什么在相同的测量条件下,同时用不同的测量仪器(如:电子天平),对同一被测对象(如:砝码),在短时间内进行重复测量。或者说用相同的测量标准(如:砝码),对不同的被测对象(如:电子天平),在短时间内进行重复测量,得到的“测量结果(多次测量结果的平均值)”相同(即“误差”相同),为什么各自测量结果的离散程度不同?是什么原因导致的?
      所以2016版果断删除“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考核”,改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是科学的,理所当然的。只有像路云先生这样的概念混淆大师才会抱着错误的旧观点,死不认错。
      全世界的标准起草人在你眼里都成了“死不认错的概念混淆大师”,只有JJF1033起草人和你是“圣人”是不是?

      你不是恶喜好纠着别人的小笔误炒作吗,你告诉大家你这个JJF1001-2016什么时候发布的?要不要自我掌嘴打脸呀?我已经告诉了你,JJF1001-1998的“测量不确定度”定义在2011版的第5.18条的注释5里,你瞎了眼看不见吗?
      要你回答为什么JJG201-2018《指示类量具检定仪检定规程》和JJF 1105-2018《触针式表面粗糙度测量仪校准规范》仍然在使用测量仪器的“示值重复性”参量名称,你为什么不回答?到底谁死不认错呀?你请这两个标准的起草人出来回答呀?你请JJF1033的规范起草人出来解释呀?
      所谓“真值”永远只是个“最佳估计值”,只能是“约定”的“参考值”,所以“真值”是有“分散性”的。
      到底谁概念混淆不懂装懂啊。“最佳估计值”是“真值”吗?“约定”的“参考值”是“真值”吗?“最佳估计值”明明是“测得值”,也被你驴头往马嘴上套。到底谁是“概念混淆大师”呀?“约定”的“参考值”是个什么东西?又是从哪里搜来的“规氏新概念”。“真值”本来就是不变的,客观存在的,你把人们测不到测不准说成是“真值的分散性”,你的确是有“才”,而且是空前绝后的“奇葩才”。
      连“测量误差”的定义都改成了测得值与参考值之差。
      那“示值误差”到底是“测量结果”的特性还是“测量仪器”的特性啊?你一张嘴巴两片皮,横说竖说都有理是不是?你啥时候有诚意呀?有诚意会东扯西绕、答非所问、不举证、不演示吗?你滥竽充数不懂装懂还好意思充当“祖师爷”,不忽悠误导人家就算积了八辈子德了。
en_liujingyu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1.问:你说过很多次了,你啥时候说清楚过呀?啥时候不是自拍脑袋瞎编杜撰出来的东西呀?谁告诉你第5大条“测量结果”下的术语定义不适用与测量仪器呀?
  答:小学生都懂得的语文基本常识,第5大条“测量结果”下的术语定义与术语“测量结果”一定是上下位关系,“测量结果”是上位术语,其下位的术语一定属于“测量结果”的属种关系或从属关系。同样第7大条“测量仪器的特性”下的术语定义,其下位的术语一定属于“测量仪器的特性”的属种关系或从属关系。术语“重复性”或“测量重复性”在第5大条“测量结果”下,理所当然是术语“测量结果”的下位术语,它一定属于“测量结果”的一种或“测量结果的特性”一部分。而在第7大条“测量仪器的特性”的三十多个下位术语中却没有一个提及“重复性”,这就足以证明国家规范明确告诉大家,“测量仪器的特性”中没有“重复性”这个特性,“重复性”这个特性不适用于测量仪器,只能属于“测量结果”。JJF1033的换版用实际例子再次证明了JJF1001-2011术语种类和属性划分的无比正确,这就是铁证,谁也推翻不了。
  天天骂街证明不了你混淆概念、概念不清就是正确的,只能证明你错误百出,证明你“滥竽充数不懂装懂”,同时也证明你道德品质低下。是谁“东扯西绕、答非所问、不举证、不演示”?铁证如山,还需要如何“举证”,如何“演示”?符合你的错误观点的胡诌八扯就是举证”、“演示”,不符合你观点的铁证也是“东扯西绕、答非所问、不举证、不演示”吗?
  2.问:“示值误差”到底是“测量结果”的特性还是“测量仪器”的特性啊?
  答:“示值误差”在JJF1001的第7大条“测量仪器的特性”之下,是术语“测量仪器的特性”的下位术语,在第5大条“测量结果”的下位术语中,查不到“测量结果”,你认为“测量仪器的特性”到底是“测量结果”的特性还是“测量仪器”的特性呢?作为干了一辈子计量工作的“专家”,你连这么简单的问题都不清楚,不觉得丢人吗?既然你问我,我可以告诉你,“示值误差”既然在JJF1001的第7大条“测量仪器的特性”之下,“示值误差”就一定属于“测量仪器的特性”。同时我还要告诉你,在概念上“示值误差”是一个“被测量”,这个“被测量”的实际量值要用计量标准对被测仪器实施测量得到,因此根据“测量结果”的定义,“示值误差”的“测得值”属于“测量结果”的一种,“示值误差测得值”属于“测量结果”的下位术语,但却不能说“示值误差”属于“测量结果”,不能说“示值误差”属于“测量结果”的下位术语。
en_liujingyu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3.问:为什么JJG201-2018《指示类量具检定仪检定规程》和JJF 1105-2018《触针式表面粗糙度测量仪校准规范》仍然在使用测量仪器的“示值重复性”参量名称,你为什么不回答?到底谁死不认错呀?
  答:这种问题需要我教你吗?如果要我教你,我首先要求你认认真真地学习一下JJF1001-2011的5.10和5.13条,请你正确理解“重复性”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它是怎么得到的,用什么来表述。然后请你再读一读JJG201-2018和JJF1105-2018关于“重复性”的计算,你认为它们的“重复性”符合JJF1001“重复性”定义吗?这两个技术规范违背了国家《通用计量术语和定义》的规定,与国家规定的术语“重复性”定义相冲突,当属名词术语的错用或滥用,应另行命名和定义。本人建议更名为“示值变动性”,并定义为“用同一测量方法,对测量设备同一示值多次测量,在所得到的一组测得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示值变动性”仍是两个值的差,仍属“误差”概念,且与“相对误差”和“(绝对)误差”(“绝对”一词省略)相对应。只不过JJG201-2018和JJF1105-2018分别使用了“相对示值变动性”和“绝对示值变动性”。
  当然,JJG201-2018在使用术语时,比JJF1105-2018在考虑不与国家已规定术语发生矛盾和冲突方面,用心更良苦,花的精力更大。为了符合JJF1001“重复性”的定义,想到了“极差法”,使用了“极差系数”2.33。这种工作精神和科学态度真的令人敬佩,值得我们学习。但,我还是认为没必要这样技术处理,因为这会给检定人员带来麻烦。考虑到检定工作尽可能省时省力,不如直接取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当然这要修改一下指标,在JJG201-2018的0.2μ基础上乘以2.33,规定为0.45μm,并回避使用术语“重复性”,另行定义一个“示值变动性”,或定义一个与国家已定义术语不冲突的其他术语即可。
赞贴
0
收藏
0
拍砖
0
2021/10/1 4:19:50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路云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第5大条“测量结果”下的术语定义与术语“测量结果”一定是上下位关系,“测量结果”是上位术语,其下位的术语一定属于“测量结果”的属种关系或从属关系。同样第7大条“测量仪器的特性”下的术语定义,其下位的术语一定属于“测量仪器的特性”的属种关系或从属关系。
      谁跟你这么说的?是施昌彦跟你说的还是叶德培跟你说的?哪里规定了“测量结果”不能表征仪器的特性啊?
      而在第7大条“测量仪器的特性”的三十多个下位术语中却没有一个提及“重复性”,这就足以证明国家规范明确告诉大家,“测量仪器的特性”中没有“重复性”这个特性,“重复性”这个特性不适用于测量仪器,只能属于“测量结果”。
      第7大条“测量仪器的特性”下有没有第7.24条“仪器的测量不确定度”“重复性”不适用于测量仪器,“测量不确定度”怎么又适用于测量仪器呀?两者的功能一样,只不过是表达方式不同而已。“重复性”定义的实质,就是“测量精密度”。问你何谓“测量精密度”,与仪器“示值”有没有关系,你到现在仍然是存心恶意地拒绝回答,采取这种答非所问的无赖式回复。
      JJF1033的换版用实际例子再次证明了JJF1001-2011术语种类和属性划分的无比正确,这就是铁证,谁也推翻不了。
      我早已说过了,除了JJF1033-2016这一孤本之外,没有任何一个标准里说过测量仪器没有“示值重复性”特性,包括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部门标准等。在2011版JJF1001正式发布实施之后,仍有众多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一直延用“示值重复性”参量表征仪器的计量特性,这是不是事实?你推翻得了吗?什么叫“无比正确”呀?JJF1033改版之后,关于测量仪器有没有“示值重复性”,在计量界引起争议是不争的事实,它与所有的标准都格格不入。也没有见到一位起草人出来解答大家的疑问,这叫什么“无比正确”呀?难道除了JJJF1033-2016外,所有的标准都是错误的?改版之后的JJF1033问题多多,甚至出现与宣贯教材(JJF1033-2016实施指南)说法自相矛盾的现象。《实施指南》的前言部分的结尾说得非常漂亮(见下图),可这么多年过去了,现实留给大家的印象是:你提你的意见,我没时间理你。

      “示值误差”在JJF1001的第7大条“测量仪器的特性”之下,是术语“测量仪器的特性”的下位术语,在第5大条“测量结果”的下位术语中,查不到“测量结果”,你认为“测量仪器的特性”到底是“测量结果”的特性还是“测量仪器”的特性呢?
      第5大条“测量结果”的下位术语中,有没有“测量误差”(第5.3条)呀?“示值误差”是不是“测量结果”?是不是“测量误差”?按你的逻辑,他为什么要归到“测量仪器的特性”类呢?这不正说明“测量仪器的特性”都要通过“测量结果”的形式表征出来吗。
      在概念上“示值误差”是一个“被测量”,这个“被测量”的实际量值要用计量标准对被测仪器实施测量得到,因此根据“测量结果”的定义,“示值误差”的“测得值”属于“测量结果”的一种,“示值误差测得值”属于“测量结果”的下位术语,但却不能说“示值误差”属于“测量结果”,不能说“示值误差”属于“测量结果”的下位术语。
      符合你的错误观点的胡诌八扯就是举证”、“演示”,不符合你观点的铁证也是“东扯西绕、答非所问、不举证、不演示”吗?
      你把你这句话中的“误差”改为“重复性”,表述为:在概念上“示值重复性”是一个“被测量”,这个“被测量”的实际量值要用计量标准对被测仪器实施测量得到,因此根据“测量结果”的定义,“示值重复性”的“测得值”属于“测量结果”的一种,“示值重复性测得值”属于“测量结果”的下位术语,但却不能说“示值重复性”属于“测量结果”,不能说“示值重复性”属于“测量结果”的下位术语。请问,这样表达有问题吗?语法逻辑关系哪里不成立?你凭什么说将“误差”改为“重复性”的观点就是错误的?错在哪里?
      我首先要求你认认真真地学习一下JJF1001-2011的5.10和5.13条,请你正确理解“重复性”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它是怎么得到的,用什么来表述。然后请你再读一读JJG201-2018和JJF1105-2018关于“重复性”的计算,你认为它们的“重复性”符合JJF1001“重复性”定义吗?
      “重复性”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它是怎么得到的,用什么来表述的,你倒是说出来给大家听啊。“重复性”的实质,不就是“测量精密度”吗,还需要你来教吗。三番五次地问你何谓“测量精密度”,你为什么像鬼掐了喉咙似的拒绝回答呀?JJF1001“重复性”定义哪里规定了怎么计算呀?“极差”“相对极差”“引用极差”的计算结果,符不符合“测量精密度”定义的正文(在规定条件下,对同一或类似被测对象重复测量所得示值或测得值间的一致程度)的意思?是不是以数字形式表示的不精密程度?“测量精密度”定义的注释1仅仅是列出了有限的3种表达方式,你就错误的将其他方式方式统统否定掉。难道“不确定度”也不是“测量精密度”的表达方式之一?
      这两个技术规范违背了国家《通用计量术语和定义》的规定,与国家规定的术语“重复性”定义相冲突,当属名词术语的错用或滥用,应另行命名和定义。本人建议更名为“示值变动性”,并定义为“用同一测量方法,对测量设备同一示值多次测量,在所得到的一组测得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
      还以为自己很“聪明”。“重复性”、“变动性”,包括“波动性”、“短期不稳定性”这些名词术语,还不都是换汤不换药的同义词吗。哪一个都符合“测量精密度”的定义。只不过前面冠以“示值”,表示“测量仪器的特性”,冠以“测得值”则表示“测量结果的特性”而已。实际上就是同一个东西,站在不同的角度去思维表述而已。你这个所谓“建议”,纯粹就是吃饱了不得消的嚼舌。
en_liujingyu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问:“重复性”的实质,不就是“测量精密度”吗,还需要你来教吗。三番五次地问你何谓“测量精密度”,你为什么像鬼掐了喉咙似的拒绝回答呀?
  答:“何谓测量精密度”属于低层次问题,只需要到JJF1001查一下定义,也就万事大吉了,也就只有长期概念不清的你才会提出这样的低层次问题。
  既然你知道“重复性”的实质就是“测量精密度”,那你再仔细读一下JJG201-2018和JJF1105-2018关于“重复性”的计算,你认为它们的“重复性”符合JJF1001“重复性”定义吗?特别是JJF1105-2018“重复性”的计算,是按“测量精密度”计算方法得到的结果吗?“测量精密度”定义注1列出了有限的3种表达方式,你认为不“仅仅是”3种,别的表达方式是什么,最大值减最小值也是表达方式之一吗?
  你说“不确定度”是“测量精密度”的表达方式之一,在概念上你大错特错了。你完全不明白术语和术语之间的上下位关系是怎么一回事,你一贯概念混淆和概念不清,不懂得概念系统中的上下位关系就是原因之一。其实“不确定度”不是“测量精密度”的表达方式之一,“不确定度”不能表达“测量精密度”。反过来,因为“测量精密度”可以用“实验标准差”表述,因此可以用“测量精密度”表述“测量不确定度”。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符合“实验标准差”定义,不能表述测量不确定度。
  基于以上原因,JJF1105-2018的“重复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重复性”定义,它肯定错用或滥用了国家规定的基本名词术语。JJG201-2018想方设法使用了“极差系数”计算“实验标准差”,确保不违背国家规定的基本名词术语,这种精神和工作态度值得我们学习。但我认为给检定人员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也还是多此一举。其实得到了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让检定员直接用这个“极差”评判被检对象合格与否岂不更简单明了,何必给检定员添麻烦,降低工作效率,再去除以极差系数2.33增加工作量呢?至于叫“变动性”、“波动性”或其他什么名字,业内可以切磋探讨。
赞贴
0
收藏
0
拍砖
0
2021/10/3 2:04:21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路云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既然你知道“重复性”的实质就是“测量精密度”,那你再仔细读一下JJG201-2018和JJF1105-2018关于“重复性”的计算,你认为它们的“重复性”符合JJF1001“重复性”定义吗?特别是JJF1105-2018“重复性”的计算,是按“测量精密度”计算方法得到的结果吗?“测量精密度”定义注1列出了有限的3种表达方式,你认为不“仅仅是”3种,别的表达方式是什么,最大值减最小值也是表达方式之一吗?
      “测量精密度”定义啥时候给出了计算方法呀?“极差”、“相对极差”、“引用极差”这三种表达方式凭什么不是表达方式之一呀?让你正面回答两个问题:1、“极差”或“相对极差”或“引用极差”的计算结果,符不符合“测量精密度”定义的正文(在规定条件下,对同一或类似被测对象重复测量所得示值或测得值间的一致程度)的意思?2、是不是以数字形式表示的不精密程度?你只需回答“是”还是“不是”,难以启齿吗?如果你认为“不是”,给出“不是”的理由,很难吗?
      你说“不确定度”是“测量精密度”的表达方式之一,在概念上你大错特错了。你完全不明白术语和术语之间的上下位关系是怎么一回事,你一贯概念混淆和概念不清,不懂得概念系统中的上下位关系就是原因之一。其实“不确定度”不是“测量精密度”的表达方式之一,“不确定度”不能表达“测量精密度”。反过来,因为“测量精密度”可以用“实验标准差”表述,因此可以用“测量精密度”表述“测量不确定度”。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符合“实验标准差”定义,不能表述测量不确定度。
      谁告诉你“测量精密度”是用“实验标准差”来定义的?纯属胡说八道。“测量精密度”本身就不是一个“参量”,而是用于定义“测量重复性”的。“测量重复性(简称‘重复性’)”根据“测量精密度”的定义,可分为“示值的测量重复性”和“测得值的测量重复性”,前者表征的是测量仪器的特性,后者表征的是测量结果的特性。表达方式可以是“极差”、“相对极差”、“引用极差”、“实验标准偏差(即:A类评定方法求得的‘标准不确定度’)”的任何一种方式。只要统一了表达方式,就具有可比性,完全符合“测量重复性”的定义。估计除了你这个“学术无赖”,没有人看不懂。
      基于以上原因,JJF1105-2018的“重复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重复性”定义,它肯定错用或滥用了国家规定的基本名词术语。
      你说错了就错啦?像这类“示值重复性”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多得很,我只不过列举了两个你比较熟悉的几何量专业的规程/规范而已,其他专业的你还要不要看?JJF1105-2018的“重复性”,完全符合JJF1001-2011第5.13条“测量重复性”定义。
      JJG201-2018想方设法使用了“极差系数”计算“实验标准差”,确保不违背国家规定的基本名词术语,这种精神和工作态度值得我们学习。
      除以“极差系数”,就是“测量重复性”,不除以“极差系数”,就不能表示“在重复性条件下,对同一或类似被测对象重复测量所得示值间的一致程度”啦?什么逻辑。你这不是蛮不讲理,强词夺理,无理都要搅三分,还能是什么?
      但我认为给检定人员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也还是多此一举。其实得到了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让检定员直接用这个“极差”评判被检对象合格与否岂不更简单明了,何必给检定员添麻烦,降低工作效率,再去除以极差系数2.33增加工作量呢?
      所以说你是不懂装懂、鱼目混珠、滥竽充数,一点都没有冤枉你。将“极差”表达方式转换成“实验标准偏差”表达方式,前者只能称其为“示值重复性”,后者不仅可以称其为“示值重复性”,还可以称其为“由示值重复性引入的标准不确定度分量”。正因为将两者的表达方式统一,所以才具有可比性。且便于与其他不确定度分量直接合成,求得“检定结果的合成标准不确定度”。你懂什么?你只会存心恶意地施展恶劣学风搅局。
en_liujingyu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第一,没有人说过“测量精密度是用实验标准差来定义”,JJF1001-2011已经定义得非常清楚。我说的是“测量精密度”可以用“实验标准差”来表述,但不能用两个值的差(例如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来表述,因此,JJF1105-2018的“重复性”用两个值的差来定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重复性”定义,它肯定错用或滥用了国家规定的基本名词术语。
  第二,错误就是错误,错误“多得很”说明错误的严重性,但错误多得很绝不会变成正确,错误多得很绝不是否定它是错误的理由。
  第三,JJF1001-2011第5.13条“测量重复性”的定义是“在一组重复性测量条件下的测量精密度”,而JJF1105-2018的“重复性”肯定违背了国家规定的“重复性”定义。
  第四,实验标准差可以用贝塞尔法计算,也可以用极差法计算,前者适用于重复测量次数较多(一般应≥10)的情况,后者适用于重复测量次数较少(特别是重复测量次数小于6)的情况。 JJG201-2018规定重复测量次数为5,重复测量5次的“极差系数”是2.33,“极差”除以“极差系数”就是“实验标准差”,在使用国家规定的名词术语方面应该说没有错,且用心良苦,认真负责。“极差”不除以“极差系数”,就只能仍是“误差”、“偏差”,它就不符合“实验标准差”的定义。这就是科学的逻辑,正确的逻辑。因为路云先生一贯概念不清,概念混淆,造成了他的逻辑混乱,这也是必然的结果。
  第五,本论坛内没有人与路云先生争强争胜,我只是指出他的概念混淆和概念不清问题,至于路云先生是否“不懂装懂、鱼目混珠、滥竽充数”,是否“只会存心恶意地施展恶劣学风搅局”,我不做任何评价,也无意作任何评价。这里是技术论坛,不是评价哪个人的论坛,更不是骂人的擂台,我相信版友们对路云先生的评价会各自心中有数,只不过没必要在本论坛上说出来罢了。
路云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我说的是“测量精密度”可以用“实验标准差”来表述,但不能用两个值的差(例如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来表述,因此,JJF1105-2018的“重复性”用两个值的差来定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重复性”定义,它肯定错用或滥用了国家规定的基本名词术语。
      谁规定的不能用两个值的差(例如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来表述呀?你规定的?你算老几呀?28楼第二段我特意用加大加粗字体醒目提示你,要你正面回答。基于你这种毫无学术道德底线,不尊重也无视对方学术尊严的挑衅行为,你就是一个欠骂、找骂、招骂、喜招好挨骂的“学术流氓”。
      错误就是错误,错误“多得很”说明错误的严重性,但错误多得很绝不会变成正确,错误多得很绝不是否定它是错误的理由。
      严重什么?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人家错了?全世界也就JJF1033另类,天下皆醉你独醒是不是?你跟所有的其他标准的做法都不一样,你拿什么来证明你不是错的?
      JJF1001-2011第5.13条“测量重复性”的定义是“在一组重复性测量条件下的测量精密度”,而JJF1105-2018的“重复性”肯定违背了国家规定的“重复性”定义。
      这是不是强盗逻辑?JJF1105-2018的“示值重复性”怎么不是“在一组重复性条件下的测量精密度”啦?哪里违背了国家规定的“重复性”定义?什么理由证据都拿不出,这难道不是无理都要搅三分吗。
      JJG201-2018规定重复测量次数为5,重复测量5次的“极差系数”是2.33,“极差”除以“极差系数”就是“实验标准差”,在使用国家规定的名词术语方面应该说没有错,且用心良苦,认真负责。
      “实验标准偏差”如何计算,用不着你这个不学无术的人来宣传,JJF1059.1第4.3.2大条上都说得清清楚楚的了。
      “极差”不除以“极差系数”,就只能仍是“误差”、“偏差”,它就不符合“实验标准差”的定义。这就是科学的逻辑,正确的逻辑。因为路云先生一贯概念不清,概念混淆,造成了他的逻辑混乱,这也是必然的结果。
      “极差”与“误差”(或“偏差”)是一个概念吗?“极差”是表征离散程度的量的表达方式,是定量表征离散区间大小的量,所以它只有大小,没有方向,用“绝对值(或相对形式)”表示,其物理意义是表示测量结果的“精密度”;“误差”(或“偏差”)是表征偏移程度大小和方向的量,是定量表征测量结果与真值的偏离程度的量,所以它既有大小,也有方向(带正负号),其物理意义是表示测量结果的“正确度”。“极差”与“误差”(或“偏差”)的概念根本风马牛不相及,你这样臭的理解能力,怎么也好意思说别人概念不清、概念混淆、逻辑混乱呀。我的理解,比你差在哪里?自臭不觉吧。
      本论坛内没有人与路云先生争强争胜,我只是指出他的概念混淆和概念不清问题,至于路云先生是否“不懂装懂、鱼目混珠、滥竽充数”,是否“只会存心恶意地施展恶劣学风搅局”,我不做任何评价,也无意作任何评价。这里是技术论坛,不是评价哪个人的论坛,更不是骂人的擂台,我相信版友们对路云先生的评价会各自心中有数,只不过没必要在本论坛上说出来罢了。
      指出概念混淆概念不清要不要拿出证据?要不要有尊重他人起码的学术道德?你无凭无据的指责、评价,编造谎言的栽赃、诬陷还会少吗?你以为你屁股很干净吗?国防计量论坛被众多资深量友戳脊梁骨的事实你怎么不说啦?在那里有得是资深专业计量人士跟你辩,你有能耐上那儿去辩去呀。本论坛熟悉计量专业的人并不是很多,你一个从未涉足过CNAS和CMA的计量界的败类,不敢上计量专业版块来混,居然好意思鱼目混珠滥竽充数地换一套马甲,跑到“实验室建设”版块去混一顶“专家”的头衔,继续重操旧业,专门寻找新人和非计量人士忽悠误导。人家是不愿意跟你这种学风恶劣之辈一般见识,而你却是给脸不要脸,无底线无休止地在技术论坛施展恶劣学风。
赞贴
0
收藏
0
拍砖
0
2021/10/4 22:24:16 Last edit by luyunnc
猜你喜欢最新推荐热门推荐更多推荐
品牌合作伙伴